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别再侮辱神曲这个词词,越来越刺耳了吗?

《王者归来》by紫舞玥鸢(以下克上\/淡定面瘫攻X嚣张老板受 网游)
作者:流_景o 回复日期: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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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访乌坎,换了领导换不了困境
  昨天,媒体报道时任汕尾市委书记,因乌坎讲话闻名国内外媒体的郑雁雄调任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一时媒体重新提起乌坎事件。网易真话再访乌坎,发现换了领导,乌坎仍然困境重重。本文的作者认为,乌坎的价值,既不在民主的固有逻辑,也不只在于产权逻辑,它关乎中国盘根错节的社会和基层政治乱象,它是中国综合症的绝佳案例。  作者注:因版权问题,本文避免涉及过多关于乌坎的现状描述。这一部分内容均在我与南周记者朱晓佳的未发稿中,希望在未来有机会登载。这只是一篇采访手记,东鳞西爪,唯愿能给大家了解乌坎提供一些线索。  一、乌坎民主“领袖”林祖銮:我后悔当初的选择  有时我们试图站得更远去暸望这个纷繁芜杂的世界。就像奈保尔笔下的印度,那片幽暗国度的每一个街角似乎都浸染着某种隐喻,散发出隔岸观火、洞若神明的光芒。 我无数次想从乌坎捕获陌生感,一种发现真理般让人窒息的片刻,或足以串联起我们对这片土地先知似的拼贴、勾兑和预言。 然而我记忆中的乌坎却仍然是标语、彩旗、秘密投票箱,兴奋而好奇的人群,高音喇叭里经过金属修饰的刺耳声音从天而降,夹杂着那些乌坎人熟悉而又陌生的大词:民主、公开、透明、权利、秩序。  置身其中,村民张高兰仿佛回到了年轻时代。“感谢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她挥舞手臂,像50年前的电影里那些窥见梦想的妇女干部。面对记者们的围堵,张高兰高声诵读着那些朴素而直白的词句:  “民主生活是很好的。”  “感谢党,让民主的东西能来到农村。”  “能管我们土地的人就是好人。”  没有人会怀疑这位六旬老人的真诚,但随后她却拒绝告知大家她的姓名,并在旁边村民念叨出“张高兰”后表示不满。  这一幕发生在去年2月乌坎新村委选举中。看似不经意的“惶恐”是对“小我”的退让,还是现实照进理想的恐惧?不得而知。张高兰不是例外,这两种似乎毫无关系的认知,在乌坎蔓延、对立和交融,如中国当下诸多村镇一样。外界的紧张或乐观情绪,也丝毫没有增减乌坎人对自身的识见。他们会情不自禁赞美“党”,同时告诉外人“基层很多都是假的,真正的党不是这样。”他们会偷偷地议论“西方式民主”,因为省工作组“信那个”。他们同样会纠正外界对“村支书兼任村委会主任”的担忧,“那样可以不扯皮”。他们是镜头前的主角,却同时也是争论外的旁观者。    那些对政治信仰的工具性认同和对民主的朴实认知,仍然可以推动选举的有效运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问题是现代政治生活远不止于选举,它包含从选举开始的一系列权利主张和权力制衡,并在两者的角力中实现公民福利最大化。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和膨胀,现代政治已演变成高度技术化的文明体系,在分权、效率、制衡、共识等矛盾体中踯躅前进。基层民主实践中,所谓“自治”,其难度也往往不在于选举出权力主体或代理人,而在于如何实现个人财产(非集体财产)和个人利益(非集体利益)的增值。民主,不过是一种已被验证为合理的次优选择,它同样有成本、弊端和外部性。  随着乌坎民主“领袖”林祖銮一句“我后悔当初的选择”,2013年初的乌坎再次成为舆论焦点。随后扑天盖地的报道显示,乌坎的民主实践似乎并不顺利。在大部分村民看来,不顺利的表现就是土地没要回来。而在外人看来,不顺利的表现就是乌坎村民对新村委不满意。  2月底至三月初,我和南周同行朱晓佳在乌坎驻守数日,等待传言中的“造反”。与一年前不同,这次是村民们造一人一票选出的村委会的反。造反风声在元宵节前夕甚嚣尘上。直到元宵节当天午后,林祖銮才笑着跟我们说:“不会了。”  这微笑像一出悲剧的绝佳的锲子。我从来没有见过比林更沮丧的村主任。仅仅一年前,他还是聚光灯下踌躇满志的主角,在外媒的报道中,仿佛他才是扼住中国咽喉的那个人。  