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陆军总院招保安的给交五险一金吗

生育保险取消了;“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而且合并要在2019年底前实施。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并不是取消了,而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会发生变化吗?参保企业的负担是否会增加呢?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是确保待遇不变,不下降,二是确保制度可持续。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丝毫不会影响。

国家医疗保障局表示:只是改变了一个基金(经办)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人的范围,没有改变设定的生育保险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同样生育保险个人是不缴费的,由单位来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

国家医疗保障局介绍,中国通过推进生育保险,推动解决了就业歧视问题,均衡了不同企业的社会负担。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来看,它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更简化了参保,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

利好一:不怕公司不给交生育保险了

在中部某省工作的张航就有点郁闷,他说自己是2014年有的小孩,由于自己和老婆所在的企业都只给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并未缴纳生育保险,最终自己生孩子的所有费用只能自己承担,没有办法报销。

实际上,张航的遭遇并非个案,不过现在根据如今的《意见》要求: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也就是说,不会出现参与基本医保、但不参与生育保险的情况了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之后,将会有大量此前参加医保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纳入生育保险中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两险合并的另一个好处是报销更方便了。

有夫妻表示,之前生孩子时,是自己先垫付了费用,然后拿相关材料去妻子所在的公司,从公司走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总共花费了几千元,最后报销了一千多元。

但合并以后,生育出院结算时,可以直接从社保卡里面扣除生育保险部分。

合并之后,待遇不变,报销还更方面,但缴费费率会不会增加呢?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缴费费率问题,《意见》中给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总结一句话就是:合并之后,单位、企业的缴费比例是现有医保费率与生育保险费率之和,个人只缴纳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

那么,对企业来说,这个费率是升还是降?

《意见》中的要求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这也意味着,合并后的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可以做一些调整,关键是看基金的收支情况。

医保报销比例将大幅提高!

除了生育保险的变化,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到今年社保将发生重大调整!

一、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

两会上,总理宣布了,将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从19%下调至16%,给企业减负不少!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个人的影响同样很大。

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政府工作报告说,今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做好常见慢性病防治,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还提到加强对疫苗的监管:药品疫苗攸关生命安全,必须强化全程监管,对违法者要严惩不贷,对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办,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防线。

答疑:明明是“五险一金”,

为什么只有“三险一金”可以享受个税税前扣除?

一、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作为专项扣除可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1、为什么只能扣除“三险一金”呢?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个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扣除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实际领取或支取“五险一金”时,如符合条件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第三条: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三、个体工商户为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五险一金”可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

为家人收藏!第一批913家国家分娩镇痛试点医院名单来了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1号)和《关于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09号)有关工作安排,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认定,确定了913家医院作为第一批国家分娩镇痛试点医院。

第一批国家分娩镇痛试点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第一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万柳美中宜和妇儿医院

北京百子湾和美妇儿医院

北京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亚运村美中宜和妇儿医院

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天津市和平区妇产科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妇产医院

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妇产科医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医院

保定市徐水区妇幼保健院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妇幼保健院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医院

赤峰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医院

伊金霍洛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妇幼保健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

通化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梅河口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双辽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船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哈尔滨市五常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虎林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黑河市爱辉区妇幼保健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

上海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嘉兴市秀洲区妇幼保健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江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菏泽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聊城市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

洛阳北方企业集体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武汉儿童医院(武汉市妇幼保健院)

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

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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