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渣土刑事处罚判多久

  近日,西湖区城管局灵隐中队接群众投诉,反映天目山路万塘路交叉口东南角天目山路提升改造工程01标段工地内,有偷倒渣土现象,请求核查处理。该处工地为改造项目,有保安人员负责夜间管理,偷倒渣土者竟如此嚣张,中队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现场勘查,两堆渣土中有马桶等物品,初步判断为装修垃圾。队员冒着高温,徒手翻找线索证据,发现了快递盒、点菜单等。点菜单显示“某菜馆”,队员立即通过大众点评网找到“某菜馆”联系电话,店家称其未装修。队员又调取了工地当晚的监控录像,当晚4时前后,疑似偷倒渣土农用车出现,但因光线昏暗,加上其故意遮挡号牌,未能查询到有效信息,只能判断其为农用车。执法队员立即赶赴交警大队,对沿线监控卡口进行排查,恰逢天目山路提升改造,卡口信息未能调取。

  两条线索均未能调查到有效信息,执法队员着手联系快递单上联系人曾某,亮明身份,询问其情况。最终,经曾某确认,其为西溪湿地某菜馆员工,店家确实在装修,但偷倒情况她并不了解。经过一波三折调查取证,已初步锁定违法主体,执法队员趁热打铁,赶赴西溪湿地,找到了该店家。原来,负责“某菜馆”装修的公司委托了郭某、霍某进行渣土消纳,郭某、霍某为图方便,竟沿访溪路出发经过五常大道到达天目山路提升改造项目,以为遮挡号牌,执法人员就无从查起,没想到第二天就被“逮个正着”。最终,郭某、霍某因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场地,予以行政处罚,各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对于城管执法中队快速高效行动,该标段负责单位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执法中队赠送锦旗,“尽职尽责支持民生工程,秉公执法共建美丽杭州” ,以表感谢。

21: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水利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

会上发布涉水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件

办理一件、影响一片、规范一类的

“中国水事”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重点城建项目火热推进,部分工程承包商为节约成本,向河道堤防偷倒渣土现象频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甚至严重威胁河道行洪安全。尽管,相关法律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但往往因仅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或行政责任,而无法起到震慑作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但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说的这个案例

向河道堤防偷倒渣土,危害严重者

2020年7月中旬,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接到相关举报线索,在滨海新区钱塘江杭州湾一线海塘滨海段发生多起夜间违法偷倒渣土事件。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经勘查,王某甲、俞某等人经过预谋,利用挖掘机在绍兴市越城区钱塘江与曹娥江交汇处的钱塘江海塘开挖深坑,其中在护塘地共计开挖4处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深沟,为非法倾倒工程渣土准备场地;在背水坡开挖1处长7米宽4米深。

水利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

会上发布涉水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件

办理一件、影响一片、规范一类

“中国水事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重点城建项目火热推进,部分工程承包商为节约成本,向河道堤防偷倒渣土现象频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甚至严重威胁河道行洪安全。尽管,相关法律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但往往因仅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或行政责任,而无法起到震慑作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但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说的这个案例

向河道堤防偷倒渣土,危害严重者

2020年7月中旬,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接到相关举报线索,在滨海新区钱塘江杭州湾一线海塘滨海段发生多起夜间违法偷倒渣土事件。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经勘查,王某甲、俞某等人经过预谋,利用挖掘机在绍兴市越城区钱塘江与曹娥江交汇处的钱塘江海塘开挖深坑,其中在护塘地共计开挖4处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深沟,为非法倾倒工程渣土准备场地;在背水坡开挖1处长7米宽4米深2.5米的深坑作“中转站”,为转运渣土提供便利。经王某乙介绍,周某管理的渣土车队在此区域偷倒工程渣土43车,渣土均被堆弃在护塘地上。

经专业机构评估,该违法行为对海塘堤身原始断面及坡面造成破坏,严重影响海塘防渗和稳定安全,对护塘河河岸堤防和河道行洪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要求,越城区水利局将本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并积极配合查处。

2020年9月11日,越城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俞某等批准逮捕,并依法对王某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令5名被告连带承担受损海塘的全部修复费用23.8万余元;王某乙、周某2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渣土清运等4万余元费用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的人认为,水事违法基本上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并不尽然。就本案而言,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挖塘倒土的行为入刑,但由于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社会组织等)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专业鉴定有助科学定性

就本案而言,要对违法行为人是否使用危险方法、有无威胁到公共安全形成初步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水利部门初步调查为入刑案件后,因无类似参考案例,且破损的是百年一遇一线海塘,对鉴定机构资质要求较高,最终委托省内一所甲级咨询机构对弃渣点破损海塘段进行安全影响评价,科学界定了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水利部门经常会面临对违法行为如何准确定性的问题,比如是否构成“妨碍行洪”“危害水工程安全”等。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后,能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在办案中相互提供专业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案件准确办理提供有力支撑。
本案中水利部门积极会商当地检察机关,多部门共同调查、研判和审理,紧抓典型,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侵权的双重责任,有效打击了涉水违法行为,对类似水事违法行为产生强大震慑;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准确惩办违法犯罪,挽回公益损失,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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