二、林祖銮高票当选村主任,村民却经常找上门骂他  我们写了一篇近两万字的报道,并引用村委会副主任杨色茂的话作为标题:有了网,就会有鱼。文章以刻意积极的姿态梳理乌坎困局。它却仍然没能获得发表的机会。  任何一个关于社会变迁的故事里,人都是理所当然的主角。一年前,没去过乌坎的人会问:乌坎能复制吗?去过的人会回答:不能复制。更多的人会说:现在还有林祖銮这样的人吗?  林祖銮是乌坎民主的灵魂人物。听他清晰而缓慢的讲话,你会轻易想起那些负有强烈责任感的古代政治家。在大多数解读中,他们比经典定义的“乡绅”缺之威严、保守、玲珑,却更理性,富有文人情怀和天下意识。  林祖銮学历不高,曾是一名军人,在大饥荒和文革早期,他远在海南参军,缺席了村里的重要历史阶段。林祖銮喜欢读《庄子》这一类的书,坦言相比政治生活,自己更喜欢独处看书。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激情,在2011年乌坎争地事件中,他站在祠堂上振臂呐喊的气势让人印象深刻。    新村委选举那天,林祖銮站在主席台上,目不转睛看着大操场上热闹而井然的投票现场,久久不愿离去。我曾问他当时的心情,回答是四个字:好奇、享受。那个时刻,在这个两万多人的大村里,林祖銮享有的威望和信任不亚于任何一位传统乡村士绅,当选村委会主任的得票率高达91%。林家三层小楼前后曾装上九个摄像头,“局势”最紧张的时候,村里的年轻人自发在林家二楼的“监控室”里日夜值守。  现在,令林祖銮担心的“可疑人物”却是乌坎村民。自2012年3月乌坎村委会选举后,村民找上门骂他的事就会“不定期发生”。去年“十八大”前夕,曾有四个村民在晚上九点多拥向林祖銮家,冲着铁门一阵乱踹。随后,他们又去村委会砸掉了办公室的一套茶具。  村民对村委会的不满主要来自土地无法收回,或者说,如预期般迅速收回。对林祖銮和新任村委会的否定,因此更具超越情感之外的理性意义。否定一定是坏事吗?  在当代基层治理的研究视阈里,回归传统的呼声很高。传统有什么?村民自治。如何自治?“乡绅”和“宗族”。仿佛两味灵丹妙药,对乡村治理的讨论也随之围绕“乡绅”和“宗族”的重构展开。城镇化成为猛烈抨击的对象,是它瓦解了一切传统治理模式赖以存在的根基,似乎它才是乡村失序的罪魁。  在理想化的自治模型里,“乡绅”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有两个先决条件:制度双轨和掌握资源。所谓制度双轨,费孝通有经典的概括,即中央自上而下的赋税、徭役、口户计查等统治功能与乡愿自下而上对抗这组矛盾,通过地方精英获得并行不悖地实现。“乡绅”首先是乡愿的代理人,他以维护村民利益为根本目标,并承担中央职能的行使与分配。他必须在政府与乡民的利益间寻找平衡。  实际上,在漫长的历史中,这种理想化的平衡状态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顺利。比如清初构建的“保甲、里甲、乡约”模式,逐步从“乡人治乡”演变为“官之差役”。在历史经验中,地方精英并不是村序治理的先决条件,他们甚至一度成为基层民主的障碍。从逻辑上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地方精英在掌握大量资源的基础上,既能满足政府和乡民的利益平衡,又能在权力和利他中找到平衡的动力。并且,一方面他们掌握的“资源”一定程度上来自中央政府的信誉授权,另一方面他们又需要藉此资源强化其乡村权威。一种基于经济理性的可能推断是:他们通过“代理人”身份攫取资源及其附着利益,同时想方设法隔断内外的信息流动,并通过非均衡的利益分配加大村民之间信息流动的成本。这正是乌坎前村委会主任薛昌四十年“统治”乌坎的经验,在明清等朝末期的文献中,也可以看到这种模式,流弊丛生。道德礼教并不足以形成一套对抗自利理性的约束自觉。    传统乡村治理实践中,“乡绅”的治理权能并非只来源于年龄、经验、智识或某种亲缘等级,实际上,这些因素只是决定“乡绅”形成和产生的基础,而不是其有序治理的充分条件。治理实践除了上述道德归化,还需要有资源分配能力。  “利益”在近二十年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实践中意义重大,它在传统中国基层治理中作用也同样明显。区别只在于现在偏重“创造利益”,而过去更多是“分配利益”。梁漱溟的伦理本位和金耀基的关系本位,甚至包括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更多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肌理总结,肌理背后,实际上仍然存在非人格化的利益理性。