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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叶集退休局长:十年冤案遭遇离奇判决
& && && && && && && && && && & 阮 思 余
今年(2009)8月18日,刚刚卸任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农林水局局长的管厚林(被告人管纪涛的父亲)收到霍邱县人民法院关于其子管纪涛持刀砍伤解性友案的判决书,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霍刑初字第0195号)。令管厚林苦闷不堪的是,儿子管纪涛长达十年的冤案竟遭遇如此荒唐的判决。因为,这一初审判决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与不可预料性。
我们不妨看看判决书的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纪涛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管纪涛积极参与,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性友要求被告人管纪涛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但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其诉讼代理人关于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管纪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纪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管纪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性友经济损失人民币1480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这就使沉寂十年的“管纪涛冤案”再次升温,成为叶集百姓茶余饭后的重点谈资。管纪涛冤案,系2001年管厚林、解性友两家因解家建房严重影响管家饮食起居而发生冲突,管解两家大打出手。(笔者将另文专门讨论两家房屋问题)导致解家有解性友受(重)伤,管家有彭元秀(管纪涛之母)、管纪涛、彭元全(管纪涛之舅)受轻伤。(解性友的重伤非锐器,即刀伤所为,而是钝器所为,笔者将专文讨论这一问题)最后解家将此责任集中追究到管纪涛一人身上。按照解家的说法,“管纪涛有工作,要搞就搞管纪涛”。管纪涛时年(2001)21岁(1980年生人),在叶集水务局工作,当时借调到叶集平岗派出所任职。在解家看来,管纪涛当然属于“有工作之人”。需要指出的是,农村所谓“有工作”,就是指在国家机关上班。
管纪涛到底有没有持刀砍伤解性友?解性友的伤到底为何人所伤?法院采用了哪些证人证言?如何看待这些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明管纪涛压根就没有拿刀砍解性友
从时间上来说,诸多证人都证明,管纪涛受伤在后,解性友在后;而且是管纪涛受伤被送到医院去之后,解性友才受的伤。确切来说,解性友被人持刀砍,是在管纪涛受伤并被送到医院去之后发生的事情。这就说明,管纪涛压根就没有持刀砍解性友。有诸多证人可以证明这一点。
(1)李鸣证言
事发当天(2001年11月4日),李鸣是一点多到达管纪涛家的。2002年1月12日,李鸣在接受叶集刑警队的询问时,有一段陈述:
“我去时,看见管纪涛头已被打伤2了,正在淌血,站在自家门口。我就劝管纪涛到屋去,我问管纪涛头怎么搞的,他说是人用锹砍的。他到屋拿了一把菜刀要往外冲,被几个女的拽住了。接着,江晓东来,就把他送到医院去了。我就站在公路的西侧,看见两家人在管纪涛门口的竹林旁打,解性友手里拿的是一把铁锹,管家这一方有一个穿皮夹克的人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刀。还有人拿木棍。在管纪涛门口的竹林旁,这个穿黑皮夹克的人用刀迎面对解性友头部砍了一刀。砍过以后,这个穿黑皮夹克就跑了,我没看见解性友头受伤,也没有看见解性友头流血。砍过以后,解性友又接着和老管家人吵,我接着就走了。”
这里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管纪涛确实没有砍解性友,解性友的那一刀是“黑夹克”砍的。第二,说明黑夹克对解性友的这一刀砍得也并不厉害。因为被砍了一刀之后,解性友还可以继续吵架。似乎没有感觉到这一刀的厉害,反过来说,如果这一刀很厉害的话,解性友应该立马就有反映。这就证明所谓“管纪涛一刀致解性友‘重伤’”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跟。
当警察继续追问李鸣为什么解性友头被砍以后,没有伤,不流血?李鸣回答道:“我看见这个穿黑夹克的人对解性友头部迎面砍了一刀,但解性友没有伤,还能与别人打架。可能是头伤很轻,我没看出来。”
2009年5月6日,当警察再次询问李鸣时,李鸣也再次强调了上述观点。
2009年12月6日,当笔者致电李鸣询问管纪涛是否砍了解性友时,李鸣非常肯定地告诉笔者:解性友确实不是管纪涛砍的,管纪涛这个案子确实是冤案。如果不是冤案,这么多年他家也不会坚持上访。如果是他砍的,他家也早就会花点钱摆平这个事。谁会那么傻呢?!
(2)江晓东证言
2009年12月6日,当笔者致电江晓东求证管纪涛到底有没有砍解性友时,江晓东说,如果按照时间差来说,应该不是管纪涛砍的那一刀。可是,公检法等机关都将解性友被砍的这一刀归咎于管纪涛。公检法对事实的认定与事实本身的差距,导致这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分歧。
(3)李书品证言
2009年4月27日,李书品在回答叶集公安分局的询问时如此叙述道:
“当天中午大约十二点多钟,我骑自行车从叶集街上回家,经过管纪涛家门口时,看见解性友家来了很多人站在管纪涛家门口。解性友站在管纪涛家门口的一堆树上。彭元秀睡在自家平房的中间屋地上。接着,管纪涛从屋里出来,上去护着彭元秀。谢性贵的大儿子拿了一把铁锹上去打管纪涛。管纪涛的头部当时就被打伤流血了。管纪涛被带走后,一个三十多岁,胖胖的男子从彭元秀家冲出来。(后来听说这个男子是彭元秀的弟弟,我也不清楚叫什么名字)这个男子手里拿着一个东西(我没看清是刀还是棍子)到解性友面前,对解性友头部打了一下。(解性友当时站在树堆上)解性友头部当时被打伤了。解家的人就上去打这个人。这个人就跑,结果掉到管厚军家的石灰池里,解家的人围上去把这个人也打伤了。接着,派出所来人,双方都不打了。”
2009年12月2日,当笔者访问李书品时,李书品有一段话讲得振振有辞而且发人深省!解性友的伤确实不是管纪涛干的,你不能诬陷人,更不能耽搁年轻人的前途。年纪轻轻的,被冤枉,呆在看守所里,这是多么可惜的事啊!最后,越说越是激动,李书品气急败坏地对管厚林承诺:你上访到中央,我都为你作证!
