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

毒品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社会的安定,禁毒工作是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共同责任。2022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醒您: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小敏(化名)因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后,15岁的她便来汕头打工,并认识了男友小李,在交往一年多后,小敏发现小李是名“道友”,每次赚的钱都被小李“借”去吸毒,小敏多次劝小李“改邪归正”,但不管怎么劝说,小李却始终无法戒除毒瘾。为了用自己的“行动”来劝说男友戒毒,小敏竟然想用“先吸后戒”的办法来证明毒瘾是可以戒掉的,想要以活生生的例子说服男友彻底戒毒......

然而,小敏失败了,她非但没有帮着男友戒去毒瘾,自己也陷了进去。此时,她悔不该当初,但“白色幽灵”已牢牢擒住了她。随后,她和男友先后进了戒毒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即被查获的吸毒人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像小敏这样以悲剧告终的事例还有很多。我们大家都应该明白,吸毒不仅仅是害自己,也会害了所有爱你的人!吸毒是一场可怕的悲剧,我们应该远离毒品,不要让那些贩毒分子有机可乘。

2020年2月,李某为给家禽治病,在自家猪圈东侧的空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09株,2020年4月20日被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部分地区有种植罂粟给动物治病的陋习,殊不知种植罂粟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犯罪。请大家不要触碰法律底线,禁种铲毒人人有责!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地西泮、芬特明等药品系国家管制精神药物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从泰国购买上述含国家管制精神类药物的药品,从泰国曼谷邮寄邮政包裹至汕头市潮南区,通过将药品伪报成“保健品”“维他命”等物品及附带假处方等方式走私进境。进口邮包入境后,陈某多次指使他人为其收取涉案走私包裹。药品收到后,陈某将其配成减肥药,以套餐形式销售给他人,后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给国内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强化毒品源头治理,必须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坚决防止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

2019年9月至10月末,盛某先后7次在某市自家经营的烧烤店、租住的日租公寓和旅馆内,容留张某、王某、陈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某市将盛某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容留他人吸毒客观上具有助长吸毒违法行为、扩大吸毒人群的作用,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吸毒一口,掉入虎口!珍爱生命,拒绝毒品,莫沾毒品,莫交毒友,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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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下午15时许,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潘某某与其他四人(均已行政处罚)正在丰城市某宾馆吸毒,被当场查获,并从潘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缴获疑似毒品红色药丸299粒、绿色药丸3粒、白色结晶状物体22小包。2012年11月7日,经江西公安专科学校物证鉴定所检验,被缴的299粒红色药丸和3粒绿色药丸中均检出主要成份为甲基苯丙胺,其总净重量为31.3211克;22小包白色结晶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净重量为3.5970克。经查明,潘某某本人不吸食毒品。

潘某某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通常都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即非法持有毒品属于吸收犯的范畴,应当根据刑法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理论及侧重证据,以较重的行为即以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毒品犯罪,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客观事实,否则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审判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犯罪,通常都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即非法持有毒品是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表现或必经过程,可见要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罪存在一定难度。为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中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明确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罪的认定界线,只有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才可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见,要认定非法持有者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等毒品犯罪,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客观事实,用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结合本案分析,公安部门虽在潘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发现了可构成犯罪数量的毒品,并且本人也不吸食,如果从推断出发其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罪,终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因此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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