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身份为什么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吗?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中公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须具备如下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须是二人以上。此处所讲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而言,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具体来讲,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主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除此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4)在身份犯的情况下,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双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双方都是共同间接故意;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相同。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犯罪的情况。

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一,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第二,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四,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分为三种情形: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有分工的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有机的整体。

2.简述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要共同犯罪,简称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犯。在我国刑法中,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于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其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三)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将其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依据共同犯罪人有无组织形式,将其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3.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处罚?采用“折中分类法”,以地位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分工情况。

①主犯:1)“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组织犯2)“聚众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分子,实行犯或教唆犯。

★主犯:实行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组织犯。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不然是主犯。

★主犯、教唆犯、实行犯、首要分子然属于“共同犯罪人”。

★主犯处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部犯罪处罚。

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实行犯、帮助犯。

③胁从犯:1)行为人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2)行为人因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④教唆犯:1)客观有教唆犯罪行为2)主观具有教唆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故意内容: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处罚原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被唆使对象:本无犯意之人、虽有犯意但不坚决之人,教唆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间接正犯:教唆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2)精神病患者犯罪。

★教唆未遂:被唆使之人未犯被唆使之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

●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事后放弃犯罪,或尚未来得及实施犯罪活动。

●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的并非被教唆的犯罪,且实施的其他犯罪与被唆使之罪无“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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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不知道大家都复习得怎么样了?由于疫情的原因,大家都在家备考,即使在家复习也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小编为同学们梳理了刑法的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定罪量刑条件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

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诽谤罪、侮辱罪、侵占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⑷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客体2、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

大陆法系:1、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层层递进)

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行为对象则未必决定犯罪的性质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必要条件,行为对象则是某些犯罪必要条件

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行为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行为对象则不是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

行为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 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或一人直接故意一人间接故意
为了犯罪建立的非法组织
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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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公安学专业

  《法律综合》科目考试大纲

  本科目的考核包括法理学、刑法学两部分。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法理学和刑法学基础知识的专业素质,具备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体包括:

  1、准确识记法理学、刑法学的基础知识。

  2、正确理解法理学、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3、能够运用法理学、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有关实践问题。

  II.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概念题 6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18 分

  简答题 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48 分

  论述题 2 小题,每小题 21 分,共 42 分

  案例分析题 1 小题,每小题 21 分,共 21 分

  材料题 1 小题,每小题 21 分,共 21 分

  2.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原理

  2.法的作用的分类

  二、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

  1.法的渊源的语义

  2.法的渊源的类别

  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国内法与国际法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根本法与普通法

  6.一般法与特别法

  (三)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一)法律体系释义

  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2.法律体系与其他相近概念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的要素概述

  2.法的要素的分类

  1. 法律概念释义

  2. 法律概念的分类

  2.法律规则的分类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3.法律原则的分类

  4.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2.权利和义务释义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2.法律关系的分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2.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责任概述

  2.法律责任的构成

  3.法律责任的种类

  (二)法律责任的原则

  1.法律责任原则的含义

  2.法律责任原则的种类

  (三)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

  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一)立法概述1.立法的概念

  1.依法立法原则的意义

  2.依法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1.科学立法原则的意义

  2.科学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四)民主立法 1.民主立法原则的意义

  2.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1.比较立法原则的意义

  2.比较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一)法的实施概述

  2.法律实施的基础与动力

  1.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2.全面实施宪法的精髓要义

  3.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规律

  2.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一)现代法治的理念

  1.现代法治的一般要义

  2.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要义

  2.法治与法制的相互联系

  3. 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1.人治的基本含义

  2.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

  3. 法治与人的作用

  (四)法治与德治 1.法治与德治的本质属性

  2.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

  十一、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

  (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1.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2.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

  3.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理的核心要义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理的基本原则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3.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4.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5.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四)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法治中国”的概念

  2.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刑法惩罚方面的任务

  2.刑法保护方面的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2.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和基本要求

  3.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4.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3.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5.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6.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四、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1.犯罪对象的概念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2.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1.犯罪主体的概念

  2.犯罪主体的分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3.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

  (三)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1.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1.犯罪故意的概念

