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武装部的人说,需要盖一个学校什么叫二级学院院的章,和一个学校所在地政府的章。我从地方走兵,为啥他还说要

我和他能否走到最后_百度知道
我和他能否走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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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大家都有一颗真诚的心,那一定能够走到最后。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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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当然能 相信自己也相信他 只有坚持的心 就能走到最后
如果脑子里老是有疑问,没有信心你觉得能走到最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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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和他能走多久?_百度知道
我和他能走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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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呢,能走多久这个问题还有意义么。你把每一个今天走好了,只用考虑今天怎么走,但这今天到底有多久,你们只能一起走过今天?所以?如果走不好每一个今天?但愿你能理解得了,那就终将在某一个今天停下来。不要去想能走多久一天,又一天……直到再也结束的前一天,一天,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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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走多久是多久,未来的事谁也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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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琼州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
&&& 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挂失公告,持刊有公告的报纸原件到二级学院学工办申请补办学生证。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补发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注销。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注销。
& & & & &&&&&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 &&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 &&&&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的申诉。
&&&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
&&&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 1、申诉人的姓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 2、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3、证据和证据来源。
&&&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 1、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 2、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 第十一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 &&&&&&&&&&&&&&&&&&&&&&&&&&&&&&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 2、自行组织调查;
&&& 3、其他必要的方式。
&&&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即是复查决定:
&&&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第十五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六条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七条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工作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第十八条虽然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 征集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级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
  在学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协助,共同完成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二、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为我校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征集年龄为18至24周岁。
  三、征集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
  1.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通常在每年5月-7月毕业生离校之前进行。
  2.有应征意愿的应届毕业生在预征工作启动后,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或)报名预征,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3.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工作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4.离校前未参加预征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如直接报名应征入伍,可返回学校武装部补办预征手续。
  5.通过正式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入伍学生应及时将批准入伍的信息反馈到学校武装部。
  (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
  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通常在每年10月-12月进行,有应征意愿的学生在征兵工作启动后,持学生证、身份证和6张1寸蓝底免冠近照到学校武装部报名。
  2.学校武装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应征者进行体检和政审。
  3.通过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学生,经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4.批准入伍的学生,持学校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入伍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四、优扶政策
  (一)学籍管理
  1.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以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内。
  2.在校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本学期所学课程进行面试或免试,确定成绩和学分。
  3.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原所在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回原专业复学,逾期不予复学。
  4.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复学后可选择其它专业学习。
  5.退役后参加研究生考试、专升本考试的学生,按照国家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6.复学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二)补偿(资助)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对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和在校生入伍前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入伍的在校生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学年补偿(资助)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4.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需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认无误后,于当年6月30日前,将上述申请表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并发给学生本人。预征学生于当年10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上述材料交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
  5.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学生,还需向学校提交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给学校武装部。由武装部统一转交至地方政府兵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6.应征应届毕业生或应征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加盖当地兵役机关公章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寄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7.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武装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8.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后,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向毕业生(复学学生)补偿学费或代替毕业生(复学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就业
  1.学校为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2.通过预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退出现役当年12月1日到次年12月31日期间就业的,学校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五、管理与监督
  1.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或原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2.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3.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未经学校批准私自通过社会或其他途径应征入伍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优待政策。
5.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六、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琼州学院大学生入伍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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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应该是政审表,需要学校签章的。如珐敞粹缎诔等达劝惮滑果你是在校大学生或者应届毕业生享受“学费代偿”,也得走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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