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程序不予抗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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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抗诉,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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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后被害人不服,提出抗诉,检察院不予抗诉,该怎么办
提问者: 查看:4759 提问时间: 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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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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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检察院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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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多次了吗?可向上级反映一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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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做出不予抗诉决定,我不服,能再申诉到最高人民检查院吗?_百度知道
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做出不予抗诉决定,我不服,能再申诉到最高人民检查院吗?
我是上海市的
你可以申请市级检察院复议一次.一般7天内会有结果.如果还不能接受,那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不过要在5天内提出(好像是5天,好久没遇到这样的情况).省检察院是市的上级,你不能到最高那里去申诉,但是可以去信访.那里也有接待的,但是接待室有条件的,一般是省级不受理或者已经受理过才可以去.你这事什么事阿,这么大的冤屈.说来也许能帮助你.留言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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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要申诉,也应该逐级申请,市检察院之上是省检察院,省检察院之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先向该检察院申请复议,要是还是不予抗诉决定,你不服的可以像该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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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
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日
法释〔2000〕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
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
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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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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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民行案件抗诉的办案规则。全文于后:[/IMG]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第五章 提请抗诉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第三十条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第六章 抗 诉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条 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七章 出 庭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十五条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第八章 检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COLOR=red]这个规则的制定,无疑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一到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抗诉的情况,检察院却错误的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根据第六条,当事人却不能再向高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如何保证应有抗诉的必然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主张和切实保障?!希望各位网友不要再打无谓的口水仗,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点力。[/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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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民行案件抗诉的办案规则。全文于后:(见主贴)这个规则的制定,无疑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一到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抗诉的情况,检察院却错误的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根据第六条,当事人却不能再向高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如何保证应有抗诉的必然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主张和切实保障?!希望各位网友不要再打无谓的口水仗,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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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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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燕语呢喃 @
09:57 )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民行案件抗诉的办案规则。全文于后:(见主贴)这个规则的制定,无疑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一到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抗诉的情况,检察院却错误的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根据第六条,当事人却不能再向高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如何保证应有抗诉的必然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主张和切实保障?!希望各位网友不要再打无谓的口水仗,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点力。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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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典案例,欢迎讨论!!!.cn/s/blog_4c6a403d010009n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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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这第三项已被一些检察院故意歪曲了!他们居然把当事人履行了法院判决,也称为“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而作出不提请抗诉的决定!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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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农民,下岗了还是个农民,因此我无须向那些当官的低三下四。靠劳动吃饭,有必要拍你的马屁?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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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燕语呢喃 @
08:34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应该把这一条加“书面”两字变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因为......不能解释了,再解释帖子又发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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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不是这样的,是因为遭遇了冤案,使我彻底改变了对这个世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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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望眼欲穿 @
12:33 ) QUOTE (燕语呢喃 @
09:57 )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民行案件抗诉的办案规则。全文于后:(见主贴)这个规则的制定,无疑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一到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抗诉的情况,检察院却错误的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根据第六条,当事人却不能再向高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如何保证应有抗诉的必然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主张和切实保障?!希望各位网友不要再打无谓的口水仗,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点力。 信访!!!!!!!!