家庭和宗族之所以发挥作用,除了道德律令,还有对生存甚至名誉资源的分配机制。一户之长不只辈份大,还决定着家产及日常生活资料的分配。这种约束力显然比礼教资源更强。  显然,在乡村治理中,土地及其附着利益是最大的资源,直接影响着基层代理人的权力边界。如在四川、江西、安徽等地,许多村庄自耕地在三到六年后会重新收回,进行再分配,以满足变化中的人口需求。这种再分配必然产生权力依附。另外,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商业化,也增加了村委会的权力空间。从长远看,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方向可以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即便存在公共物权的经营问题,其高度预算硬约束的特征也比现有集体经济更具活力和效率。未来的乡镇企业更合适的治理方式应该是脱离集体权力结构的现代公司制治理,集体经济只是(共有)土地、资金等要素提供方和产权人。  产权的双轨制产生了土地商业化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冲突,并产生了代理人和地方官员的权力寻租,“整个过程就是地方官员从集体拥有土地的农民的手里偷租的过程”。  另一个问题是乡镇企业,中国的乡镇企业在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其产权基础导致委托-代理结构运行中必然产生巨大成本,并在与效率的内在冲突中,容易转向为非正式的私人企业。即便不转向,乡镇企业除拉动一些就业外,其对村镇居民的收入提升显然不足以土地私有化的效果,以及土地私有提升收入后带来对私人企业的推动作用。  此外,乡镇企业被地方政府当作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并容易形成一套类似封邑制的结构,杨小凯曾援引大邱庄的实证分析解读这种特有的“自治”:禹作敏是村委会主任、党委书记和全部乡镇企业的董事长,甚至拥有实际的司法权。这种权力在其对资源的绝对控制中不断强化。    大邱庄没有多少特殊,它既不同于传统中国,也与土地私有制下的制度变迁完全相异。这是集体产权代理人制度的必然走向之一。  这些是乌坎“民主”未来会遇到的问题。现在乌坎遭遇的危机,还没有走到这一步。乌坎新村委工作举步维艰,恰恰不是因为权力太大、资源太多,而是没有可支配和可获得治理效率的资源分配。一年前,林祖銮和新村委拥有绝对的威信和软实力,但他们扮演的角色恰恰是明清末期已被证明必然崩溃的“官之差役”。他们因为要收回土地被推上舞台,却恰恰因为没有土地、无法掌握土地及其附着利益而无法在上级政府和村民间获得平衡利益的能力。在上级政府与村民的天然冲突中,他们没有称为润滑剂的资本,便只能成为两边推撞的皮球。  4月2日,乌坎村委会发布了《乌坎村发展建设规划》,涉及三千余亩土地的“愿景”式规划。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不是一份严谨和有价值的规划,也因此激起村民意见。它来得太快,不过是村委踉踉跄跄的无奈之举。在林祖銮的观念中,甚至土地权属证明都应该等土地大规模收回后统一去办,以避免过于零碎不利于流转使用。林祖銮的细腻和远见,显然已被局势逼退。对新村委来说,无论进退,即便出于道德感,他们也必须有所行动。虽然他们有一万个不愿意迈出这一步。  三、选一个村委会主任能带来什么?  从政治学理论出发,无论将村民自治视作政治民主的基层试验,还是囿于社会民主的框架,村民的参与性和自觉意识都直接决定了其效率。而影响村民参与性的最重要因素,如蔡定剑先生所言,恰恰就是息息相关的“利益”。在我们对乌坎村民的访谈和调查中,问及“土地要回来之后怎么办?”,即便如监委会主任蔡礼绸,也回答说“希望能再分一块宅基地”。抱有同样想法的村民不在少数,这与村委会计划将土地进行整体性开发的想法相去甚远。这种矛盾又直接影响到村民对村委会工作方向和是非的判断。他们普遍否定村委会致力于修路、筑堤、建学校的努力,认为应该集中精力要回土地。而林祖銮却坦言,应该抓住时机多建设这些民生工程,否则这么庞大的政府资金,“错过就没有了”。  主导乌坎选举的选委会成员及张建兴等年轻人,高中及以上学历仅两名,这并不妨碍乌坎村民从制度设计——他们一度想超越现有村民组织法的条文,建立基于“公开、制衡”原则的符合乌坎地域特性的民主框架——到实施过程的有效进行。