2014麻阳徐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所所长叫什么

滕某良、莫某玉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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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良、莫某玉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滕某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原告莫某某,女,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某(特别授权),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滕X(特别授权),男,苗族,公务员,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苗族,公务员,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原告滕某某、莫某某不服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日作出的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公事未能到庭外,原告滕某某、莫某某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滕X、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于日作出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该赔偿决定书认定: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滕某某近期多次在高村镇街上贩卖毒品K粉,现人住在县城富洲宾馆。麻阳苗族自治县刑侦大队刑警于日22时许赶至富洲宾馆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及其女友莫某某抓获并带至刑侦大队讯问。莫某某及滕某某分别于8月5日及8月6日讯问结束离开公安机关。离开公安机关时,莫某某被扣押现金6800元(日领回2000元,实际扣押4800元),滕某某被扣押现金53678.77元(其中包括被扣押的现金1200元,建行银联卡一张,内有余额12478.77元,8月6日缴纳的40000元)。现经过审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超期传唤羁押滕某某、莫某某;对滕某某、莫某某财产违规采取扣押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莫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赔偿滕某某、莫某某赔偿金426.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31.24元,支付从扣款之日至退款之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263元,以上总计10021.23元。被告县公安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了以下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1、被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基本情况;2、被告于日作出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依法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对两原告予以赔偿;3、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份,证实群众举报滕某某贩毒报案时间和登记;4、日呈报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日对滕某某贩卖毒品立案报告及立案决定;5、日呈报拘传报告书二份,拘传证二份,证实日对莫某某、滕某某依法拘传;6、日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证各一份,证实日对滕某某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宾馆的客房依法进行搜查;7、日提取笔录二份,证实日从莫某某包中提取存折一张和现金6800元;8、日询问滕某某笔录一份,证实日滕某某在被告刑侦大队接受问话;9、日,讯问莫某某笔录一份,证实讯问案件事实及经过、莫某某存折与滕某某银行卡配套,余额为12478.77元;10、日,8月11日领条两份(两份领条写在同一张纸上),证实莫某某于8月6日领取手机二台,人民币60元,美元100元,于8月11日领回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元;11、日领条一份,证实滕某某父亲滕某到公安局领取现金68500元;12、日,对莫某某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在受理滕某某、莫某某国家赔偿申请后,调查有关情况的记录;13、日,对滕某某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在受理滕某某、莫某某国家赔偿申请后,调查有关情况的记录;14、中国建设银行户名为莫某某活期存折一本,存取款明细表一份,证实从莫某某身上扣押的存折与滕某某身上扣押的卡是捆绑配套的。原告诉称,日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非法拘留违法限制两原告人身自由和违法扣留财物强制措施,以对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等为由,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非法超期羁押原告滕某某6天6夜,莫某某5天5夜,罚没款及损失和上访误工等经济损失共计346300元。原告莫某某、滕某某均未提交证据。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辩称:麻阳县刑侦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滕某某多次在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街上贩卖毒品K粉,并住宿于县城富州宾馆,县公安局民警于日22时赶到其宾馆将原告滕某某及其女友莫某某一并带到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莫某某和滕某某分别于同年8月5日及8月6日讯问结束后离开公安机关。1、莫某某被扣押现金6800元(同年8月11日已领回2000元)实际扣押4800元。2、滕某某被扣押现金53678.77元(其中包括现金1200元、8月6日交纳40000元,余额为12478.77元的建行银联卡)。3、县公安局超期传唤滕某某为2天。莫某某超期传唤为1天。综上,被告违规扣押滕某某、莫某某现金共计58478.77元,滕某某父亲滕某于日领回6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县公安局作出了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滕某某、莫某某行政赔偿、精神损失、被扣押现金期间的利息损失等共计10021.23元。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人民法院维持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依法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出如下确认:被告所举证据1、8、11、13及证据10中日领条,原告没有异议,且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持有异议。因该份证据即赔偿决定书为本案争议之所在,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证据3、4、5、6,原告持有异议,认为是被告事后补充。证据3、4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证据5、6是公安机关在拘传、搜查两原告的法律依据,属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告认为系被告事后补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证据3、4、5、6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9、12、及证据10中日领条,原告持有异议,认为该几份证据中莫某某的签名不是莫某某本人所签,但其承认日领条中被扣押的2000元已领回,故本院对证据10中日领条予以确认。