找了人大接待处,回答说人大对个案不监督。我反问,如果对个案不监督,那怎么履行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职责?回答,通过听取报告、代表视察等形式。我问,那如果报告有水分、视察走过场怎么办?没有一个个的公正的个案,怎么确保司法的公正落到实处?回答说,那司法独立,我们不可能代替法院审案。我说,但是可以旁听法院审案,看其审案是否合理合法尊重事实。对曰,就是我们这样做了,就算认为其审理不公,人家独立审判,我们也没有办法。我回答,如果真是大量存在这样的问题,又屡次责令整改无果,罢免院长和法官就是人大应该行使的权力。对方不再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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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燕语呢喃 @
09:57 )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民行案件抗诉的办案规则。全文于后:(见主贴)这个规则的制定,无疑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一到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抗诉的情况,检察院却错误的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根据第六条,当事人却不能再向高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如何保证应有抗诉的必然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主张和切实保障?!希望各位网友不要再打无谓的口水仗,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点力。
如何让规则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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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姚老师!相信姚老师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上访一定会取得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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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燕语呢喃 @
22:00 ) QUOTE (望眼欲穿 @
12:33 ) QUOTE (燕语呢喃 @
09:57 )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民行案件抗诉的办案规则。全文于后:(见主贴)这个规则的制定,无疑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一到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抗诉的情况,检察院却错误的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根据第六条,当事人却不能再向高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如何保证应有抗诉的必然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主张和切实保障?!希望各位网友不要再打无谓的口水仗,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点力。 信访!!!!!!!! 找了人大接待处,回答说人大对个案不监督。我反问,如果对个案不监督,那怎么履行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职责?回答,通过听取报告、代表视察等形式。我问,那如果报告有水分、视察走过场怎么办?没有一个个的公正的个案,怎么确保司法的公正落到实处?回答说,那司法独立,我们不可能代替法院审案。我说,但是可以旁听法院审案,看其审案是否合理合法尊重事实。对曰,就是我们这样做了,就算认为其审理不公,人家独立审判,我们也没有办法。我回答,如果真是大量存在这样的问题,又屡次责令整改无果,罢免院长和法官就是人大应该行使的权力。对方不再言语。
而且,据我所知,除掉两院自己搞的关于信访的规定之外,外力约束两院的信访规定尚未出台。本人三年前曾建议制定信访法,以促使人大有效行权,加强对两院的约束,可是没有人理睬。人大现在对两院的约束不是强化,而是弱化了,人大的信访工作也削弱了。这次找人大接待部门,上班时间窗口就无人,而是我多方问得电话后,电话催促才来人接待。而且,初一问是诉讼问题就回答人大对此无能为力,原先的个案处都撤销了,甚至我要求签转法院处理都没有接受。我进一步问,人大如何落实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确保政策法律在本地区正确有效的实施职责?接待人员回答说无能为力!这个情况,当时不少信访人员在场可以作证,我相信接待人员也不会否认。看来非得进京上访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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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重庆市奉节师范学校教师姚少凡,曾于日在论坛实名注册,但是鉴于“燕语呢喃”注册更早,不舍得弃之不用,便一直使用下来。
[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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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95%以上制定得都是很好的,可是执行起来为何偏差就那么大呢?一些人总说是体制问题,那么什么是体制?它如何正确建立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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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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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燕语呢喃 @
10:25 ) 我国的法律法规,95%以上制定得都是很好的,可是执行起来为何偏差就那么大呢?一些人总说是体制问题,那么什么是体制?它如何正确建立和有效运行?
俺想问燕呢, 根据宪法规定,你可被选举为主席、国家副主席,为什么你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与申诉?对此, 看来你真的“非得进京上访才行了”吗?
[第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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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汉子 @
11:41 ) QUOTE (燕语呢喃 @
10:25 ) 我国的法律法规,95%以上制定得都是很好的,可是执行起来为何偏差就那么大呢?一些人总说是体制问题,那么什么是体制?它如何正确建立和有效运行? 俺想问燕呢, 根据宪法规定,你可被选举为主席、国家副主席,为什么你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与申诉?对此, 看来你真的“非得进京上访才行了”吗?
对以上的话题,俺请燕呢直接予以回答,请别回避好吗?谢谢。
[第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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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汉子 @
11:41 ) QUOTE (燕语呢喃 @
10:25 ) 我国的法律法规,95%以上制定得都是很好的,可是执行起来为何偏差就那么大呢?一些人总说是体制问题,那么什么是体制?它如何正确建立和有效运行? 俺想问燕呢, 根据宪法规定,你可被选举为主席、国家副主席,为什么你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与申诉?对此, 看来你真的“非得进京上访才行了”吗?
燕呢回避不可取.....
