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办国家助学金金是不是每年都要监护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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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大相关制度和评选办法(涉及转专业、奖学金评选、助学金申请、辅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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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一、&&& 总则&&&&&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既能够满足学生转入更适合自己学习的专业的要求,同时又能保证学校教学资源合理使用,现结合我校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 转专业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一年级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2、学校每学年于第一学期组织一次转专业工作。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4、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只能在学科门类内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间转专业。5、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到非提前批专业,反之亦然;招生时享受了加分等政策照顾的学生只能在享受相同政策优惠条件的专业和批次间转专业;不同专业若在不同批次招生,不得跨批次转专业。&&& 6、各专业每年提供拟转入指标数为本专业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至10%,申请转出的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20%。 (二)转专业条件&&&&& 1、转专业申请条件:&&&& (1)思想道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 (2)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3)学校各专业招生简章中未限定不得转专业者。&&&&& 2、转专业条件:符合申请资格并提交申请的学生,需参加转专业考试,合格者方可转入相关专业。(三)转专业程序1、指标公示。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第8周,各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和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各专业拟转入学生人数指标后报教务处核准,并由教务处统一公布。2、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根据个人特长爱好及各专业公布指标等情况,于第9周填写《中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后交所在学院,每个学生可申请两个专业,分第一志愿专业和第二志愿专业,第二志愿与第一志愿专业级差分为10分。3、资格审核。各学院于第10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在《中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中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统一交至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审核通过的学生方可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4、考试安排。转专业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面试与否由学院确定。笔试由学校统一安排,拟转入理工科类、经济类、管理类专业者需参加英语和数学的考试,拟转入其他专业者须参加英语和语文的考试。教务处须于转专业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及参加考试学生名单,面试由需加试面试的学院安排。5、转专业名单拟定。需加试面试的学院须于面试完三天内将面试成绩提交给教务处,教务处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70%、3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不需要面试的学院直接按笔试成绩排序。教务处依据各学院所报各专业指标数按照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拟定名单。6、公示。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7、手续办理。教务处确定转专业名单后,确定同意转专业的学生须于三天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并按转入专业学习要求网上选修下一学期课程。已批准转专业学生仍按原所在专业教学安排参加期末考试。(四)其他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在原所在专业学习的学生,须经个人申请,转出、转入学院综合评估,双方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审批。学校同意后,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三、&&& 专业分流管理办法&(一)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在籍在校本科学生。(二)学生进入第三学期学习后,各学院应于第八周前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就业等情况确定并公布学科门类内各专业所接收的分流学生人数和具体的实施办法。(三)学生可根据自身爱好及特长,在所修读的学科专业门类中选择1--3个专业填报志愿。(四)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志愿,按学生的历年加权平均分从高到低确定每个专业分流学生的名单,公示并无异议后将专业分流结果于选第四学期课之前报教务处,并于教务系统中做相应处理。四、&&& 学籍异动与学分认定(一)学籍异动。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对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学生进行相关异动处理。(二)转专业考试仅为资格考试,学生参加转专业考试获得的成绩均不记学分。(三)学生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原已取得的转入专业不作要求的课程学分,可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各类课程规定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五、&&& 附则(一)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自转入学期起,按所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二)本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三)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七年七月)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所有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它们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申请条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①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 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6.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7.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或抵押的助学贷款。全国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已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它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法。 10.代偿制度。从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六、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 活动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七、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 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2. 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三、 中南民族大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民大学管〔2005〕30号)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学金种类及评选范围 第一条& 评选范围: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职)、预科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种类: 一、民族类专业奖学金。分每生每年1200元、900元、600元三等,评选比例分别为该专业在校生人数的5%、10%、20%。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每生每年1200元、900元、600元三等,评选比例分别为各非民族类专业在校生数的3%、7%、15%。 三、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按各院(部)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人数的1‰评选,院(部)学生人数不足1000人的可评选1人。预科部学生不参加评选。三好学生标兵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 四、三好学生奖学金。按各院(部)在校生人数的3%评选,奖励金额800元/人。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按各院(部)在校学生人数的2%评选,奖励金额500元/人。 六、文艺、体育优秀奖。分甲、乙、丙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500元、300元、100元。在省、市或高校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第一名者可获甲等奖;获第二、三名者为乙等奖;第四名及以下名次者可获丙等奖;集体项目奖金额为:第一名800元,第二、三名500元,第四名及以下者200元。在校体育运动会上破记录者,奖金为100元/人。 七、吴泽霖教授奖学金。分2000元、1500元、1000元三等。 八、创新奖学金。按学校创新奖学金评选办法组织评选。 九、贫困学生奖学金: 1、国家助学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额为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金额为每生每月150元,每年发放10个月,全年计1500元。国家助学奖学金受奖比例,按当年下达的指标评选。 2、松下育英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金额为500元。 第三条& 民族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度评选。 第四条& 民族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重复评选;校三好学生标兵和校三好学生不能重复评选,但可以和其他奖学金重复评选;国家奖学金和松下育英奖学金不能重复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所有参评学生,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无违纪情况。