在庭审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某承认莫某某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故证据7、9、12,因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4,原告滕某某认为其身上的卡与莫某某身上的存折并非配套,但0209163存取款明细表显示存折与卡是配套使用相一致,对证据14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群众举报,对滕某某涉嫌贩毒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于日对滕某某、莫某某进行拘传,拘传莫某某时扣押莫某某卡号为0209163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一张、人民币6800元、黑色女式挂包一个,皮夹一个(内有人民币60元,美元100元)、法特版手机一台、三星手机一台,拘传滕某某时扣押滕某某现金1200余元,建行银联卡一张,日,滕某某家属缴纳40000元。日,莫某某从公安局领回女式黑色女式挂包一个,皮夹一个(内有人民币60元,美元100元)、法特版手机一台、三星手机一台;日,莫某某从公安局领回现金2000元;日,滕某某父亲滕某从公安局领回现金68500元。滕某某、莫某某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超期羁押、违法扣押财产为由,于日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日作出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滕某某、莫某某对该赔偿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非法超期羁押原告滕某某6天6夜,莫某某5天5夜,罚没款及损失和上访误工等经济损失共计346300元。另查明,滕某某、莫某某称两人均于日被被告拘传,但根据被告提交的户名为莫某某,卡号为0209163的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明细表,该明细表显示,日该存折存入人民币3000元,庭审中两原告认为该笔存款应为两原告其中一人所存,因此,该证据可以证实,日,原告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赔偿请求人若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据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作出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对该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之分,因公安机关有行政管理的职权,又有刑事侦查的职权,故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作出的赔偿为行政赔偿,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职权过程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作出的赔偿应为刑事赔偿。本案系因拘传超过法定期限而引发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拘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滕某某涉嫌贩毒案进行立案侦查,对两原告实施拘传的强制措施,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应认定为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行为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过程中对两原告的财产违规采取扣押措施,应认定为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行为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未对拘传超过法定期限如何赔偿作出规定,但综合本案基本事实,被告依法对两原告进行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本案中被告超期拘传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因此,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两原告超期羁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两原告财产违法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案中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对两原告的拘传中超期羁押及违规扣押财产所产生的赔偿应属刑事赔偿范围,在两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时,被告应当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而非行政赔偿决定。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有关行政赔偿范围及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另,因原告提出的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63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不能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第二点诉讼请求不能直接由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审理。原告应待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若对赔偿决定不服再选择救济途径,故,本院将在(2011)麻行初字第28-2号裁定书中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6300元的起诉作出裁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日作出的麻公行赔字(201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二、限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郑&&卫&&华审&&判&&员&&&&满&&维&&清人民陪审员&&&&张&&平&&平二0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袁&&&&&&利 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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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领导违纪违法:安宁任沧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期间
时间: 17:55 来源:未知 作者:妈妈网 阅读:次
摘要:长城网沧州12月17日电12月16日,沧州市召开正风肃纪警示教育大会,会上对河间市黎民居乡、米各庄镇违规征税案等9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沧州市委书记焦彦龙在会上强调,全市各级干部要从这些案件中吸
长城网沧州12月17日电12月16日,沧州市召开正风肃纪警示教育大会,会上对河间市黎民居乡、米各庄镇违规征税案等9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沧州市委书记焦彦龙在会上强调,全市各级干部要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通过这9起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以及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的意识。2010年3月,庞拥军指使温某某(沧州市规划局测绘院原现金会计)从市测绘院账外资金中支取16万元,注册成立了沧州市数源测绘有限公司。2011年4月,庞拥军以其母樊某的名义与韩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河北新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给新翰公司注资,庞拥军指使温某某从测绘院账外资金和数源测绘公司账户共支取102万元存入樊某账户。另外,庞拥军还将数源测绘公司的15万元借给李某某进行经营活动。沧州市纪委对庞拥军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日,任丘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庞拥军有期徒刑6年。