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判刑几年

近日朋友圈被支持“对贩卖儿童者一律”的图文刷屏,充分表现出民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深恶痛绝。按照我国《》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5年至10年,具有拐卖3人以上等8种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直至,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开报道中,2000年以来,已有16起案件的25人因拐卖儿童被判处死刑,其中以蒋开枝为的云南36人贩婴团伙拐买223名婴儿,为数最多。案件中被拐儿童所涉省份以南方省份居多,其中云南、贵州最多,分别有6起和5起,其他还包括广西、四川、江西、福建、甘肃,还有一起为从越南跨国贩婴。

据最高法院今年通报,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78件,与2012年审结1918件、2013年审结1313件相比,下降幅度明显。

以下是2000年以来公开报道的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的部分案例(点击查看):

·36人贩婴团伙在云南拐买223名婴儿 主犯蒋开枝2012年一审被判死刑

·喻立香在云南贩卖婴儿33人致1死 2011年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马守庆在云南拐卖儿童37人致1女婴死亡 已被执行死刑

·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4人在云南拐卖19名幼童 2005年被执行死刑

·余明分、任顺波、宁德万3人在云南拐卖11名儿童 2004年被执行死刑

·胡明华、苏宾得2人在四川云南拐卖9名儿童 2009年被执行死刑

·邴贵刚、谢忠英2人在贵州拐卖妇女17人儿童13人 2000年被执行死刑

·张勇在贵州拐卖12名儿童 2000年被执行死刑

·何聪在贵州拐卖儿童12名 2010年被执行死刑

·韦志斌在贵州拐骗婴幼儿8人并杀死1幼儿之母 2013年被执行死刑

·蓝树山在广西拐卖34名男童和1名妇女 已被执行死刑

·黄清恒跨国拐卖20多名婴儿 2015年广西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黄升灶、黄升贵2人在江西拐卖15名儿童 2000年被执行死刑

·甘肃:4岁女童被拐途中身亡 人贩子高某欲借尸骗保 2015年被执行死刑

·吕锦城在福建拐卖儿童并致2人死亡 2010年被执行死刑

·缪步黄、吴通住2人拐卖收买贵州四川籍妇女154名儿童2名 已被执行死刑

·36人贩婴团伙在云南拐买223名婴儿 主犯蒋开枝2012年一审被判死刑

2009年底至2010年8月不到一年的时间,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农妇蒋开枝等人将从云南宣威、会泽、开远等地拐骗、收买来的婴儿贩卖到河南省,蒋开枝起组织、领导和指挥作用,并且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婴儿223人。其中李金顺、徐顺花夫妻等被告人卖给蒋开枝婴儿29人,裴文兰等18人帮助蒋开枝运送婴儿194人。

据了解,36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65岁,最小的刚满20岁。其中女性被告人高达28人,其中大部分都来自偏远山区,文化程度为文盲和半文盲的高达34人。

2012年6月16日,云南省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开枝死刑,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宁选斌、 张林鹏、裴文兰有期徒刑15年,处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黄丽等31名被告人判处14年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36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2013年5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宣威法院开庭审理该案,5月17日下午16时许,二审庭审结束,将择期宣判。但至今,未见二审宣判结果的公开报道。

·喻立香在云南贩卖婴儿33人致1死 2011年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以喻立香为首的团伙先后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等处购买婴儿,贩卖至河北涉县,先后贩卖婴儿49人,其中喻立香拐卖儿童33名。

喻立香外号“小香”,1968年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十几岁时,她被人从云南拐卖到河北涉县,然后在河北为人妇为人母。10多年后,这名曾饱受亲人分离之痛的女子却将这种痛苦转嫁到他人身上。据调查,2005年上半年,喻立香平均每月都将1名儿童贩卖至涉县。

2010年4月16日,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喻立香无视国法,后果极其严重,罪当严惩,因此一审判处死刑,另两名主犯杜明花、喻小芬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20名分别被判处2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喻立香在一审宣判后不服上诉。2011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喻立香等23人以出卖为目的,交叉结伙,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上诉人喻立香无论是拐卖儿童数量还是个人获利都是最多,助长云南、河北两地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行为的泛滥,还造成一名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马守庆在云南拐卖儿童37人致1女婴死亡 已被执行死刑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守庆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罪犯马守庆已被执行死刑。

