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了毒品,该怎么处理?





山东高院刑一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指引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某些常见问题的争议,现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解答如下:
1、为他人只提供汽车运输、送货、提货等帮助行为的被告人,能否认定贩卖毒品的共犯?
被告人接受价值相对较高的报酬,多次驾驶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到交易地点,或帮助他人送货、提货的,应视为行为人主观上以帮助贩卖为目的,可以认定贩卖毒品的共犯。
2、如何区分毒品犯罪的主从犯?
对提起犯意、与他人合谋或明知他人贩毒而积极响应,并在贩毒活动关键环节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关键环节一般是指毒品犯罪活动中的组织指挥、联络、运输、交易等环节。
3、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实际转移毒品为准,应将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作为判断依据。司法实践中,除通常认定的既未遂情况外,还应注意下列情形:
(1)为贩卖毒品而购买,在毒品交易现场人赃俱获或已购进毒品的为既遂;
(2)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买卖毒品,贩卖者将毒品交付托运,即为既遂;购买者则应以收到毒品为既遂;
(3)对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如祖传、他人赠予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将毒品带至约定地点交易即为既遂;
(4)尚未进入交易场合即被抓获的,上家以既遂论,以贩卖为目的的下家以未遂论;  
(5)在毒品中掺假后贩卖的,经鉴定,该“假毒品”仍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以既遂论;
(6)双方验货后谈好交易价格和数量,为规避侦查另换地点进行交易,在前往交易地点途中被抓获的,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4、运输毒品罪未遂的判定?
运输毒品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尚未有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可以认定运输毒品的未遂。
5、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场所查获的毒品,但被告人不认可的,对该事实如何审查?
如在查扣的毒品上提取到被告人的生物物证,或者该场所相对封闭,除被告人外其他人很难进入该场所,一般可认定该毒品属于行为人所有。
6、如毒品卖家发货数量远超出毒品买家购买的数量,对于买家购买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被告人和毒品卖家之前有毒品交易行为,收到超出其欲购买的毒品数量后没有退还的,超出部分仍应计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
7、零包贩毒案件中,被告人不供述,仅有多名买家的证言,如何审查?
审判实践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如证据显示毒品买家和被告人关系密切、互相熟悉,并且有多个买家分别证实的交易细节、内容详实,一般可以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如果买家所证实的内容模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强,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不予认定。
8、托购者与代购者分别出资,共同由代购者联系卖家购买毒品行为如何定性?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毒品仅用于吸食,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托购者购买毒品后有贩卖行为,在没有证据证实代购者知晓托购者具有贩卖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代购者自身有贩卖毒品行为的,其因与托购者无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代购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托购者为实施走私、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的,无论是否牟利,均应以走私、贩卖毒品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购毒者与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9、被告人以毒易物或以毒品支付报酬、还债的行为如何认定?
交付、接受毒品双方均认可以毒品作为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对毒品交易中,被告人克扣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
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无论是自己吸食还是贩卖,克扣毒品的行为均系一种变相加价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11、对毒品犯罪中的“蹭吸”行为如何认定?
行为人在为他人代购毒品的活动中“蹭吸”,由于代购者仅出于个人吸食目的,一般不宜定罪处罚。如代购者“蹭吸”所获得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的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标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行为人在明知对方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蹭吸”,与贩卖者构成共犯,构成贩卖毒品罪。
12、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认定制造毒品罪的共犯”,适用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明知”,适用推定要严格:一是被告人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明知他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系制造毒品;二是应当有他人将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的事实。
13、对购买毒品用于个人吸食的行为如何认定?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到达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14、对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如何认定?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药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5、如何认定同宗毒品犯罪?
根据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精神的要求,同宗毒品不仅包括上下家之间一次交易的毒品,也包括一案中上下家多次交易的毒品。上家或下家又与他人有毒品交易的,涉案毒品不属于同宗毒品。
16、因认定贩卖毒品证据存疑而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死刑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要求,对上述情形的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仍依据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但适用死刑要特别慎重。
17、“毒品没有进一步流入社会”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有什么影响?
该情节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一般不宜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但对于涉案毒品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查扣的被告人,审判实践中,为全案量刑平衡,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必须严格把握。   
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很不注意区分可能知道与知道可能的含义,甚至将二者混同使用,以可能知道代替知道可能,从而就会在无形当中降低了证据的证明标准,把那些事实上真的可能不知道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成犯罪来处理,从而冤枉无辜,造成冤假错案。


  “笑气”,化学名称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笑气”并不会让人发笑,而是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才被称为“笑气”。2020年以来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若干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中,购买笑气的多为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既有在校学生,也有学校教师、艺术工作者。目前我国并没有将“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部分年轻人错误认为吸食笑气对人体没有危害性,心里警惕性不高,很容易被“笑气”甜蜜的幻觉诱惑。然而实际上,“笑气”的成瘾性、危害性、违法性与传统毒品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滥用笑气还可能导致中毒死亡。

  2020年5月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 “笑气”,后在本市通州区等地通过微信向张某、叶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后公安机关分别从张某某、张某处查获张某甲销售的装有不明气体的金属瓶,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金属瓶内的气体均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2021年2月8日,张某甲被通州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次朋友聚会,有人给了留美学生刘雪(化名)一小罐“笑气”并告诉她这种气体比抽烟喝酒伤害要小,起初是出于好奇,刘雪体验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鲜感,后来她就越吸越多,越吸越频繁,有时一天会花上十几个小时,七八千元吸服,再也不去学校上课了。随着吸服“笑气”成瘾性、耐受性和剂量的增加,刘雪出现了幻觉,失去了自控,最后当她被人发现并将她送去医院时,她已经不吃不喝在地板上躺了5天,大小便失禁,最终她坐着轮椅被父母接回国内治疗和康复。

  近年来,社会上滥用笑气的现象日益增多,一些非法经营笑气者,从中牟取暴利,已经涉嫌违法经营和扰乱社会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笑气”位列《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贩卖“笑气”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滥用笑气易成瘾,甜蜜陷阱须远离。

  娱乐假象要警惕,害人害已多损失。

  买卖笑气获利丰,金钱背后是铁窗。

  生产使用需持证,依法经营秩序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被公安验尿验出了吸食毒品怎么处理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想知道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现在看不见人,就说回家等通知,怎么判决合理?只是首次吸食。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被采纳答案

  • 如果仅仅是吸食毒品,则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已经成瘾的,应当参加社区戒毒,拒绝参加社区戒毒的,可强制隔离戒毒一至两年。

  • 以上律师已做出详细的解答,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见解。 你可以针对该问题继续咨询我,以获得更多律师的解答,24小时在线。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3位律师回答

  • 如果仅仅是吸食毒品,则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已经成瘾的,应当参加社区戒毒,拒绝参加社区戒毒的,可强制隔离戒毒一至两年。

  • 会被列入高危人群,在外地车站等检查身份证时你就会发现会被特殊照顾了,这次,没什么事。

  • 涉嫌治安违法,可能需要强制戒毒。

  • 以上律师已做出详细的解答,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见解。 你可以针对该问题继续咨询我,以获得更多律师的解答,24小时在线。

  • 【法律意见】 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律意见】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属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有悖于情理,但是不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也不存在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法律意见】 不会上军事法庭的,这只是民事案件,不属于军事法庭受案范围。

  • 【法律意见】 婚前老公欠的债属于个人,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婚后债务,而且必须用于共同生活,才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律意见】 家庭暴力与其他犯罪一样,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处理上也会根据造成的结果决定,一般比较轻微会采取警告或者拘留,如果严重会刑拘然后判刑。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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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你好, 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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