(4)李贤家证言
2002年1月23日,在回答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的询问时,李贤家谈到:
“最后管家来的人,穿黑皮衣,黑皮肤,个字没有我高,(我1.70米),年龄大约30多岁,因为我认识管纪涛。这个人在打过有1—2个小时(时打时停,打几次)拿的刀,是斩麻刀,有一尺多长。解性友当时坐摩托车准备到后院,双方均有人受伤,这个人背对我(我面朝北,谢也准备往北)。持刀人是背后撵上去砍的。当时,快要打结束了。”
下面不妨引一段话:
问:还有哪些人看到?
答:王启兵等。
问:你能否在法庭上作证?
答:我保证可以。这是我亲眼看到的。
问:以前可曾接受过警方调查?
答:公安局找过我,未找到。
问:以前为何不作证?
答:两边都是邻居,得罪谁好呢?但是我不能冤枉管家,同时又不能得罪解家。
问:你可明白,作证无戏言,要实事求是?
答:知道。但无论如何不能冤枉人家。砍人的不是管纪涛。
(5)台运秀证言
2009年5月6日,在接受叶集公安分局民警的询问时,台运秀如此叙述:
“那天下午一点多钟,我骑自行车送小孩到幼儿园去。从管厚林门口经过,看见很多人围在那里。彭元秀的嘴已经被打开了,站在自家门口,管纪涛在把彭元秀往屋里拽。我看一眼就骑车走了。把小孩送到幼儿园后,我又回到管厚林家看看。(幼儿园到管厚林家骑自行车约要5分钟时间)看见管纪涛坐在自家的廊台上,用手拿毛巾捂着头,头上正在流血。解性友站在他自己家门口和别人讲话,当时他还没有受伤。接着,管纪涛的同学来把管纪涛带到医院治疗。彭元秀又从自己屋里出来。解性友的家人上来用棍子打彭元秀。我就把彭元秀拉进屋里,把门关上。过了一会儿,听有人讲彭元秀的弟弟来了。我就开门准备让他进来。我开门后看见解性友家的很多人在追着打彭元秀的一个弟弟(我不知道名字)。他被追到一个石灰池里。解家的人就围着石灰池用锹、棍子打他。当时,我发现解性友的头部已经被打伤了。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彭元秀、解性友都被送到医院去了。”
(6)尤西富证言
2009年5月6日,在接受叶集试验区公安分局询问时,75岁的尤西富强调:“我老伴在世时,讲这件事不怪涛子(管纪涛),打解性友可能不是涛子打的。”
总之,从上述证人证言来看,解性友所伤,并非管纪涛所为,而是“穿黑皮衣,黑皮肤,年龄大约30多岁“的人所为。而且除尤西富比较隐晦表达之外,其他都是当时在场的证人。这是其一。其二,说明解性友即使受了那一刀,那一刀也并非让其流血,甚至昏迷倒下,而是继续指挥解家人追打管家人。其三,从时间差上来说,解性友受那一刀时,管纪涛已经被人送往医院去了。因此,不存在管纪涛持斩麻刀砍伤解性友一说。
二、反驳一审判决引用“管纪涛持刀砍伤解性友”的证人证言
在《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霍刑初字第0195号)这一初审判决中,针对管纪涛持刀将解性友砍成重伤,因而要追究管纪涛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的判决书所列举的“证人证言”共7页(从第7页到13页),占整个判决书(共16页)将近一半的篇幅。然而,这些证人证言经不起推敲,很多证人证言并不具有采信价值。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逐一予以考证。
(1)杨福玉所言完全捏造
