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时间过二小时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吗吗

能否法律起诉对探视权作出时间和次数的判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与2006年起诉离婚,儿子归我抚养,当时判决书上并没有就孩子的探视作出判决。现在的情况是:五年多来,前妻几乎每个星期五晚上给孩子打电话要他去她那里,寒暑假更加是要在她那里住一半时间以上,五年多来,我几乎没有陪儿子双休过。我从没阻拦儿子去他妈妈那边,儿子一接电话也就过去。现在孩子八年级了,功课紧张,我多次发短信让他多给孩子点学习时间,她不予理睬,关键是孩子的学习现在是紧张的时期了,学习也退步了。我想通过诉讼解决,将探视时间及方式落成文字,并要求对方执行,请问,法院能支持我的要求吗?谢谢您。
一审超过三个月没有判决,是否还得重交交起诉费
交通事故通过法律程序判定结案一次性赔偿后,以后出现相关病症再就医治疗时,能否再起诉申请赔偿?
我11月4跟一个供应商签了一份加工合同之前谈的时候加工方说那个价能做,还要求我给他打百三分的订金,打完订金二小时后加工方说那个价做不了,说要退还订,像这样他返背了合同,我可以起诉他吗?
我起诉时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法院8个月后判决解除合同,请问合同解除应该是什么时间
日一审判决离婚生效,期内未上诉,是因法院答应给予调解而错失良机。2010年12月本人向检察院申诉判决遗漏,请求监督法院就财产判决不清部分补充判决或重新裁定,却得到“不符合民诉法第179条抗诉条件”而终止审查的通知书。
详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给父母购置的墓穴应属赠与行为、父母名下的房屋是父母的合法财产,但在判决主文里未列出对方持有的票据应交回,以及判决主文里判决给我的单位福利房的票据,都还掌握在对方手中。本人在诉状中一再强调,...
我老婆抛弃孩子离家出走,我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判决离婚
民事经济纠纷案:事件发生了1年多时间后才去公安局立案,公安局以找不到当事人为由,后来不了了之、、
但过了2年多时间后当事人又出现了,请问:我还可以到法院去起诉那个当事人吗(被告)?这种案件法律上有规定事件发生后多少时间内起诉才有效吗?
希望较懂的朋友及律师帮忙回答一下!!小弟在此谢过了!!!!
律师你好!
我老公外面有女人,早上走晚上回家。没有实质的同居,周五晚上到周六晚上不回家在那个女的地方住,那女的是教师。他不离婚,说我没证据。虽然我们没有分居,但是跟分居没区别,各睡各的屋已经六年了。我想起诉他,请问多长时间能判?
我父亲六十三岁,在工地干活土塌方把他砸成多处骨折。现在医院,工头也不拿药费。我现在可以起诉吗,起诉到判决需多长时间。新闻热线:0 | 投诉举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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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异后嫌探视儿子时间少 起诉前夫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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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讯 梁娟萍、蔡锦芳报道:4月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判决原告杨某有探视陈某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月二次,每次一天(原告可在周末来被告处接陈某到原告家居住);每年寒假(包括春节在内)期间探视时间是十天、暑假期间探视时间是十五天。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邦某于日登记结婚,日生育儿子陈某。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婚生儿子陈某归被告陈邦某抚养,原告杨某享有对陈某探视的权利。原告杨某认为每年19天半的探望时间过短,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及自己的情感需求,阻碍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交流,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探望时间。
  法庭上,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后两人离婚。被告父亲以日,原告父亲致其受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让其放弃儿子的直接抚养权,否则追究杨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同时限定杨某每月只能探视儿子一次,每次一天;每逢节假日探视5个小时;寒暑假一天;每年喜丧事5天的探望时间。一年加起来约19.5天。在被告要挟下,杨某签署了调解书。但杨某认为,儿子年纪尚小,刚满三周岁,需要母亲的亲情呵护。其与被告生活在同一城市,这种亲情交流不应当受到探视时间的限制。调解书中协定的探视时间,阻碍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交流,严重损害了儿子的自由,请求法院判有权每周两天,平常节假日双方各一半时间,探视儿子。
  被告陈邦某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小孩经常让原告探视,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在行使探视权期间有不正确的教育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虽不直接抚养陈某,但具有探视陈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而陈某也同样有享受母爱的需求。原告在探视陈某的过程中,发现约定的探视时间过短,不足以满足孩子与其的情感需求。原、被告虽然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了原告杨某探视陈某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但是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属性。调解协议不应成为儿子陈某与母亲杨某情感交流的屏障。陈某年纪尚小,需要父母共同的照顾和呵护,因父母离异,本就使其无法与其他未离异家庭的孩子一样,与母亲长期居住、共同生活。如果再因父母之间的约定,人为划定探视孩子的时间及方式,客观上使陈某与母亲接触时间较少,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在考虑孩子成长需要,并结合原、被告在同市居住等客观因素,法院对原告探视小孩的时间,可酌情增加。另外,希望原、被告从孩子的切身需求出发,妥善处理探视孩子的问题,今后对有关孩子教育问题多加沟通,合理引导、培养孩子,尽可能让陈某与其他孩子一样,享受父母的双重关爱,使之健康成长。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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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布的问题
