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可以怎么处理

        近年来,定西市纪委监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奋力“打好禁毒人民战争”,始终坚持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吸毒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党员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2015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和完善,虽然两次修订都没有对党员吸毒行为进行单独规定,但在第四章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明确。

        党员干部理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树立好榜样,不仅不能碰毒品,还应成为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先锋战士。如果党员干部也沉迷于毒品,势必会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又如何能成为群众的表率呢?原则上,对吸毒党员一般给予顶格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吸食毒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吸食毒品的,都至少应当给予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吸毒、吸毒成瘾的,一般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当然,有些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有更严格的规定,只要吸毒就直接开除公职,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开除处分”。

        定西市纪委监委将持续加大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查处和惩治力度,在全社会、各级党组织内部形成强大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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