这样的情况同样发生在我采访过的浙江、四川、江西等地的二十余个乡村。过去四十年的乌坎,提供了解释中国基层民主失效的原因,也同样能管窥城镇基层民主流于“走过场”的原因:选一个“人大代表”或村委会主任能带来什么?既然不能,民众参与选举的动力也就丧失了。同时,也证伪了这种观点:虽然不能带来利益,如若不推行民主,却会伤害你的利益。    人民公社化后,决策层曾对基层政权的形态有过争论,最后回归“村民自治”,其实是对传统中国的回归。但目前我们在中国看到的情况,却显然又是一种“异化”的回归,效果上更接近“保甲”制度,而不是费孝通概括的传统“双轨”民主。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服从于党支部,没有发挥其自下而上的利益反馈机制,反而成为乡镇权力的延伸,执行者和代理人的角色非常鲜明。各地官员在意识上缺乏对基层自治的正确认识,仍然将它作为“下属”机构使用,也是导致基层民主发育不全的重要原因。  汪洋曾说,派出调查组进驻乌坎,是为了解剖麻雀,希望乌坎村选举能够为“改进全广东的村级治理”提供一个样板。但综合观察汪洋对乌坎的诸多言论,我怀疑当局是否能正确认识解决乡村治理的出发点,不在于权力植入式的民主,而在于建立对抗权力的民主。  实际上,上级政府对乌坎选举的“介入”是非常强势的,曾一度试图掌控所有程度和目标。直到村委会选举一个星期前(也是全国两会召开的一个星期前)才突然放开。这种态度的转变耐人寻味,说明背后仍存政治目的。所谓权力植入,既包括上述政治干预,也包括以村民组织法、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其他政治或法律干预。现实中,权力植入和干预农村选举,非常严重。在江西《村民选举条例》和浙江等省的相关选举条例中,甚至可以看到具有约束力的明文或“建议”式规定,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五年内不能参选,刑满释放五年内不能参选等等。这样的规定虽有出于维护选举秩序之本意,却体现出基层选举的强烈“计划”特征,不乏违宪之嫌。  这些现象有其思想根源,在笔者与省市县三级官员的接触中,聊及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农民素质论”仍然十分普遍,甚至一些学者在相关研究文章中,给出的药方第一条,就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将农村基层政权纳入国家行政体系,列入公务员编制。这势必回到清末异化的保甲制的老路上去,并大大推高基层治理成本。  基于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村民自治,本质上应是国家机器从社会的退出,从而形成一些“社会空间”。这种自发形成的社会运转机制成本较低,个体利益净值与群体治理成本之间形成了对等输送,应是最“经济”的社会运转模式。  乌坎的现状却呈现出更为复杂的运行路径。乌坎目前的治理结构是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两委治理,辅以村民小组和宗族两条脉络植根宗户,外有党支部和监委会负责领导监督。村民代表大会代表村民大会行使权力,村委会负责日常村务管理,向村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受其监督。在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制度中,这是一套看似逻辑可以自洽的体系,尤其村委会还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回避了倍受诟病的“被代表”问题。    如果说乌坎的“成功”来自于选举产生出一个广受认同的村委会,那么如今乌坎村委会遭遇的问题则暴露出“选举”无法暴露的民主困境。困境包括互相制衡的村民权力群体如何行使权力,如何上通下效,如何确立行动边界,以及如何在“争论”“吵架”中寻找共识。  现行《村委会组织法》作为“基层自治”的纲领性规范,本身就存在矛盾:既然“自治”,为何还要如此规定?既然对村委会、村民大会、监委会等机构的职能有规定,却又不够精确,语焉不详。比如,监委会对村委会财务预算的监督,是要每一笔监督呢,还是逐月监督?事前监督呢?还是事后监督?如果事前监督,又必然影响到效率,从而触动民主与效率这一对大冤家。  乌坎民主遭遇的问题,便是制度无法提供更为精确的行动框架,同时权力制衡又分化了村民基于宗族、血缘和群落的信任感。