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防疫人员致死是否判死刑?

“开奔驰了不起啊,信不信我捅死你!”11月13日19时许,广州天河路一停车场,一对夫妇驾驶一辆奔驰车,因停车场收费问题与门口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拿出刀刺向丈夫刘某(39岁),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保安华某(39岁)被公安机关控制。

同为39岁,同为80后,一个冲动,两个家庭!真的太让人唏嘘了,碰到什么事情都应当和谐的解决,千万不能冲动。据网上知情人的爆料,案发原因是奔驰车主没有购买永久车位,因为停车时长、停车费用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奔驰车的两口子可能在语言上对于从农村来的保安有一定的鄙视,导致保安一时失去理智而持刀行凶。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该保安初步涉嫌的不是故意,而是故意伤害罪。当然,这并不是最终的结论。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最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可能改变为故意杀人罪,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法院判决的罪名,也可能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其实有着一定程度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行凶的主观目的不同,但是主观的东西其实是很难确定的,毕竟这是一个人内心所想的东西。不过,内在的想法可以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来展现。比如说,持刀捅向腹部、或者四肢等非致命部位,一般按照故意伤害;而持刀捅向心脏、大动脉、颈部等致命部位,则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认定。

然而,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一致的。这也就意味着,最终无论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还是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认定罪名,其最终的刑罚都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按照我们传统的杀人偿命的观点,一般是需要判处该保安死刑的。但是,我们现在毕竟是本着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对于是否能判处死刑,还要看一下具体的情况。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故意杀人是临时起意,还是蓄意的。比如说该刀具是保安当时就随身携带的,那么他有可能就是临时起意;而如果发生争执以后,保安又回到保安亭特意取刀回来再捅向被害人,那么这就是蓄意了,显然后者的情形更重。

二是被害人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也就是对于整个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被害人这边有没有语言或者肢体上的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保安的处罚。然而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动手,只是口头争执的话,一般是不能认定被害人过错的。

三是事后保安有无自首的情节。如果保安在伤害对方以后主动报警,或者是明知道有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那么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是有没有赔偿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都会留他一条性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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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依然严峻,当前,一些地区的人员出现烦躁情绪,控制不住自己脾气,对依法依规进行的疫情防控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动辄粗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这些人将面临怎么样的法律制裁呢?我们应该怎样面对疫情防控工作呢?郑勇律师围绕“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产生的法律责任,帮助大家了解当前情况下如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2月3日上午10时许,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圩镇一夫妇分别驾驶摩托车、电瓶车途径申集镇张村疫情防控检查卡点,拒不听劝阻,强行从卡点旁边通过。工作人员孙某立即驾车将其拦下。此时,申集镇张村村民刘某庆以被阻拦人夫妇是其亲戚、不放行就是“不给面子”为由殴打、辱骂工作人员孙某。目前,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刘某庆被五河警方依法拘留十二天。

案例二:2月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不服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西苑居民小区现场疫情防控人员管理,掀翻办公桌,辱骂并殴打执勤人员。检察机关认为,史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2月5日,凤阳县公安局将此案提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受理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当日即完成了审阅卷宗、核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依法对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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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违法嫌疑人刘某庆以一己之私利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刘某庆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天,真是因为想“要面子”,未曾想很快“丢面子”  

另一个案例里面,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的行为就更严重了, 其行为客观上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史某某面临的是牢狱之苦,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上述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冲动是魔鬼,轻则治安拘留,重则牢狱之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冲动的后果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可以判死刑。

当前,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疫的大背景下,任何冲动和鲁莽都要不得,否则必将从速从重严惩,我们应该团结一致,充分理解、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与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作斗争,为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依据现有的信息来判断15岁少年构成什么罪,有难度,但我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不大,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关于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

若少年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话,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若少年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责令监护人管教或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论少年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都不会被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四、关于疫情期间是否从重处罚

可以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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