杨福玉系解性友之妻。判决书指出,“11月4日中午1点多钟,其和丈夫解性友回老庄子看新屋子,看见彭元秀、海涛(管纪涛)等三四个人拿着磅锤砸其家新屋的楼柱子,上去制止时,海涛拿斩麻刀上去就往解性友头上砍了一刀,当时不知谁往海涛手胳膊上打了一下,他的刀掉在地上,被其捡起藏了起来,其把解性友往医院送,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这里的问题主要有三:第一,从目前所有的证据与材料来看,管纪涛压根就没有拿磅锤砸解家楼柱子;第二,解性友在现场指挥打架(让解家人打管家人)指挥了很久,不存在解性友一来就被管纪涛一刀砍伤送往医院去这么简单的逻辑,这与众人的叙述明显相违背;第三,解性友和杨福玉是在管家人砸完解家楼柱子之后才到现场的。杨福玉所言与众人所言明显存在时间与事实上的差异。其所言完全不可采信。
(2)芮丽华所言语焉不详
芮丽华当时系解家未过门儿媳。判决书指出,“11月4日13时30分左右,其全家在别人家吃喜面,公公、婆婆先到新屋场,其和解玉武一前一后到的,到时,他们正在打,看见解玉武被管纪涛摔倒在地,管纪涛和他母亲一起上的,其拽他母亲,她把其左脸抓了几个血口子,其转身看见公公解性友的头被砍开,姓彭的拿了一根拳头粗的木棍子又往解性友头上打了一棍子,解性友被送走了,双方就不打了。”
管纪涛是为了保护其母亲,是参与了此次打架事件。但是,上面所言能够证明管纪涛拿斩麻刀砍了解性友吗?此处判决书并没有明说解性友的头到底是被谁砍伤的。既然没有明说,就不能简单推理。
(3)解玉武所言荒唐离奇
解玉武系解性友之子。判决书指出,“证人解玉武证言,证明中午其在五叔家喝喜酒,家里人喊其回来,见老管家人用铁钎砸其屋柱子,其上去拦,管纪涛从袖子里抽出一把刀砍其父亲解性友头部一刀,管纪涛小舅也用棍子打其父亲头部,其和他们对打被他们打伤,后用手机报警的事实。”
这里有两个时间问题:第一,解家人是在管家人砸完其屋柱子之后才到的,因此,不存在解玉武他们阻挠管家人砸屋柱子的问题;第二,管纪涛是为了保护其母亲彭元秀不受伤害、少受伤害,才上去救母亲的何况,当时,管纪涛手无寸铁。何来“从袖子里抽出一把刀砍其父亲解性友头部一刀”?如果按照解玉武所言,管纪涛是非常主动参与打架,事先有相当充分的准备,将刀藏在袖子里,以便随时派上用场。事实是,管纪涛是被动卷入打架过程。管纪涛是听其母亲彭元秀喊“救人”才匆忙跑去保护母亲,并与他们发生冲突。解玉武所言,实在是荒唐离奇。
(4)刘敏所言事实不清
刘敏系解家儿媳。判决书指出,“证人刘敏证言,证明其听说家里房子被捣到现场,看见有一个身材较高,较胖的,穿鹅黄色毛衣的人,手拿一把50公分左右的弯刀,没看清解性友怎么伤的。”
不管当时那个“身材较高,较胖的,穿鹅黄色毛衣的人”是不是管纪涛,也不管其是否“手拿一把50公分左右的弯刀”,由于其并“没看清解性友怎么伤的”,那拿刀的此人(退一万步说,当时有这么个拿刀的人存在)与解性友受伤有何必然联系?能据此判断管纪涛持刀砍伤了解性友吗?恐怖未必!
(5)解玉文压根未提刀伤一事
解玉文系解性友之子。判决书指出,“证人解玉文证言,证明自己到场时父亲解性友被打伤,已经不打了。”
此处判决书非常简洁,压根没有提到管纪涛伤害解性友一事。所以,此证人证言无法作为“证人证言”。
(6)彭元全所言严重违背事实
判决书指出,“证人彭元全证言……约14时,解家来有四五十个人拿杠子、洋叉、刀、铁锹来打我们,解性友的儿子先用砖头砸彭元秀,解性友也用锹拍彭元秀脸,给她拍砸出血了,这时管纪涛出来护其妈,从他家屋里拿出来一把斩麻刀跟他们斗,自己从姐家拿一个柳树杠子跟他们打,解家人把涛子头砍出血了,涛子就用刀跟他们拼,自己拿杠子跟他们斗……”
彭元全此处所言,有几个地方与事实明显不符。第一,管纪涛根本就没有拿刀同他们斗,管纪涛是拿刀准备同他们斗,但是却被管家人给夺下了,所以未能拿刀出去同对方斗。而且,管纪涛准备拿的是菜刀,而不是斩麻刀。第二,再次退一万步讲,即使管纪涛拿刀出去同他们斗,彭元全此处也没有说管纪涛拿刀砍了解性友啊?!
(7)彭元秀所言只能证明解家作恶
判决书指出,“证人彭元秀所言,证明吃过中午饭,其到老解家新屋子砸他家墙,被弟弟拉回家,后老解家人都来了有一二十人带大锹、杠子、刀到其门口打她家人。”
彭元秀所言能够证明什么?只能够证明解家人的暴力与凶残。这和管纪涛持刀砍伤解性友一说有何关联?!