信任危机在乌坎无处不在,因政治意识导致的分裂甚至出现在家庭内部。个体利益本应是现代市场和政治文明的基础,但乌坎及中国普遍的问题在于制度设计的前提却是逃避或掩盖个体利益。结果是在一个对个体利益缺乏尊重的社会,教育和信息传导机制被扭曲,社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界定本身就日渐困难,或者缺乏理性。在微博上,我们甚至连最基本的普世价值也难以达成共识。这并不是乌坎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失序。  一旦个体诉求和集体利益出现分裂,且“超自觉”的制度规范(权力制衡、集体议事、民主决策)无法弥合这种分裂,同时缺乏制度之外弥合这种矛盾的强有力的推动时,民主就容易滋长为扯皮,为否定而否定,民主的缺陷和成本便会放大。推动本来可以来源于村委会或其他权力结构,但用林祖銮的话说,如何引导村民共识,如何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我们也缺少这方面的知识”。  信任危机又加剧了分裂。乌坎民主的困境,也是中国基层民主容易出现的问题。它远比我们认为基层民主最大的问题是贿选、黑选、假选更为深刻。民主需要训练,更需要知识,这恰是被很多人忽略却是乌坎眼前面临的迫切难题。  四、村民讨回已经易主的土地困难重重  “土地”,这个词曾出现在新村委17名候选人的竞选演讲中。乌坎冲突起于土地,却不止于土地。关于乌坎的土地现状,报道不少,无需赘述。全村一共9000余亩耕地和山林地中,7000余亩被前任村支部书记薛昌私下变卖。可见的媒体报道是这样描述冲突缘起的:几名年轻人回村途中,发现房产商开始围地施工,口口相传,村民才发现自己最值钱的财产已被变卖,于是鸣锣举旗,冲突开始。但在笔者的了解中,实际上村民对薛昌多年来变卖土地已有所察觉,之所以没有抗议,原因无非有二:对威权和黑恶势力的忌惮,及土地产权意识的淡漠。    前者不难理解,相异于传统中国的乡绅治理模式,“贤能”与“德令”在当下被强有力的官僚纽带所替代,加上缺乏对自由产权的尊重,乡村这一中国社会结构的末梢,便呈现出半社会半官方的畸变形态。它的运转天然会伴随宗族、能人、富户等传统价值取向,及官办、强权、交易和对权力的收买等市场价值取向。薛昌40多年一直掌管乌坎的政治经济大局,实际上便是上述因素的合力使然,缺乏任何要件,都会提前出局。  产权意识的淡漠,也是造成乌坎现状的重要原因。经过土改和1979年的土地分配后,村集体土地以自留地和山林地的形式依人头配给村民。留有权属证明并不意味着他们明白这些土地的归属和价值。不少村民反映,“土地是国有的,他们(官员)总是把这句话挂在嘴上,大家也没办法。”可见,即便在现代意识相对发达的广东乡村,在产权问题上,一句胡话就能把村民吓住,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现代性的悲哀。  此外,乌坎的经济主要依靠贸易和渔业,鲜有人种田或种林,辖属东海镇的房地产业也不甚发达,这些背景都不同程度影响到村民对土地功能的淡漠,进而导致对产权的忽视。  乌坎土地目前有三个难点:已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土地(约2000亩,部分已被出让或抵押贷款);与邻村存在划界争议的土地(约7400亩,牵涉7个相邻村)。舆论一般会将乌坎困局概括为产权问题。产权问题其实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的二元权属以及附着在产权之上的权利配置,几乎是造成目前社会分裂的总根源。然而,就解决乌坎等当前问题而言,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过于遥远。乌坎人也不可能坐等土地私有化后再来解决利益问题。如果没有出现制度性安排,在现有法治状况下,要“讨回”已经易主或存在争议的土地,困难显而易见。村民与上级政府的紧张关系,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这些困难。村委会夹在中间,得罪政府,土地更要不回来。与政府示好,又会失去村民的信任。左右为难,这便是林祖銮所言“说好也不好,说不好也不好。”  解决乌坎问题,没有上级政府的支持,几无可能。比如被抵押贷款的土地,涉及逾亿元的银行贷款,如何退出或补偿,都是大问题。又如邻村的划界争议,以及被经济开发区占用的土地,都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类似情况不只乌坎,在中国比比皆是。