日,经沧州市规划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经沧州市直工委、沧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给予庞拥军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10月以来,黎民居乡实施追缴税款专项行动。乡长祝壮志任治税及处理偷税漏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工作中疏于管理,致使该乡治税及处理偷税漏税工作混乱,存在随意性强,该乡将征收的93万元税款存入个人账户的问题。乡党委副书记李稳通作为治税及处理偷税漏税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工作态度蛮横、作风粗暴,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沙河桥国税分局副局长王俊文身为治税及处理偷税漏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未能尽职尽责,征税工作管理混乱。在米各庄镇追缴税款专项行动中,米各庄镇财政所所长秦俭以不规范的方式通知征缴对象,并将征收税款存入个人账户。12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报道。12月14日,经河间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经河间市委常委会决定,分别给予祝壮志行政记大过处分,李稳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秦俭行政撤职处分。经河间市国税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俊文行政撤职处分。日,沧州市建新化工厂污染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化工厂厂区的工业废水和废渣等污染物仍未彻底清除,污染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沧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邓连军等5人未履行好工作职责,并对由此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负有相关责任。日,经中共沧县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邓连军沧县环保局党组书记职务;4月8日,沧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免去邓连军沧县环保局局长职务的决定;9月5日,经沧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沧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韩锦东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责任。黄骅市齐家务乡工业园区内有6家企业存在违反环评制度、环保手续不全、违规建设等问题,而且工业园区有3个总占地面积约21亩的坑塘被铬酸酐重金属污染长达数年,造成地下水污染在短期内难以治理的严重后果,黄骅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胡福岗等人对此负有一定责任。日,经黄骅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胡福岗行政警告处分,齐家务乡乡长董久升行政警告处分,黄骅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绪池行政记过处分,齐家务乡党委副书记高瑞良党内警告处分,齐家务乡党委委员、副乡长高永健行政记过处分。
(本文关键字:麻阳偷拍书记案细节曝光:设备藏在饮水机内_新浪湖南新闻_新浪湖南
麻阳偷拍书记案细节曝光:设备藏在饮水机内
南方新闻网评论
  像一部谍战剧,发生在县委书记身边———,近期案件补充侦查完结进入公诉程序。记者从相关渠道获知,,以偷拍视频相要挟,动机为解决政治待遇、达到提拔的目的。
  在县委书记报案后,三嫌疑人于去年12月被批捕,今年4月被检方控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名,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人均为80后干部
  检方起诉书显示,三名被告人均为麻阳县当地干部,其中被告人李熠(曾用名:李厅),32岁,系麻阳县委督查室干部;被告人杨凡(曾用名:杨帆),33岁,系麻阳县法院干部;被告人刘阳,31岁,系麻阳县公安局绿溪口派出所所长。
  三名80后干部,文化程度均为本科。去年10月底,三人均因涉嫌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并先后刑拘,当年12月4日经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今年2月前,该案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并以前述罪名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该案曾于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19日经补侦完毕又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装设备细节曝光
  起诉书称,2012年2月初,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在麻阳县一餐馆用餐时,共同谋划在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安装窃听、窃照设备,偷拍领导的隐私及违纪视频,以此要挟领导达到提拔的目的。
  同年2月底至3月初,三被告人共同购置了窃听、窃照设备,并将上述设备安装到一台与胡佳武办公室同样型号的饮水机内,并由被告人李熠、杨凡将上述安装有窃听、窃照设备的饮水机与胡佳武办公室的饮水机进行了替换。
  2012年3月至10月初,被告人李熠利用被告人刘阳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及上述设备,对胡佳武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并将非法监控的视频资料存放于其购买的移动硬盘内。
  2012年国庆节假期,被告人李熠、杨凡再次秘密进入胡佳武办公室,将胡佳武办公室的原饮水机与安装有窃听、窃照设备的饮水机进行替换。同时,被告人李熠将拍摄的部分视频资料经剪辑后存放于其购买的M&P4中。
  同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熠将相关视频通过M&P4播放给胡佳武,同时向胡佳武提出了解决三被告人政治待遇的要求。当晚,胡佳武向怀化市国家安全局报案,后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方认为,在上述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4条,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南都记者了解,今年4月16日,检方以上述罪名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三被告人现分别羁押于怀化市两家看守所。
[1]    我岳母2014年春节非正常死亡于滑县公安局看守所
网友:linziwen &&&&爆料时间: 15:00:37
尊敬的媒体朋友们:
我叫蔺自文,男,37岁,是吴粉菊的大女婿。2013年8月份,我岳母以嫌疑非法经营罪被关押在河南省滑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我岳母现年60岁,入看守所内经检查身体健康,但于日17:50左右突然死亡于看守所内。
在事情发生过以后,我接触到了滑县部分领导政法委的候书记,公安局的曹局长:,看守所的王所长:,要求领导给我岳母一个关于从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在关押不到5个月的死亡说法一直没有正面的回答。
他们做了几件事情让我们非常的失望,无法信任滑县政府领导的部门:
1&我岳母非正常死亡于看守所,他们一再辩解,推卸责任。
2&日晚上公安局派数十人偷抢我岳母的尸体,这是严重的违法。
3&日上午10时,家属到滑县公安局讨要结果,却被滑县公安局强制拘留家属10多个小时,并对家属亲人谩骂殴打威胁行为,给家属亲人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对当地政府没有可信度,我想省级以上办任何事情都是按法律走的,为什么一到基层都是领导说了算,而不按法律走呢?
我们家属强烈要求:
1》追究相关人员造成我岳母非正常死亡于滑县看守所的法律责任
2》基于我岳母非正常死亡的合理赔偿给家属。
希望媒体朋友们帮忙跟踪报道此事件,还家属普通百姓一个公道,在此谢谢您的对正义的支持和冤案伸张正义。
申诉人:大女婿蔺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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