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奔驰了不起啊,信不信我捅死你!”11月13日19时许,广州天河路一停车场,一对夫妇驾驶一辆奔驰车,因停车场收费问题与门口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拿出刀刺向丈夫刘某(39岁),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保安华某(39岁)被公安机关控制。
同为39岁,同为80后,一个冲动,两个家庭!真的太让人唏嘘了,碰到什么事情都应当和谐的解决,千万不能冲动。据网上知情人的爆料,案发原因是奔驰车主没有购买永久车位,因为停车时长、停车费用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奔驰车的两口子可能在语言上对于从农村来的保安有一定的鄙视,导致保安一时失去理智而持刀行凶。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该保安初步涉嫌的不是故意,而是故意伤害罪。当然,这并不是最终的结论。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最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可能改变为故意杀人罪,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法院判决的罪名,也可能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其实有着一定程度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行凶的主观目的不同,但是主观的东西其实是很难确定的,毕竟这是一个人内心所想的东西。不过,内在的想法可以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来展现。比如说,持刀捅向腹部、或者四肢等非致命部位,一般按照故意伤害;而持刀捅向心脏、大动脉、颈部等致命部位,则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认定。
然而,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一致的。这也就意味着,最终无论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还是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认定罪名,其最终的刑罚都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按照我们传统的杀人偿命的观点,一般是需要判处该保安死刑的。但是,我们现在毕竟是本着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对于是否能判处死刑,还要看一下具体的情况。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故意杀人是临时起意,还是蓄意的。比如说该刀具是保安当时就随身携带的,那么他有可能就是临时起意;而如果发生争执以后,保安又回到保安亭特意取刀回来再捅向被害人,那么这就是蓄意了,显然后者的情形更重。
二是被害人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也就是对于整个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被害人这边有没有语言或者肢体上的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保安的处罚。然而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动手,只是口头争执的话,一般是不能认定被害人过错的。
三是事后保安有无自首的情节。如果保安在伤害对方以后主动报警,或者是明知道有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那么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是有没有赔偿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都会留他一条性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