重新确权必然涉及巨大利益纠纷,解决的原则首先需要政府作出巨大努力进行利益退让,另外可以参照福建等地的林权改革,以股权配置的方式对难以收回的土地进行利益补偿。如果没有积极的利益妥协,已经存在的农村土地非法流转或征收问题便如定时炸弹,群体性事件不会消止。    五、集体土地被征用,能实现司法救济吗?  如前所述,浙江等地除村民组织法外,仍在实践中试图通过村民自治条例等法规限定基层自治。其法理渊源即因对基层单位的认识不到位,普遍将乡村管理视作“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组织或自治机构。  这样的认知直接导致乡村自治遭遇法治困境,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巨大矛盾。在乌坎,许多村民追问记者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说土地能要回来吗?”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一方面牵涉集体用地征用的司法救济原则,另一方面涉及对村民自治的司法界定。因此,我们探讨基层自治,不可避免要对所涉法律条款进行梳理。  有学者曾梳理过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问题(如管洪彦、奚晓明、冷传莉等),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村委会及其行为均被纳入私法诉讼主体,集体土地侵权救济亦由《物权法》和《合同法》等私法条款适用。集体土地侵权行为目前遇到的最大争议,就是未经民主决策程序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据《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村民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村委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从立法原义看,撤销标的物是“决定”,要件是“侵害合法权益”。  “决定”是一种行为,它与《合同法》中相应条款的“合同”又有什么关系呢?“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是否也属于“侵害合法权益”呢?  在2006年《物权法》颁布之前,法院往往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以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为理由,直接确认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财产的买卖或租赁合同无效。新《物权法》之所以改变这一表述,是因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只有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适用。判断强制性规定是否无效,标准是“社会公共利益”,受益主体具有开放性和不特定性(而非集体成员这一特定人群)。显然,村委会违反民主程序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无权撤销不具效力性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但这里还涉及到一个合同主体的问题。根据《合同法》对主体的界定,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其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村委会到底是代理行为,还是代表行为呢?  在私法学者看来,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不是普通的代理关系,而是一种类似于董事会与公司股东的代表关系。自义乌诞生首个股份制村到今天大行其道的街道股份合作制模式,也可以看出这种关系。既然如此,村委会在未征得多数村民表决同意的情况下处分集体财产,虽然其行为违法(超越代表权限),但其行为的标的物——合同仍然有效。