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未成年要判多少年

[摘要]昨日,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再一次成为全国两会的热点。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加大拐卖儿童行为量刑力度,将最低刑期由5年调整为10年,为亿万家庭筑牢儿童安全保护“防火墙”。

  昨日,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再一次成为全国两会的热点。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加大拐卖儿童行为量刑力度,将最低刑期由5年调整为10年,为亿万家庭筑牢儿童安全保护“防火墙”。

  >>代表议案 拐卖儿童行为撕裂骨肉亲情 应参照绑架罪量刑

  全国两会期间,包括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在内的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称拐卖儿童行为伤害的是社会上最脆弱、最无助的弱小群体,撕裂了人们最看重的骨肉亲情,挑战了社会伦理底限,社会影响恶劣。因此,他建议参照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期起点调整为十年以上,从严打击。《议案》还指出,应将“儿童”的定义与国际接轨,从现行“不满10岁”扩大到“18岁以下的任何人”,以扩大儿童保护范围,消除不法分子拐卖较大年龄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同时有利于开展儿童打拐的国际合作。

  去年两会期间,阎志就提出要加强对收买者的打击力度。今年他再次呼吁,取消刑法第241条第6款“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在阎志看来,收买方对拐卖行为的发生和主动拐卖者具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加强对收买者的惩戒,有利于降低买方市场需求,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关案例 10岁女儿走失 家散了 为找孩子她花光所有积蓄

  3月13日,西安,36岁的孙爱茹告诉华商报记者,她每晚入睡都困难,总得到凌晨三四点钟了,极度疲惫下才有些许睡意。

  提起走丢了4年多的女儿,孙爱茹就止不住地掉眼泪,她说,无论过多久,想起女儿,这眼泪总也流不完。走失那年,女儿10岁,现在应该是一名大姑娘了。

  2014年11月2日下午,孙爱茹10岁的女儿徐子熙从石化大道坐公交车前往三桥车辆厂附近的补习班补课。当时,徐子熙上小学五年级。孙爱茹说,以前都是她接送,自从上五年级以后,给孩子配了手机,孩子也机灵,独自上下学坐公交,都很顺畅。可就是那天下午,女儿出去后就再没回来。后来,才知道女儿的手机丢了,她瞒着不给家人说,是怕家人责怪她。

  “报了警,也四处求助过,可依旧没有丝毫女儿的音讯。”之后,孙爱茹开始四处寻找女儿,“山东、河南、福建、广东、江西、四川、东北三省……我都去过,有些是自己去的,有些是跟随寻子车一起去的。”就这样找了几年,花光了积蓄依然毫无所获,她不得不停下寻找的脚步,先找份工作攒点钱。

  “孩子丢了,生活还得继续,我得活着,才能有机会找孩子。虽然没办法出去找,可能找的网站、媒体都找过了,寻找的信息一直没间断过。”也因为孩子的丢失,两年前孙爱茹和丈夫离婚了,不是因为感情不够好,而是一看见对方,就会想起孩子,都觉得愧对对方,“他也没有再婚,也在一个人四处找娃。”孩子没了,家散了。孙爱茹讲得泣不成声,她说,孩子这么大了,记忆全有,什么也都懂,如果她还活着,这么久没回来,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被人控制了……

  以前,听到孩子丢失的事情,觉得离自己很遥远,怎么也想不到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孙爱茹后悔万分,“无论她在哪里,只祈盼她能平安活着。”这是孙爱茹当下唯一的心愿。

  >>陕西数据 去年1-10月破获拐卖儿童案46起 破案率一直在提升

  孩子被拐,给家庭带来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刑罚只是对犯罪结果的一个惩治办法,但实际上,现在做得更多的是做防范和被拐之后的应急机制工作。

  华商报记者从陕西省公安厅了解到,2018年1月-10月,陕西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犯罪93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47起,拐卖儿童案件46起。从数据来看,拐卖犯罪案件的破案率一直在提升。