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学生,只能参加文艺、体育优秀奖、创新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民族类专业奖学金评选的学生,评选年度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第八条& 暑假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虽参加但不提交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被评为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要求学年总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从第二学年开始,英语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二等奖要求学年总评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从第二学年开始,英语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三等奖要求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者都必须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条& 民族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如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不足,不足名额不能转换为二等奖指标,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按《中南民族大学关于“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和个人单项优秀奖评选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吴泽霖教授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按《中南民族大学吴泽霖教授奖学金评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选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民族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院(部)在每学年初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组织评选,并将选出的名单及相应学习成绩等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名单向各院(部)发放奖学金,学生到本院(部)签名领取。 第十四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在每学年初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关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和个人单项优秀奖评选细则》组织评选。 第十五条& 文艺、体育优秀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部)审核后,学生凭有关证书、证明直接到学生工作处开具领奖收据到校财务处领取。 第十六条& 吴泽霖教授奖学金在每年五月依据《中南民族大学吴泽霖教授奖学金评选的有关规定》组织组织评选。 第十七条& 创新奖学金由教务处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依据《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 第十九条& 松下育英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评选。 第四章& 评选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来认真评选。在评选工作中,要认真核实学生的有材料,严格程序,坚持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将拟评奖名单予以公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必备要素请看要申请学校助学贷款的同学请注意了~ (民大学管〔200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指定银行经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限定为在校学生的学费。 &&&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指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四家商业银行。学校从中确定其中一家为我校学生的贷款提供银行,并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校不对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提供担保。 &&&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介绍人制度。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为学生工作处,其职责是:统计并协助审查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在校学生的贷款需求;推荐、集中汇总学生贷款申请;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见证人制度。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学生贷款提供担保。学校与学生关系密切的班级导师或班主任、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和教师,均可担任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见证人职责是:协助学生工作处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银行提供学生离校后的有效通信方式。见证人如调离学校,应将有关贷款学生的资料转交给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年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在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 3.学习态度认真,成绩合格; && 4.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 5.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照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 2.本人永久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 3.学生证及复印件; 4.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至少需两级政府机构认定),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将来预计偿还能力,在学校要求的时间内,向各学院(部)自愿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原则上可申请一年、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一般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 &&&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由学生本人亲自签名,交各学院(部)专职学生政工干部签署意见后,由各学院(部)集中报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编制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册》和《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交贷款银行审查。 &&&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册》和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我校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集中与贷款银行签定借贷款合同或协议。贷款学生的见证人按照规定在合同或协议上盖章或签字。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 &&& 第十四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实行按年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进入学校指定的存款账户。 &&&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第十五条& 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生工作处向贷款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贷款金额的,与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后,可按照程序办理增加贷款手续。 &&&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贷款学生归还,贷款利息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贷款本金和由学生承担的利息由学生直接归还贷款经办银行。 &&& 第十七条& 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 &&& 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还贷计划。主动向见证人提供离校后的最新通讯地址,积极主动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 第四章& 贷后管理 &&& 第十八条& 获得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工作处及贷款见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在贷款使用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或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转移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应协助银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将学生贷款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包括贷款银行审批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应加强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妥善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切有关信息资料,并实行贷款信息微机管理,及时为贷款银行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条例 (民大教学[2005] 5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面向21世纪的高级专门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学制、修课与学分 第三条& 各专业(本科)实行4年基本学制,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一般需在四年内按人才培养方案修满准予毕业的基本总学分及各类课程要求的学分数(各类课程的学分不能相互代替;跨档修读的课程按本专业要求的学分核定)。提前一年按要求修满总学分者可三年毕业,最长学习年限(指从进入本科至毕结业离校的时间)为6年(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自行承担培养费、学费与住宿费等)。 &&& 第四条& 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均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才能毕业。 &&& 第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综合教育(通识教育)平台、学科基础平台、专业平台和实践平台。每个平台由必修课和选修课所组成.。 第六条 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未选的课程,不能自行参加考试。凡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 2.学生必须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对于分档开设的学科基础课,学生可选高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档次的课程,不得选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档次。 &&& 3.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行课,取得学分后再选后续课。理论课和实验课同时开出的,应同时修读。 &&& 4.学生选课的数量必须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数要求。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选有关课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读21-25学分的课程,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8学分(包括重新学习的课程)。 &&& 5.学校规定可选择课堂的课程,学生应按照《选课手册》的规定,可选择一个课堂听课。学生听课的课堂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成绩无效。对于未实行选择课堂的课程,学生须按照指定的课堂或班级课表的安排上课。 第七条& 选课后,不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考核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及格者可获得学分。 第十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按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 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等可以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与期末考试相当的成绩,平时成绩(含期中)以各阶段检查结果等为依据确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30%左右。 考查课程不进行期末考试,可在课堂教学结束后,随堂安排期末考查,其课程成绩根 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及期末考查等成绩综合确定。 &&&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当需要时,考查课程要按下列对应的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 &&& 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 第十二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实验报告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未交”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 第十四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宇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如有舞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学籍档案上注明“舞弊”字样。对舞弊的学生按《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 第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记入学生成绩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到承担课程的院、部办公室保存。任课教师(或委托承担课程单位)还应将学生成绩在网上录入。学生所在院、部每学期结束后须打印学生成绩通知单寄给学生家长。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承担课程院、部办公室,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可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同意后转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复核,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七条& 以“学分绩”衡量学生学习成绩质与量的差异,并用“平均学分绩”衡量学生总体平均成绩的差异。如以下公式所示: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课程百分成绩×课程学分 &&& 平均学分绩=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Σ课程学分绩÷Σ学分 &&&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 第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可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 免听、重新学习、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少数课程。但必须完成免听课程的作业、参加其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的课程不及格,可免费补考一次(通识平台选修课即通选课除外)。补考不及格的,须按学分缴费重新学习。通选课可以重选该课程或者另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安排,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重新学习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或自修。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的班级进行(重新学习人数较多的课程可单独开班)。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重新学习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确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左右)。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补考不及格学生的重新学习,由学生向所在学院办理手续后,由体育课部具体落实。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课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四年制学生在第八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中,当出现有的课程未取得学分时,在尚未达到须作学籍异动处理时,教务处将在期末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各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者,应予退学。如果学生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允许留校编入下一年级。& 修读完三年级的学生,各学期未得学分(即仍不及格课程学分加应修而未修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者,须编入下一年级。因编入下一年级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其在校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不得超过6年。否则不能延长学习年限,应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必须在当年的9月底前办理完毕,并交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五章& 辅修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本科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能力及素质,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生辅修第二专业 (具体规定见《中南民族大学辅修实施办法》)。 第六章& 学习纪律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院、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按《中南民族大学关于学生请假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至十天以内由院、部批准。请假十天以上须经院(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请假的书面批件存院(部)备查。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 第三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生所在院、部须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并填报《中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登记册》。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所在院、部须再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进行复审。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士授予学位条件时,学校只发给毕业证书。 &&&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缺修,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半年后,可向原所属院、部申请再修(再考或再做);再修(再考或再做)时间由原院、部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生回校再修考试(再考或再做)必须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再修考试(或再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回校再修(再考或再做),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 第三十六条& 对达不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学校。 第八章& 学士学位 &&&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从一年级算起)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国家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从日开始施行,原条例自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中南民族大学辅修制实施办法 (民大教学[2005] 52号) 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拓宽专业口径,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在我校实行辅修制已有十年。为进一步规范辅修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既能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任务,又能进一步掌握辅修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对象和条件 凡我校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所学各门课程合格,均可报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 第三条&&&&& 申请辅修专业类别 学生申请辅修的专业,原则上与其主修专业跨一级学科门类。