(8)彭元友所言推翻彭元全所言
判决书指出,“证人彭元友证言……管纪涛拿他门口棍子去打的”。
多名证人指出,包括管纪涛都承认,其没有拿任何武器和对方厮打。曾想拿菜刀等,但是均被管家人给夺下。管纪涛到底拿什么去打的?彭元全说是拿刀,彭元友说是拿棍子。这里矛盾重重。彭元全与彭元友都是管纪涛的舅舅。他们如此说来,看来确有其个人目的在内。这种个人目的对于还原管纪涛的清白,实在是一种莫大的伤害。
(9)管厚松所言只能说明管纪涛当时在家
判决书指出,“证人管厚松证言,证明因前一天嫂子彭元秀被解家人打了。中午有嫂子的几个弟弟彭元全、彭元友在其哥管厚林家吃饭,有管厚超、管纪涛在场。”
管厚军所言,充其量只能证明打架的当天,管纪涛在家。不能证明管纪涛做了什么。跟莫谈砍了谁。舍此无他。
(10)彭泽起所言只能证明管纪涛被打伤
判决书指出,“证人彭泽起证言……解家人打彭元秀,管纪涛护他妈,一个穿西服、平头的人用锹把管纪涛头打伤了,接着双方打成一团,解性友头也伤了……”
彭泽起这里所言只能证明管纪涛被打伤了。至于解性友受伤与管纪涛之间的关系,无法得知。彭泽起此处所言,也无法证实这一点。
(11)彭元红所言无法证实管纪涛拿刀砍人一事
判决书指出,“证人彭元红证言……自己上厕所在厕所里听到外面打起来了,刚出来迎到管纪涛捂着头进来了,让其打电话报警,其打电话时,看见管纪涛手里拿着一把刀放在怀里往外去,彭元全从屋里拿一根一米多长的柳树杠子出去了……”
此处彭元红所言,管纪涛是拿一把刀出去了,可是,出去之后被管家人给夺下来了。彭元红只是说出了其拿刀出去,但是,并没有说管纪涛拿刀去砍人。毕竟,拿刀出去与实际砍了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12)尤元坤证言存在被胁迫问题
案发时,尤元坤才14岁,读初一。判决书指出,“证人尤元坤证言……管纪涛从他屋里拿了一把斩麻刀砍解家的人,具体砍谁没看清。”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尤元坤当时讲这话是有背景的。2002年2月1日上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在询问尤元坤时,尤元坤承认,打架时,他并不在场,是管纪聪(管厚军的女儿)要他这么讲的,即解性友伤是管纪涛砍的。打架现场可以找到很多证人证言,为什么要去找一个当时并不在场,而且是14岁的小孩呢?其个中原因不得而知。或许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13)管厚军涉嫌故意做伪证的嫌疑
管厚军,管纪涛家邻居,因为其妻与解性友多年的不正当关系而遭受邻居奚落,管纪涛之母彭元秀曾就此挖苦过管厚军一家,管厚军一家于是因此记恨管家。
判决书指出,“证人管厚军的证言,证明11月4日下午管、解两家打架,自己在现场,下午一点多钟,管家来的人用锤子砸解性友家房子,过一会解家来人,解性友和家属跟彭元秀吵架,吵着吵着,管纪涛从袖子里抽出一把刀朝解性友头上砍了一刀,当时就把解性友的头砍出血了,解性友头被砍一刀后,又有人朝他头上砸了一杠子,谁砸的没看清楚。”
& &此处,管厚军涉嫌做伪证的嫌疑。多位证人证言,证明管厚军当时确实不在现场。台运秀、管厚松、李书品都是当时在打架现场,他们一致强调:他们没有看到管厚军在打架现场。
A、台运秀证言:
2009年5月6日,在接受叶集公安分局民警的询问时,有一段对话可以明证。
问:管厚军当时是否在打架现场?
答:那时,我对管厚军还不熟悉,在现场没有看见他。
B、管厚松证言:
2009年5月5日,在接受叶集试验区公安分局询问时,管厚松指出:
“……解性友的大儿子大石子对我耳朵打了一拳。打过以后,他回头就跑。我跟在他后面追他。他从管厚军家后门跑到管厚军家中。我跟着也进去了。看见管厚军家前门在关着,插销也是插好的。管厚军在屋里编筐。”
C、李书品证言:
2009年4月27日,李书品在回答叶集公安分局民警的询问时,有一段对话可以亦可证明:
问:你在打架现场是否看见管厚军了?
答:我在现场没有看见管厚军。
(14)王启兵证言不甚明了
判决书指出,“证人王启兵证言……当时管家人都在管厚林(管厚林系管纪涛之父,笔者注)门口,解性友就过去问凭什么砸他房子,吵一会,有个年轻人从袖口里抽一把一尺多长的斩麻刀朝解性友头上砍了一刀,当时就把他砍出血了,接着管家有一二十人都到了,双方就打不起来了,解玉国主要打管家来的人,龙子,栓子用锹打管纪涛、解玉文来的迟,是他父亲打坏后才来,来时都不打了。”
此处无法说明解性友受伤与管纪涛之间有任何关联。反而说明的是,解性友一家在如何厮打管家人。实际上,王启兵在接受叶集公安分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的询问时强调,砍解性友的人是穿黑皮夹克、30岁上下的人,而不是管纪涛。与其他证人证言一致。
(15)何正龙所言涉嫌做伪证嫌疑
判决书指出,“证人何正龙证言,证明11月4日中午,其和老陈,老解在给解性友新房场子平院子,一点半钟左右,突然听到有人用锤砸房子,过了几分钟,解性友夫妻俩来了,与老管爱人吵了起来,老管家有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从怀里拿了一把刀对解性友头砍了一刀,解性友头当时流血了,解性友跑,管家人追,被拉开了。砍解性友的人其不认识,但知道他在后来头也被老解家人打开了。”
此处证人何正龙涉嫌做伪证的嫌疑。按照何正龙所说,解性友头上所中那一刀就是管纪涛所为。而事实并非如此。其理由,上文已经做了非常清楚的说明。
(16)曹华英所言只能证明其告知解性友管家砸他家房屋一事
判决书指出,“证人曹华英证言,证明11月4日中午1点10分有人打电话让解性友快来,说老管家用锤子砸他家房子,其喊正在睡觉的解性友,解性友骑摩托车带他家属就去了。”
如果曹华英所言属实,也只能证明是曹华英告诉其管家砸其房子一事,并不能说明其它任何问题。
(17)管厚云所言只字未提管纪涛与解性友
判决书指出,“证人管厚云证言,证明11也3日晚彭元秀打电话讲她被解性友打坏了,第(二)天早晨其和丈夫彭元全去彭元秀家看情况,中午吃过饭,彭元秀将解性友后面的棚用木棍捣几下。”
管厚云所言,只字未提到管纪涛与解性友,以及他们两者在这次冲突中是否存在一者伤害另一者的情况。
(18)何德瑞所言没有指出解性友是被谁所伤
判决书指出,“证人何德瑞证言,证明自己骑摩托车把解性友送到医院治疗的事实。”
何德瑞所言,只能证明其送解性友到医院去一事,至于其它问题完全不得而知,比如其被谁所伤?如何受伤?