第三方没有义务去核实代表行为是否取得授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除外。    有学者建议,要改变这一村民被动的情况,应该把包含公权力要素的集体财产处分合同纳入行政诉讼救济。但是,这势必产生另外的矛盾:行政诉讼的主体,应是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而集体财产案一旦纳入行政诉讼,是否表示村委会就是“行政机构”?因此,如摒弃村民自治私法化而转向公法化,意味着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就是独立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政法律关系,就在法律上肯定了村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还有观点认为,中国的村庄和村民,实质上就是一个“非契约化组织”,不能自由流入和流出,并以此作为村民自治公法化的理由。这其实等于将当前不合理且遽待改革的户籍和身份制度作为法理渊源,将农村基层管理固化在业已证明有问题的二元体制中。另有学者从效率优先原则,认为代表集体经济实体的村办企业,在近二十年运行中多依赖于非正式社会性合约,而不仅仅受制于产权制度约束,产权清晰和村企分离并非村办企业发挥效率的唯一路径,更不能盲目“私有化”。甚至有香港学者实证调研后得出结论:民主会降低集体经济效率。笔者认为,这些考察多管窥案例,有实证价值,但却局限于对短周期的现象学梳理,缺乏对应然层面和内在逻辑的观照。“非正式社会性合约”,根植于传统乡绅治理模式,却恰恰是剖解这一模式缺陷的切入点。“关系契约”可以概括乡绅治理的优越性,但同样可以概括当前中国农村遍地遭遇的土地纠纷,以及在解决纠纷中难以回避的“代理人”还是“代表人”这一法律困境。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人格化契约和代际锁定,包括对“集体”产权的模糊界定,一度“解放”了人民公社化瓦解后的基层经济活力,是巨大进步,但现在却越来越表现出其固有问题:内生动力无法进一步激活,公平与效率难以兼顾,寻租和贪腐吞噬了改革成果,市场和制度创新裹足不前。这些现象广泛存在于以“温州模式”为代表的乡村,并且,产权模糊必然带来基层民众对政策和国家管理的过度依赖,消解对市场原则的信仰,进而阻遏市场主体的活性。这一判断可以从浙江近年来的发展战略及背后的思路变化中清晰识见。从温州模式的大行其道,到温州籍官员的重用,到重化工业化的争议,到温州模式的实质性边缘化,再到“四大”战略,表面上看浙江在左拐,实际上体现出浙江对自身发展模式认识上的误区,这一误区同样表现在对基层治理的定位上,其制度谬误上文已作梳理。很有意思的是,去年我曾问国务院某领导,如何看待浙江等省的发展模式,对方仍然坚定认为:浙江这样民营经济如此发达的省,是不可能会对国家级战略感兴趣的。他不知道,浙江正以前所未有的热情迎合“大国资”时代。    这些背景和思考都直接影响到当下我们对基层治理模式的判断。于是,问题又回到了老路上:“农村”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农村到底应该怎么治理。  农村选举是政治民主的试验吗?中国历史从来没有先例,即便农村民主成为社会民主的桥头堡,在中国的历史经验和传统政治逻辑中,它与上层的政治民主也八杆子打不着。对基层民主和农村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乌坎的问题,盘根错节,非一日之寒。如果乌坎土地和民主困局可以有效化解,倒不失为广东探索基层治理的真正成功。  六、土地和民主是乌坎目前的命门  去年4月20日,云南红河州宣传部长伍皓发表了两条微博,谈及当下被学界和舆论寄予厚望的基层民主选举,他认为民主并没有根除乡村腐败,目前推进的“一人一票”式直选,反而可能扭曲基层治理,“这正是直选或者叫竞选制度的弊端”,因此在全国率先推进的乡镇长直选也在该州被叫停。  几天后,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这位被认为是中共高级智囊之一的学者型官员却公开表示,基层民主是中国政治民主的可行路径,且经过各地村级试验后,“基层民主的重点不应当再放在村一级,而应当逐渐转到乡镇和县市。”  公共舆论在上述两个语境中各自展开探讨,却始终没有出现交集。