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及时间 1.需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申报时间为一年级第二学期16周-17周,审批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各辅修专业满35人方可开班。 2.凡需面向全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4-5周内向教务处提交所开设专业的申请,并附新增设辅修专业的专业简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名单等材料,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条&&&&& 修业时间及管理 1.辅修采取学分制管理,各专业辅修总学分控制在36-40学分,总学时为600学时左右。 2.辅修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至五学期的周六和周日全天,第六学期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论文。 3.各辅修专业原则上以每学期开设3-4门课程10-12学分为宜;课程教学从每学期第2周开始,各学院应按教学总周数合理安排每门课程的教学。 4.学生参加辅修上课两周内,若认为辅修的专业不适合自己,可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5.各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的一周进行,各学院需提前两周将每门课程考试试卷(A、B卷)报教务处,并做好考试安排。学生参加辅修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舞弊者,该门考试课程不记学分,并取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6.辅修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根据学生上课、作业、平时测验等情况评定。课程总评(即综合评定)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且一律不补考,必须重修,重修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辅修课程的考试一起进行。 7.学生考勤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各学院定期将考勤记载及处理结果上报教务处。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无故旷课者,作如下处理: (1)一学期旷课10-19学时,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2)一学期旷课20-29学时,旷课所在学期所有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3)一学期旷课30-39学时,旷课所在学期所有课程均予以不及格处理,不记学分,随下一年级重修。 (4)一学期旷课39学时以上,取消辅修资格。 9.辅修课程的安排、教师聘请、阅卷、录分、教材选购等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教学情况。 第六条 辅修证书的发放 1.学生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毕业时,辅修成绩一并进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2.凡获取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并且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论文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辅修专业收费 辅修按学分收费,每学分70元。凡获准参加辅修的学生按年度交纳学费。 第八条& 辅修学生的学习要求 所有参加辅修的学生,均应按期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并坚持修完各门辅修课程。凡中途退修者,已缴学费一律不退。 备注:因各种原因,在辅修授课进行中,学生人数减少不到35人的专业,仍然继续上课,所需教学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学院自行解决 第七、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专、预科学生和研究生。 &&&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与指导协调工作。 &&& 第七条& 各学院相应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学院学生会勤工部干部等为成员,组织落实和开展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 第八条& 校学生会勤工部,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申请 &&& 第十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原则上根据每学年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总数,以工时计定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环境保洁、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月工作量在10小时以下)。 &&&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须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岗位用工申请表》、《勤工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由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公开招聘办法(试行)》,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面向全校困难学生公开招聘,各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开展招聘工作。流动岗位的设置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安排。 &&& 第十五条& 学校后勤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应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 第十六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本部门勤工助学人员应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在每学期初统一审批固定岗位。各单位需设立固定岗位的,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初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临时岗位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 第十八条& 学院流动岗位上岗名单在每学期末由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并将讨论确定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加盖学院党委(总支)公章送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 &&&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进行协调更换。 &&&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特困生视困难程度由所在学院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一人双岗。 &&&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每学期换岗一次,原则上只安排特困学生上岗。 &&&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及程序 &&&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在籍并已认定为家庭经济有困难的本、专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在考试中无作弊、代考现象,考试中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科(含两科); (四)在平时生活中能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现象; (五)能正确处理有偿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关系。 &&& 第二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是已被学校认定的贫困生。本人向所在年级学生会勤工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年级学生会勤工部报年级辅导员审核后,统一上报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院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后方可上岗. (三)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须持有《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公开招聘会,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签订《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方可上岗。 第六章 勤工助学质量考核及酬劳发放 &&& 第二十七条& 校内环境保洁岗位、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岗位考核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考核条例(试行)》统一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参照《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考核条例(试行)》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于每月末将本单位勤工人员的考核情况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1、校内固定岗位20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25小时。 2、校内流动岗位150元/月,月工作时间不低于10小时,不超过20小时。 3、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8元。(报酬上限不超过150元) 4、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勤工助学酬金的支付 1、校内固定岗位、流动岗位按月计酬。酬金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后,统一划拨到学生工商银行卡中。 2、寒、暑假酬劳及校内临时岗位酬劳经审核后以现金形式支付。 3、各单位的勤工加班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各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学生勤工助学酬劳,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二级分配。 5、各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在酬劳发放过程中有监督检查责任。 6、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每月公示勤工助学酬劳发放金额,以便勤工学生核查,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中南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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