已有6人回答,
我还可以起诉探视权吗
我刚刚起诉了抚养权变更,我败诉了,请问我现在可以起诉探视权吗
我也有相同的问题要问
14个回答2个回答7个回答7个回答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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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专区
[VIP]【北京-西城区】已帮助 <font color='#fe 人电话:好评指数1752 &如果对孩子的探视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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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要求探视权。
好评指数1449【北京-朝阳区】已帮助 2559人
可以起诉探视权 个人网址:
【北京-西城区】已帮助 14人
你可以起诉要求获得或变更探视权。
【北京-朝阳区】已帮助 7人
如果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你可以单独提起探望权的诉讼。
【未知】已帮助 0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然,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除此以外,父或母不得因为任何原因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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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门城市父亲起诉儿子 只为能常来探望
  ■记者&周琳&通讯员&费敏蔚  本报讯&夫妻离婚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面临亲子关系逐渐疏远的现实问题。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后亲子关系僵化,常年无法感受父子亲情而提起的赡养费纠纷案件,父亲起诉要求仍在上学的90后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目的仅为了让儿子能常来探望自己。  十年前,原告老丁与前妻离婚,当时儿子小丁刚满半岁,两人离婚后,小丁一直跟随母亲周女士生活,与父亲联系甚少,关系也逐渐疏远。2012年,老丁的母亲病危,临终前提出想见孙子一面,老丁多方寻找却始终联系不到小丁,直至老母亲去世,也没能见到孙子,这让老丁深感难过。  去年,疾病缠身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丁又被诊断出腹股沟疝,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孤身一人无人照料的老丁对父子亲情的渴望愈发强烈。由于儿子一直避而不见、多方努力无果,为了建立与儿子的联系,老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尚在读大学的儿子每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500元。  庭审中,老丁承认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真的想要儿子支付赡养费,只是希望儿子能常来探望自己,修复僵化的父子关系。而小丁则称,自己曾经去看望过父亲,但由于父亲经常无故谩骂自己,渐渐觉得无法跟父亲沟通。作为小丁的委托代理人,周女士在庭审中也同意让老丁与儿子好好沟通,希望能改善父子关系。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老丁在2012年时曾以相同的案由提起诉讼,但因儿子正值高考冲刺阶段,为了不影响小丁考试而选择了撤诉。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虽然老丁身体不佳,经济较困难,儿子有探望照顾的义务,但小丁正在就学无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因此最终并未支持老丁的支付赡养费诉讼请求。
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4父亲起诉儿子 只为能常来探望孩子探视权法院给的调解协议不公是否能重新起诉?????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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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法院给的调解协议不公是否能重新起诉?????
&07-06 20:33&&悬赏 0&&发布者:sdsxhl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6)
觉得探视时间过短,重新起诉法院是否支持,有相关法律条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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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
1185705积分
回复时间:日 20时58分
能证明非自愿调解的,有权申诉
追问:申诉,怎么证明?唯一证明就是法庭的录音录像,上级法院支持吗
回答:已复。。。。。。。。。
[北京-海淀区]
1185705积分
回复时间:
能证明非自愿调解的,有权申诉
追问:申诉,怎么证明?唯一证明就是法庭的录音录像,上级法院支持吗
回答:能证明的,可以
[北京-朝阳区]
264684积分
回复时间: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可以的
[北京-朝阳区]
146794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可以。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无故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探望权的限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等。并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对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无论是探望权利的中止或者恢复,都应有权利人的主张,具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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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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