(19)管纪聪所言涉嫌故意做伪证嫌疑
管纪聪系管厚军之女。判决书指出,“证人管纪聪证言,证明管、解两家打架自己不在现场,听邻居尤元坤讲,解性友的伤是管纪涛打的。”
此处甚为滑天下之大稽!如前所述,尤元坤自己都承认,打架时他自己并不在现场,是管纪聪让他一定要说,是管纪涛砍伤解性友的。怎么管纪聪竟然颠倒黑白,胡说什么是尤元坤告诉她管解两家打架一事?!这不是涉嫌故意作伪证是干什么?!
(20)李贤亚所言没有可采信价值
判决书指出,“证人李贤亚证言,证明自己到现场看见解性友头被打开了,当时自己站在解性友旁边,老管家人讲就打解性友,没看见解性友被谁打伤的,看见管纪涛的头被一个穿灰白西服的人打伤的。老管家人自己只认识管纪涛。”
既然没有看见解性友是被谁打伤的,充其量也只能证明解性友受伤了,至于其为何人所伤不清楚,怎么能成为管纪涛砍伤解性友的证人证言呢?
(21)管纪亮所言矛盾重重
判决书指出,“证人管纪亮证言……我看见解性友老婆在打架过程中举过刀,在场人有李贤亚、尤元坤等人。”
这里有两点值得质疑。第一,解性友老婆举过刀能证明什么?这可以从很多方面理解:是不是解性友老婆拿刀砍人了?还是拿刀给别人砍人?其举刀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管纪涛砍人这一“事实”。第二,当时年仅14岁的尤元坤自己都承认自己不在打架现场,是打架之后才到现场的,怎么管纪亮证明其在现场呢?这些说法实在矛盾重重。
(22)吴彰红所言没有必然关联
判决书指出,“证人吴彰红证言,证明自己到现场时,看见解性友手捂着头站在解家门口,有一把斩麻刀放在老解家门前的地上,双方都有十几人。打架时没看见解性友大儿子,在现场有吴孔明。”
解性友“手捂着头”与地上有一把斩麻刀有什么关系?斩麻刀又与管纪涛有什么关系?没有确凿的证据,当然不能做简单联想。
(23)吴孔明所言无明确所指
判决书指出,“证人吴孔明证言,证明自己出来时解性友头部已经受伤出血了,管纪涛也用手捂着头,头也出血了……”
吴孔明所言,充其量也只能证明解性友头部受伤了,至于为何人所为不清楚。何况,吴孔明这里所言,还存在一个时间差的问题,是管纪涛先受伤,解性友后受伤。
(24)台建琴所言亦无明确所指
判决书指出,“证人台建琴证言……我听见有打架的声音,出来看时,解性友和管纪涛的头都已经被打开了。”
与吴孔明一样,台建琴所言仍是极其模糊之语。理由不再详叙。
(25)王书巨所言还是无明确所指
“证人王书巨证言……自己站的远,没看清解性友、管纪涛伤是谁砍的。”
既然没有看清解性友伤是谁砍的,怎么用来做管纪涛砍伤解性友的证言呢?!
(26)李启晓所言仍然无明确所指
判决书指出,“证人李启晓证言……自己出去看见解性友头出血了……没看见他们伤是怎么形成的。”
如此证言,何来上判决书?!何来证明管纪涛砍伤解性友?!
(27)解德福所言证明其不清楚打架过程
判决书指出,“证人解德福证言……打架的过程没看见。”
既然解德福没有看见打架的过程,如此直清楚明确,他就自然应该排除在证言之外。这样的证言有何意义?!
(28)陈树德所言亦证明其不清楚打架过程
判决书指出,“证人陈树德证言,证明当时在给解性友家平房场子,开始彭元秀家来人用锤砸解性友家的柱子,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瓜子脸、个字不太高、胖乎乎的年轻人砸的,我看砸了柱子怕惹是非,就回家了,打架的时候我不在场。”
& &既然不在场,当然不清楚打架过程,这样的证言又有何意义?!
(29)解玉忠所言仍然语焉不详
判决书指出,“证人解玉忠证言,证明其老妈杨福玉打手机让其快去,讲小叔解性友被打坏了。去时,解性友在新房子门口的地下睡着,一只手捂着头,另一只手还拿着杠子,其帮助将解性友送医院抢救的事实。”
如前分析,解玉忠所言充其量还是只能证明解性友受伤一事。至于被何人伤,什么时候受伤,在什么地点受伤,依然不清楚。
(30)徐飞证言毫无关联
判决书指出,“证人徐飞证言,证明自己把解玉文送到现场的事实。”
前文已经提及,解玉文来的时候,打架已经结束。徐飞送他来,能够证明什么问题呢?!
(31)杨先清证言实在臆断
判决书指出,“证人杨先清证言,证明解性友头部伤口就是锐器伤。”
杨先清是何方神仙?法医多次鉴定已经证明解性友头部伤为钝器伤,而不是锐器伤。(笔者将另文阐述)为何你杨先清有如此神功?!法院竟然轻率引用如此神功似的证言?!