  据陕西省公安厅“打拐办”介绍,针对此类犯罪,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比如,公安部自2009年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14岁以下儿童失踪、或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女失踪,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开展侦查。2015年11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击“买方市场”,这也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同时,公安部门也及时出台打击拐卖犯罪“一长三包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比对机制等等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力推动打拐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这也是国内涉拐类犯罪数年大幅减少的主要因素。

  据介绍,我省在公安部于2009年建立的打拐DNA数据库中,共盲比比中237人,2018年比中34人,被拐多年甚至30多年的孩子与亲生父母骨肉团聚。还有,公安部联合阿里巴巴公司在钉钉平台上建立了“团圆”系统,对新发丢失的孩子在第一时间通过各类手机App平台进行推送,效果明显,我省通过团圆系统找回147名走失儿童。

  为了创新打拐工作方法,延伸拓展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途径,省公安厅创建了打拐反拐公益网站“三秦回家网”,主要利用互联网和打拐志愿者,帮助群众寻找失踪亲人、宣传打拐反拐政策、提升群众的防拐意识、检举拐卖犯罪线索。截至目前,通过网站共发布失踪人员信息800余条(全国),帮助群众找回失踪人员109人,其中发布失踪儿童信息515条(全国),找回儿童80人。注册志愿者已达200余人。2018年全省共组织了9场被拐儿童现场认亲活动。

  >>律师观点 有律师认为加大刑罚不能遏制犯罪 有律师认为可提高起点刑

  对于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名法律人士。多数认为,刑罚的高低无法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而是需要建立快速的反应机制,需要全社会的有序配合,进行改变。

  为未成年人建立身份系统

  旅客带孩子应例行筛查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刑罚可以惩治犯罪行为,但却不能从源头上杜绝邪恶本身。我国刑法实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在原有量刑基础上增加量刑,必须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之分,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失去理智。

  赵良善说,他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受害人是对大龄夫妻,通过试管技术老来得子,结果孩子尚未长大,就被拐卖,两人日日以泪洗面。最终在公安机关、家属、媒体的多方配合下,孩子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是个女青年,仅是因为自己孩子刚夭折无法接受,就萌生了拐走他人孩子的想法。最后受害人谅解了被告人,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较轻的刑罚。

  说到底,无论是如何确定量刑,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安全,防止拐卖行为的发生。但是之所以拐卖儿童屡禁不止,还是因为拐卖儿童所牵扯的面太复杂,例如:男女比例失衡;不孕人群增多;贫富差距等。

  因此,只从刑法上增加量刑还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发展,尽可能降低社会失衡情况,同时,通过其他途径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比如为未成年人建立身份系统,增加受理儿童失踪的机构及技术措施,在汽车、火车、飞机等运输工具上,由专人对旅客携带孩子进行关注及筛查等。保护儿童,需要社会各成员团结协作与不懈努力。

  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形成整个社会的有序配合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洁表示,作为一名母亲,对母子情感被割裂的痛苦感同身受,所以从情感上,她愿意支持这个议案。但作为一名法律人,她很清楚,仅仅提升刑罚力度,并不能真正遏制犯罪行为,只有让这些犯罪分子知道社会对拐卖儿童是零容忍,才能对他们形成一种威慑,让他们不敢犯法、害怕犯法。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快速、应急的反应机制,比如美国的孩子如果在超市里丢了,他们会有一套快速完整的应急方式:立即封锁所有大门,调取所有监控记录,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这个孩子。只有真正有效地形成整个社会的有序配合,同时加大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惩罚的精准度,才能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

  拐卖儿童最高可判死刑

  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永进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15人以上,或者拐卖8人以上不满15人,手段特别恶劣的,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摧残、虐待被拐卖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判处死刑。也就是说,拐卖儿童,我国现行刑法就有判处死刑的规定,只是适用条件很严格。建议进一步修法明确适用死刑的范围,提高起点刑,例如将起点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就可以作为选项。

  大众网临沂5月30日讯(记者 邓梦娇)30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选取了2017年以来审结的8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其中包括拐卖儿童被严惩,性侵继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强制猥亵男性学生被惩处等案例。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13年至2017年,临沂全市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1起431人。