[第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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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燕语呢喃 @
09:08 ) QUOTE (燕语呢喃 @
22:00 ) QUOTE (望眼欲穿 @
12:33 ) QUOTE (燕语呢喃 @
09:57 )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民行案件抗诉的办案规则。全文于后:(见主贴)这个规则的制定,无疑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一到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抗诉的情况,检察院却错误的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根据第六条,当事人却不能再向高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如何保证应有抗诉的必然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主张和切实保障?!希望各位网友不要再打无谓的口水仗,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点力。 信访!!!!!!!! 找了人大接待处,回答说人大对个案不监督。我反问,如果对个案不监督,那怎么履行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职责?回答,通过听取报告、代表视察等形式。我问,那如果报告有水分、视察走过场怎么办?没有一个个的公正的个案,怎么确保司法的公正落到实处?回答说,那司法独立,我们不可能代替法院审案。我说,但是可以旁听法院审案,看其审案是否合理合法尊重事实。对曰,就是我们这样做了,就算认为其审理不公,人家独立审判,我们也没有办法。我回答,如果真是大量存在这样的问题,又屡次责令整改无果,罢免院长和法官就是人大应该行使的权力。对方不再言语。 而且,据我所知,除掉两院自己搞的关于信访的规定之外,外力约束两院的信访规定尚未出台。本人三年前曾建议制定信访法,以促使人大有效行权,加强对两院的约束,可是没有人理睬。人大现在对两院的约束不是强化,而是弱化了,人大的信访工作也削弱了。这次找人大接待部门,上班时间窗口就无人,而是我多方问得电话后,电话催促才来人接待。而且,初一问是诉讼问题就回答人大对此无能为力,原先的个案处都撤销了,甚至我要求签转法院处理都没有接受。我进一步问,人大如何落实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确保政策法律在本地区正确有效的实施职责?接待人员回答说无能为力!这个情况,当时不少信访人员在场可以作证,我相信接待人员也不会否认。看来非得进京上访才行了。
个案监督为什么会没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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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典案例,欢迎讨论!!!.cn/s/blog_4c6a403d010009n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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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望眼欲穿 @
21:37 ) QUOTE (燕语呢喃 @
09:08 ) QUOTE (燕语呢喃 @
22:00 ) QUOTE (望眼欲穿 @
12:33 ) QUOTE (燕语呢喃 @
09:57 )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民行案件抗诉的办案规则。全文于后:(见主贴)这个规则的制定,无疑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一到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抗诉的情况,检察院却错误的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根据第六条,当事人却不能再向高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如何保证应有抗诉的必然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主张和切实保障?!希望各位网友不要再打无谓的口水仗,好好探讨这个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点力。 信访!!!!!!!! 找了人大接待处,回答说人大对个案不监督。我反问,如果对个案不监督,那怎么履行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职责?回答,通过听取报告、代表视察等形式。我问,那如果报告有水分、视察走过场怎么办?没有一个个的公正的个案,怎么确保司法的公正落到实处?回答说,那司法独立,我们不可能代替法院审案。我说,但是可以旁听法院审案,看其审案是否合理合法尊重事实。对曰,就是我们这样做了,就算认为其审理不公,人家独立审判,我们也没有办法。我回答,如果真是大量存在这样的问题,又屡次责令整改无果,罢免院长和法官就是人大应该行使的权力。对方不再言语。 而且,据我所知,除掉两院自己搞的关于信访的规定之外,外力约束两院的信访规定尚未出台。本人三年前曾建议制定信访法,以促使人大有效行权,加强对两院的约束,可是没有人理睬。人大现在对两院的约束不是强化,而是弱化了,人大的信访工作也削弱了。这次找人大接待部门,上班时间窗口就无人,而是我多方问得电话后,电话催促才来人接待。而且,初一问是诉讼问题就回答人大对此无能为力,原先的个案处都撤销了,甚至我要求签转法院处理都没有接受。我进一步问,人大如何落实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确保政策法律在本地区正确有效的实施职责?接待人员回答说无能为力!这个情况,当时不少信访人员在场可以作证,我相信接待人员也不会否认。看来非得进京上访才行了。 个案监督为什么会没有了呢????????/
我也认为是不应该的。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我认为有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也有人大工作人员推诿问题,也有大多数群众对人大组成人员监督不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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