总之,法院所引诸多证人证言,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涉嫌故意做伪证。比如管厚军、管纪聪、何正龙等。第二,无关紧要证言。上述有相当多的证言与法院所要控诉的“管纪涛持弯刀(俗称斩麻刀)砍伤解性友无甚关联”。这些证人证言完全没有必要出现在判决书中。出现在判决书中,除了用来充当证人证言的数量,还有何意义?第三,自相矛盾的证言。非常典型的就是管纪聪与尤元坤所谓的“证人证言”。
三、管纪涛陈述自己没有拿刀砍人一事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管纪涛供述,证明11月3日下午8时许,彭元秀和解性友在路边争吵,其看见彭元秀额头处有青包,身上有脚印,当时有解性友儿子解玉文等人,双方争吵一会儿就各自回家。11月4日中午,彭元全、彭元友、彭泽起、九林子、彭元红、管厚松、管厚超在其家吃饭,他们先吃过,其在堂屋吃饭,听妈讲老兄你不要砸了,接着看见一个舅拎着锤进来。过有一二十分钟,解家的人都来了,约有四五十人,彭元秀在自家门口,解性友在房场子门口,解性友和彭元秀在争吵,解性友小媳妇芮丽华上前撕彭元秀,自己上前抓住芮的衣服,两人同时摔倒,此时解性友的侄儿栓子用铁锹对其头就一下,其头鲜血直流,这时管家人才上去和解家人打起来。自己只认识栓子、解性友的两个媳妇、侄儿小六及小六家属,解家人拿了铁锹、木杠、铁棒。管家人有彭元秀、彭元友、彭元全、管厚松、台远芬及建封村的几个叔伯婶子和自己,我方拿的有木杠,都是几个舅舅拿的,打架的地点在公路边和其家院内,最后打到其堂屋里。其报警电话没打通,准备拿木棍出来,被人夺掉了,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时,又被夺掉了。”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管纪涛没有拿刀出去打架。虽然其曾有这个想法,也付诸行动,但是被制止了。第二,管纪涛准备拿的是菜刀,而不是弯刀,即叶集当地俗称的斩麻刀。第三,没有其他证人能够证明管纪涛再拿斩麻刀,虽然解家有人指控他拿斩麻刀,但是种种说法,实在不足采信,有说其从怀里拿出,有说其从袖子里抽出,所谓的“受害人”解性友则说管纪涛是“从自己家拿一把约两尺来长的刀,对我头劈了一刀,我就晕过去了”。凡此种种,涉嫌存在做伪证等嫌疑,以及故意诽谤诬陷的嫌疑。简言之,管纪涛所言,能够得到前述证人证言的支持,即管纪涛没有拿斩麻刀砍解性友至重伤。
为什么前面那么多确凿证据证明不是管纪涛所言,叶集公安分局也有调查,霍邱县人民法院也有问询,为什么不采用这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而要采信一些不在现场、不清楚情况、涉嫌做伪证、甚至自相矛盾的证言?如此采信证据,是贯彻什么样的法治原则?如此采信证据,是不是有失偏颇?如此判决,其公信力何在?
既然有前述那么多的证人证言,证明解性友所受那一刀并非管纪涛所为,以及法院所提供的那么多的证人证言均不具有可采信价值,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管纪涛持刀砍伤解性友一说,纯属无中生有之事。此案系真正的冤案!既然如此,就应该还冤案以真相大白!
因此,笔者建议;
第一,尊重案情事实,尽快释放所谓的“被告人”、含冤者管纪涛。
第二,有必要追究涉嫌故意作伪证的人的刑事责任。这就牵涉到管厚军、管纪聪、何正龙等人。
第三,要追究解性友、杨福玉、解玉武等人涉嫌诬陷、诽谤管纪涛故意持斩麻刀砍伤解性友的刑事责任。
第四,要追究挑起打架斗殴冲突、并到管家(打架地点在管家门口,最后是在管家屋内)故意伤害管家数人(彭元秀、管纪涛、彭元友)的解性友、解玉武、栓子、龙子等人的刑事责任。
此文仅是对今年(2009)8月份霍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做一初步回应。至于其他问题我们需要他文专门讨论。比如,管解两家为何发生如此冲突?解性友之伤到底是什么样的“重伤”?公安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存在哪些尚可质疑之处?司法程序上是否存在有欠妥当之处?解家是如何让“公检法”为其“服务”的?等等问题。对所有这些问题的澄清,将有助于我们对管纪涛冤案的完整、详细的理解与把握!
2009年12月9日早上十一点完稿
安徽叶集退休局长:冤大头,你何来之“重伤”?