实际上,在网络上,关于中国基层民主实践的评述大多难逃那些无远弗届的狂躁病症状:斯达哥尔摩症般的自戕式陶醉、对传统乡村自治的选择性意淫或不问是非的站队式否定。这些毛病也无一例外表现在对乌坎的评价中。甚至当一些媒体惊呼乌坎选举的价值不亚于小岗村包产到户时,另一种声音却认为农村两委选举已在各地稳步推进,乌坎选举无论模式、手段还是结果,均谈不上任何创新。  土地和民主是乌坎目前的命门,也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简单的逻辑是:没有土地—村委缺少治理资源—不被村民信任—难以达成共识—民主失效—无法形成合力—要回土地受困。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链条。  自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选举”这一民主要素渐入中国乡村。政界和学界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基层民主将为中国政治民主探路。政治精英们的理想似乎触手可及:基层民主通过理论和实践摸索,塑造中国的政治民主模式,并塑造群众的民主意识,进而形成燎原之势,以渐进缓和的形式过渡到现代民主社会。    然而,时隔整整25载,政治民主却仍如陲空星斗,遥不可及,甚至出现如红河州这样的“反民主”现象。理论界也开始重新界定当前的民主实践,如认为基层民主不过是社会民主,难以对政治民主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些分析过于枯燥。我们能看到的事实是:在许多乡村,“民主”偏离利益和效率,并没有降低或消解社会治理成本。它不但无法阻止暴力城市化对村民利益的侵蚀,无法带来和产生更多收益,无法在官民、城乡、贫富、强弱等二元对立中消除鸿沟,甚至加剧了对立。  乌坎事件的出现,在平静的水面中激起一些涟漪,一度让很多人恍若听到一丝前进的号角。它被赋予太多理想,它就是理想的化身。尽管没有多少人真正知道乌坎到底发生了什么。  直到去年3月5日,前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说,乌坎选举,没有任何创新。然而汪洋又说,乌坎经验,要在广东全省推广。  问题是,什么是乌坎经验?难道仅仅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经验?更遑论此前舆论津津乐道的“乌坎模式”。  没去过乌坎的人都在欢呼雀跃,仿佛乌坎就是宪政踯躅中的那一跃步。  乌坎人没有这么乐观,用“乌坎青年”张建兴的话说,“我们只是在做我们觉得对的事,不需要别人来复制,也没办法复制。”这名21岁的高一辍学生,不经意间介入了一场只在初中课本里才能看到的“革命”。在短短6个月里,他见证了残留在记忆中的那些遥不可及的术语——专制、腐败、起义、推翻、重建、民主、选举、制衡——在他身边次第开花。  乌坎人革了一个时代的命,这个“时代”在乌坎持续了近半个世纪。但这并不是乌坎事件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卖地风波,乌坎或许会离民主更远。乌坎的价值,因此既不在民主的固有逻辑,也不只在于产权逻辑,它关乎中国盘根错节的社会和基层政治乱象,它是中国综合征(China syndrom)的绝佳案例。  乌坎背后,隐现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困境。实践中,相关部门发现,无论在社会组织管理、党治、行政边界还是法治实践中,总是存在利益真空,难以达成共识,进而产生内在动力。“无解”是因为当前的基层治理缺乏自洽的逻辑,而民主不是解决这种困境的药方,恰恰在实践中受其苑囿,裹足不前。困境不解,基层选举对政治民主的反哺便是妄谈。  这是乌坎困局的背景,也决定乌坎必然受困。    文/林卿颖  版权声明:本文系网易真话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如有任何线索、反馈和意见,请发邮件至,如果想第一时间看到更多真话,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zhenhuapin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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