  据了解,临沂市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原则,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案件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1起431人,其中,强奸犯罪270件,猥亵儿童犯罪109件,强迫卖淫犯罪16件,强制猥亵犯罪6件。在已经判决的案件中,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8人,占1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19人,占51%;三年有期徒刑以下164人,占38%。

  通过审理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网络交友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利用“熟人”身份实施侵害行为案件占比较高;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全市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为在校学生和幼女的占比分别为45.01%和39.92%;犯罪行为隐蔽性强,被告人往往会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实施犯罪,性侵者往往会利用身份优势,迫使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不敢报案;被害人监护人存在不愿报案心理,对于性侵犯罪,被害人监护人往往羞于启齿,寄希望于“私了”,实在不能解决再报案。

  在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方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重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如被告人彭某采用诱骗、威胁等方式,先后将张某等四名幼女强奸并长期控制奸淫,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情节特别恶劣,依法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死刑。同时,用足用活刑罚预防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浓厚氛围,使青少年学生获取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和权益自我保护意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唤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1、薛某等拐卖儿童被严惩

  薛某等十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交叉结伙拐卖儿童,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连续实施犯罪,其中薛某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1起12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拐卖儿童多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三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处,特别是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的,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本案多名被告人结伙,拐卖儿童十余名,被依法从严惩处。

  2、陈某性侵继女被撤销监护资格

  刘某某离婚后与被告人陈某结婚,刘某某与前夫所生女儿陈某某(2002年出生)与双方共同生活,陈某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在明知陈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对其实施猥亵。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后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为陈某某监护人的资格。

  法院认为,陈某性侵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判决撤销陈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家庭内部成员利用教养关系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因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外人发现,更易摧残受害人身心,属于从严打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如果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的严重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向这些单位和机构反映,由他们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3、王某强制猥亵女学生,被判“从业禁止”

  被告人王某开办一教育培训班,担任16岁的女学生吴某某的辅导老师。2017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趁单独辅导吴某某之际,对其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在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及相关职业。

  被告人王某作为一名辅导老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犯罪,被依法惩处。根据法律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相关职业,最大限度减小其再犯可能性。

  4、公某某等寻衅滋事被判“禁止令”

  被告人公某某(17岁)、王某(16岁)、石某某(17岁)在他人纠集下,到某工地附近,持钢筋对工地看门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致李某某轻伤。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人犯罪时未成年,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三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歌舞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未成年人爱交友,重情意,但是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自控力弱,易受不良人员引诱,酒后滋事,甚至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人适用“禁止令”矫正其不良习惯,约束其不良行为,避免再次结伙滋事。

  5、高某某以谈恋爱为名奸淫幼女,被判强奸罪

  17岁的被告人高某某通过QQ认识了13岁的杨某某,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高某某先后三次将杨某某带至家中,在明知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没有性承诺权利,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

  6、黄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被重判

  某小学教师黄某某带领该校数名女学生在学校图书馆整理图书时,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生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人民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被告人黄某某却为了满足自己卑劣的欲望,置道德法律于不顾,在学校图书馆这一公共场所,在其他多名被害人及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对五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玷污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给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吴某强制猥亵男性学生被惩处

  中学教师吴某在为学生暑假补课期间,以谈心为借口将14岁的男生郑某某诱骗至其宿舍内,先讲解青春期生理知识、同性恋内容,后对郑某某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人民教师,利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由于种种原因,男性的性权利长期被忽视,男性未成年人本身也欠缺性自我保护意识。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充为“他人”,从而将男性包括在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男性的防性侵教育,提高男性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

  8、王某某伪造学校饭卡被判刑

  王某某(16岁)通过某中学学生找到该校饭卡,对饭卡进行破解、复制,复制的IC卡具有与该中学储值100元的饭卡有相同的消费功能。王某某将伪造的饭卡以50元一张的价格销售给该中学学生,其伪造的饭卡被他人刷卡消费人民币35506.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因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已退赔全部经济损失,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邻里关系融洽、平时表现良好,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可以便捷获取各种信息。青少年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喜欢模仿与冒险,这种特点如果用于创新、用于学习,可以成就事业、创造财富。青少年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奉献社会,实现理想。切不可投机取巧,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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