& && && && && && && && && && && &&&阮 思 余
笔者曾经在《安徽叶集退休局长:十年冤案遭遇离奇判决》一文中对管解两家矛盾的焦点问题,即管纪涛是否持刀砍伤解性友这一事实做出了非常有力的驳斥。这就是,管纪涛持刀砍解性友之“重伤”一说纯属无稽之谈。诚然,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还在于,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找出解性友所受之“重伤”到底是怎么回事。也就是说,除了进行人证分析之外,我们还可以对解性友所受之“重伤”本身进行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解性友所受之“重伤”并非管纪涛所为,或者说解性友乃被他人所伤,我们也就可以从伤情本身上进一步证明管纪涛案是真正的冤案。
一、官方技术鉴定部门:解性友之重伤并非管纪涛所为
& &自从日管解两家冲突以来,官方技术部门多次予以鉴定,结论都是“重伤”。至于缘何重伤,各技术鉴定部门则有不同的说法,而且非常具有逻辑性。
& &1、日,六安市中医院脑外科所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部科学技术鉴定书》(字2001-88号)的结论是:解性友所受损伤属七级伤残。
& &2、日,署名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主任法医师刘学忠所出具的《关于解性友头部损伤会诊意见》有三点结论:(1)伤者解性友系外伤导致脑硬膜下血肿,故损伤程度(为)重伤。(2)形成硬膜外血肿的直接原因是颅骨骨折。(3)颅骨骨折线位于头皮锐器创口后侧,二者方向不一致,说明不是一次性所形成。
& &此后,为进一步明确解性友所受之伤到底是钝器所伤还是锐器所伤,后来又分别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 &3、2002年 7月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解性友的伤情及致伤物鉴定意见》(皖高法法鉴字[2002]第143号)的结论是:被鉴定人解性友的颅脑损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符合纠纷中他人暴力所为,其伤情应属重伤。其颞顶部硬膜外大血肿符合钝器所致的可能性较大。
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解性友的损伤程度所做出具的鉴定书(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活鉴字第2144号)的结论是:被鉴定人解性友遭他人持械打击,致头皮软组织损伤,左侧颅骨骨折,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出血量为90ml),脑疝等,该损伤已构成重伤。
& &官方技术部门的这些鉴定非常清晰地说明了这样几点:第一,当时解性友确实受重伤。问题并不在于简单断定解性友受何伤,而是必须断定解性友缘何受伤。是锐器,还是钝器?第二,解性友所受重伤不是锐器所为。这就排除了刀伤致解性友重伤的可能性。第三,解性友所受重伤乃他人持械所为。这就进一步确定了刀伤致解性友重伤的不科学性。简言之,解性友当时所受重伤并不是他人持刀所为,加之笔者在《安徽叶集退休局长:十年冤案遭遇离奇判决》一文中已经列举多名证人证实管纪涛并没有持刀砍解性友致重伤,因此,更不可能是管纪涛持刀砍解性友致重伤。
&&二、管家人直陈:解性友之重伤系管纪涛所为这一说法背后的猫腻
针对解性友的“重伤”伤情,尤其是解家人一而再、再而三拿解性友“重伤”说事,管家人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1、管纪涛:重伤鉴定弄虚作假
在署名管纪涛的一份案情陈述《关于对案件请求公正处理的汇报》(日)(以下简称《汇报》)中,管纪涛直陈解性友的“重伤”包含太多“水分”。就此而言,管纪涛有话要说:
“解受伤后,是在叶集区人民医院做的脑部CT。该院的王院长看过CT片后说,解完全可以在其医院治疗,但解依然转到市中医院。后来,我们才得知市中医院与柳树医院为医疗协作单位,解家又有两位医生在柳树医院工作,人头熟自然好办事。据叶集人民医院CT室的张主任说,解的CT片显示其额头上有汤圆大的坑洼。解方凭借医疗上的优势,扩大伤情,弄虚作假。日案发当晚,医院即对解下达了病危通知书。5日上午,王年凌带人去六安,当晚住在六安。6日才回叶集,带回来解的陈述是我(管纪涛,笔者注)拿刀将其砍伤(解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能清楚陈述?)更让人费解的是,6日,王年凌便从六安‘神速’带回解的重伤鉴定。我方与解方同日被鉴定,但结论直至19日左右才出具。”
需要指出的是,王年凌时任叶集刑警队教导员,此案的经办人,系解方的亲戚,解性友有个亲侄儿叫解玉国,其家属陈启莲的母亲是王年凌的亲姑娘。管家多次强调,此案一波三折与案情的曲折发展,其直接原因就是包括王年凌在内的叶集警方少数人种种荒唐无比的举动与令人不可思议的作为。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我们将专文讨论。
就此而言,管家提出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解方充分利用医疗上的人脉关系在伤情鉴定上大做文章。这里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解义江。解义江,系解性友的重孙,时任叶集柳树医院副院长。管家人一再强调,此案早期的“发展”态势,在很大程度上,都与解义江的颇善“运作”不无关联。
第二,CT片显示解性友所受“重伤”——“汤圆大的坑洼”,明显不是持刀砍伤所为,而是其它器械,比如钝器所为。笔者在《安徽叶集退休局长:十年冤案遭遇离奇判决》一文中也提及,解性友是被人砍了一刀,可这砍的一刀,怎么可能形成一个“汤圆大的坑洼”?