·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4人在云南拐卖19名幼童 2005年被执行死刑

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4人

李碧芳等8名来自云南昭通和广东潮汕等地的人贩子,从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间在昆明城郊疯狂作案,将19名幼童拐骗后高价贩卖至广东省普宁市等地。

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期间,蒋成普、刘维洪、刘维兵、刘子兵相互邀约,分别结伙或单人,先后窜至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的多处地方,采用哄骗方法,将19名2岁半至6岁的男孩拐骗到广东省普宁市,以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碧芳、袁贵远,李、袁二人又通过苏雪云、刘美惜等人介绍,分别以9000元至21000元的价格再次进行贩卖,共获取249500元。

其中,李碧芳参与作案18次、拐卖儿童19人;袁贵远参与作案14次、拐卖儿童15人;蒋成普参与作案11次、拐卖儿童12人;刘维兵参与作案9次、拐卖儿童9人;刘维洪参与作案7次、拐卖儿童7人;刘美惜参与作案6次、拐卖儿童6人;苏雪云参与作案5次、拐卖儿童5人;刘子兵参与作案1次,拐卖儿童2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刘维洪等人结伙,在短时期内,共谋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均系主犯,且拐卖儿童多人多次,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故判处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死刑;判处刘维洪死刑,缓期2年执行。另外,从犯刘美惜获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苏雪云获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刘子兵获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四名贩卖幼童的人贩子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院审理,被核准于2005年9月2日上午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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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写关于这方面的毕业论文,看了一些案例,我也觉得很困惑,觉得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判的太轻了。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布的拐卖妇女儿童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三:

蔡顺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被告人蔡顺光,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农民。
2008年农历四月的一天上午,在福建省霞浦县下浒镇延亭村长沙自然村后门山一偏僻树林内,被告人蔡顺光从“陈伟”(另案处理)手中以33 000元收买了被拐卖的被害人王某某“做老婆”。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父亲报案,前往解救王某某时,蔡顺光提前将王某某转移到霞浦县城松城街道燕窝里租房居住,由蔡顺光的母亲林水玉看管,自己则到霞浦县海岛乡渔船上打工。201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蔡顺光的租住房内解救出王某某。两天后,王某某产下一男婴,现由林水玉抚养。王某某已返回原籍。同年2月1日,蔡顺光在霞浦县海岛乡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顺光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用转移被害人的方法阻碍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蔡顺光收买王某某后,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并欲与王某某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蔡顺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蔡顺光有期徒刑八个月。

其中这个从轻处罚的依据我看不太懂,什么叫做欲与其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完全只是从收买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定罪量刑,而不考虑被收买妇女王某某客观上受到的侵害。从这个案例中明显可以看到有收买拐卖妇女的行为,非法拘禁的行为,强奸行为(总不能说我把你买来真的只是想和你结婚生崽没别的意思,王某某一听好吧好吧就答应跟他上床了?)。这个案例收买人非法拘禁了被害妇女两年并且多次强奸,说的不好听点就是一年干到头并且生下一个男婴。正常人都知道这会对被拐卖妇女身体上心灵上以及她以后的生活造成多大的伤害,却因为这个可笑的欲与其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只判八个月?再交些钱捞出来跟没事一样?

如果我是蔡顺光我会觉得这太他妈赚了,俺要努力赚钱多买两个都可以开后宫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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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闹的很凶的时候,大家都喊着“只要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都该枪毙!!”

稍微懂点法律都知道这是不太合适的,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对拐卖者定罪量刑是出于对拐卖人的保护,如果一律判死刑的话,妇女儿童一旦被拐走就意味着凶多吉少了,人贩子想反正是干脑袋挂裤腰带上的行当,卖不出去那就玩腻了杀了吧,反正老子就一条贱命随便你们。

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其中一些法定从轻情节也同样是出于对于被拐卖妇女的保护,但考虑到买家大部分是偏远山区的无业人员(没有别的意思)也不懂这些什么从轻情节,我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还是应该要重判,出现这种每个罪提出来都是重罪,合并起来就成轻罪了实在是滑稽。

盗窃罪中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收买被拐卖妇女比偷个iphone的违法成本还低,现在人都没手机值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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