第三,叶集警方对解性友伤情鉴定的过分“重视”明显有失偏颇。诚如管家人所言,王年凌事发后第三天,即6日就从六安市“火速”带回解的“重伤”鉴定,为什么不同时带回管家受伤三人(彭元秀、管纪涛、彭元友)的鉴定?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管家人伤情未卜的情形之下,6日晚叶集刑警队就将当时正在叶集进行治疗的管纪涛送进霍邱县看守所。缘何叶集警方少数人如此“重视”解性友一人的伤情,而对管家三人伤情置之不理呢?缘何叶集警方在没有确凿的证据前提之下,就将管纪涛送进看守所呢?诸如此类的问题,管家人至今都不得而解。
2、管厚林:重伤鉴定疑点重重
就此而言,后来有当事人向管家说出了当时伤情鉴定的部分情况。在《关于不服霍邱县法院对管纪涛近10年的冤错案的错误判决的再次申诉》中,管厚林(管纪涛之父)如此写道:
“解性友日下午住进六安中院后,5日即对解伤情鉴定,6日就出重伤的鉴定结果,随后又出个7级伤残结果。5日上午解家医生就租车将叶集柳树店住的解家老姑娘解玉英拉到六安市公安局郭德一科长家,通过郭科长找市公安法医对解性友头伤鉴定。可见,鉴定的速度如此惊人!这种行为郭老科长-12日到叶集(住工商宾馆)时也向我方人讲了。(当时在场的有:叶集水利局干部王成林、施工队长李述国、叶集瓦方村民孙学凤等人在场)”
由此可见,当时时任六安市公安局治保科科长的郭德一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郭德一,才使得解性友的伤情鉴定才如此神速,以及此后事件的发展基本上按照解家所期待的方向发展。
就解性友的伤情鉴定而言,在上述的《汇报》中,管纪涛还进一步提出了更多的质疑:
“案件侦查阶段,我方律师到市中医院调阅解的病历时,发现其病历有数处涂改痕迹,且笔迹不同。据中医院门诊部的一位副主任说,这事(指弄虚作假)如果被捅开,几个人的饭碗都将保不住。在案件的整个侦查期间,我方数次向叶集刑警队申请,要求对解的伤情重新鉴定,得到王年凌的答复是:解拒绝鉴定,我们也没有办法。审查起诉时,我家人再次要求重新鉴定,解也是在县检察院强大压力下,勉强在世人面前做了一回‘演员’。日,市检察院法医对解进行活体鉴定。鉴定完,解刚走到楼梯处便扔掉双拐。鉴定时,解的合肥女律师当众对法医及我方叫道:‘不管现在你们怎么改,到高院我仍然把它改回来!’这让我方更加断定解的重伤鉴定里含有大量水分。”
根据管家人上述陈述,关于解的“重伤”鉴定,确实疑点多多:
第一,有人在解性友的病历上弄虚作假。如果解的“重伤”伤情属实,还需要一而再、再而三地篡改病历吗?到底是哪些人帮助解性友篡改了解的病历?这些人为何要帮助解性友篡改病历?是谁指示她们随意篡改解性友的病历?其幕后黑手是谁?
第二,解性友心虚不敢多做伤情鉴定。解性友为何不愿意再次做伤情鉴定?如果解性友是真的被管纪涛持刀砍成“重伤”,那解性友缘何不敢再次做伤情鉴定?这只能说明,解性友的“重伤”伤情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心虚而怕露出马脚!
第三,叶集警方的执法倾向太过明显。叶集刑警队为何对管解两家人的态度差别如此之大?叶集刑警队敢于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管纪涛送进霍邱县看守所,缘何对解性友不愿意再次做伤情鉴定却“没有办法”,这是为什么?诸如此类的质疑,都是管家人至今仍存质疑之处。问题一天得不到解决,这些质疑就一天不会终止。
3、解性友:究竟缘何而伤?
除了上述分析可以证明解性友之“重伤”存在种种猫腻之外,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证明,解性友之“重伤”乃管解两家冲突前的一个月就存在。
实际上,后来所依据的解性友的重伤的CT片本身就有“问题”。问题在哪?这就是这份CT片是日所做出的。而解性友所做CT片是在管解两家冲突的当日,即日所做。上海司法鉴定中心曾就此专门打了两个深深的问号(?01年10月7日?)这就说明,实际上,解性友之头伤,早在一月之前即存在。加上当时确实有人持刀砍了解性友一刀,但是,前述官方鉴定已经清楚明了,虽然解性友受了一刀,但是,这一刀也并不至于致解性友重伤,其重伤是原来的旧伤,即为他人械击所为。
那解性友头伤到底为何人所为?
日,在《关于强烈要求市中级法院转报省、市纪检、监察等机关严肃查处市检察院04年4月9日撤销霍邱县检察院03年7月23日对管纪涛不起诉决定的假决定和解性友01年10月7日在六安市中医院的头伤CT片问题的申请》一文中,管厚林进一步澄清了解性友的伤情所由:
“近日,有人说,解性友当时在没到我家打架之前,因与家门解玉泽合伙办厂闹矛盾打架,头被打伤用白纱布包好长时间。再则,解性友的重孙谢义江当时是叶集柳树医院副院长,善在医疗上作手脚的人;他和霍邱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祖国是同学,市检察院控审处处长陈宏亮是陈祖国叔。加之解性友住的市中医院是叶集柳树医院上下协作单位。还有解性友大儿子谢玉文是叶集柳树医院医生(因贪污被开除)。”
管厚林这一说法得到叶集村民李书品等人的证实。日,李书品等人向笔者证实,解性友的头伤乃缘于解性友与解玉泽合伙办板厂,双方为一万多元的账目问题而起冲突,结果,解玉泽持木杠狠狠重击解性友头部,致其重伤。而且,一再强调,这一点,叶集当地村民很多人都知道。
三、结论:管纪涛是真正的冤案
我们从两个方面对解性友的重伤进行了分析:一是官方的技术鉴定,二是管家人对解性友之“重伤”所提出的种种质疑。上述分析清楚地告诉我们,解性友之“重伤”乃事发前一个月就存在,系解玉泽持木杠重击解性友所为,非刀伤所为。更何况,管纪涛压根就没有持刀砍解性友。质言之,解性友之“重伤”非管纪涛所为。这也就进一步证明,管纪涛案系非常典型的冤案!既然是冤案,也就亟需平凡!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真正从事实出发,还管纪涛冤案以本来面目,给叶集人民以公正交代,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有关部门在查清管纪涛冤案的同时,也要整肃导致这一冤案的各方当事人的种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
& && && && && && && && && && && && &&&日早上十点完稿
参考文献:
阮思余:“安徽叶集退休局长:十年冤案遭遇离奇判决”,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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