  2.犯罪故意的类型

  1.犯罪过失的概念

  2.犯罪过失的类型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1.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不作为犯罪的关系

  (五)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

  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九、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1.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的概念

  2.正当防卫的要件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紧急避险的概念

  2.紧急避险的要件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一)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1.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2.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1.犯罪既遂的概念

  2.犯罪既遂的类型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

  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未遂的类型

  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中止的类型

  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概述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3.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1.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2.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3.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4.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罪数的概念与判断标准

  2.罪数的判断标准

  1.法条竞合的概念

  2.法条竞合的特点

  3.法条竞合的种类

  4.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刑事责任的定义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三)刑事责任的根据

  (四)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刑罚体系的概念

  (五)非刑罚处理方法

  1.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2.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一)刑罚裁量概述

  1.刑罚裁量的概念

  2.刑罚裁量的原则

  3.刑罚裁量的情节

  4.刑罚裁量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累犯的刑事责任

  4.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2.立功的表现形式

  3.立功的刑罚裁量

  1.数罪并罚的概念

  2.数罪并罚的原则

  3.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3.缓刑的考验期限

  4.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

  十六、刑罚执行制度

  2.减刑的适用条件

  2.假释的适用条件

  3.假释的考验期限及管理规定

  十七、刑罚消灭制度

  2.追诉时效的期限

  2.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一)刑法各论概述

  1.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2.刑法分则的体系

  3.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重大责任事故罪

  7.过失致人死亡罪

  12.拐卖妇女、儿童罪

  22.窝藏、包庇罪

  2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概念题(每题 3 分,共 18 分)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简答题(每题 8 分,共 48 分)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适用的原则。

  3.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4.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5.简述刑罚的功能。

  6.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 21 分,共 42 分)

  1.试论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2. 试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共 21 分)

  1.2013 年 7 月 18 日晚,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矿管警察大队民警郭增喜和朋友在林州市黄华山景区的一家饭店吃饭、饮酒。饭后,郭增喜等人到林州市皇冠

  KTV 门口时,遇见素不相识的李青峰抱着其 7 个月大的女儿从歌厅出来,酒后的郭增喜直接从李青峰怀中抓住其女儿扔在地上,致使女孩头部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问:(1)郭增喜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2)郭增喜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

  五、材料题(共 21 分)

  1.习近平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他还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党、法、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概念题(每题 3 分,共 18 分)

  参考答案要点: 亦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参考答案要点: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参考答案要点: 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作出的基本分类。

  参考答案要点: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参考答案要点: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个人和单位。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参考答案要点:是指有查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 8 分,共 48 分)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参考答案要点: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简述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适用的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按照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一是依法裁决;二是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三是进行备案与审查。

  3.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参考答案要点:

  (1)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约束的机制。

  (3)正当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6)正当法律程序促进公民行为理性化。

  4.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要点: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简述刑罚的功能

  参考答案要点:刑罚的功能包括以下几项:(1)惩罚功能;(2)矫正功能;

  (3)安抚功能;(4)威慑功能;(5)教育功能。

  6.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要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论述题(每题 21 分,共 42 分)

  1.试论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参考答案要点: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即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具体而言包括:

  (1)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立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的最高形式和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保证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就必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性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尊重代表的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3)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

  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前提是健全立法公开机制。

  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主要是要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2.试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是共同犯罪的实施者,也是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分工的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规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是

  胁从犯。根据《刑法》规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超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共 21 分)

  1.参考答案要点: (1)郭增喜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郭增喜在酒精刺激下,突然将素不相识的李青峰之幼女从摔到地上,客观上非法伤害了女孩的身体,并造成了轻伤的危害结果;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郭增喜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虽然是在酒后实施,但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郭增喜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 郭增喜将婴儿摔到地上,造成轻伤的危害结果,虽然是酒后实施,但并不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确定。在认识因素方面,郭增喜已经看到李青峰抱着的为一婴儿,却将该婴儿抓住摔在地上,作为成年人具有认识这一行为危害性的能力及条件,即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明知。在意志因素方面,郭增喜与李青峰素不相识,也无蓄谋,可以认定其并非积极地追求该幼女伤害结果的发生;但在突发性情绪支配下,不计后果地实施了“摔婴”行为,即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材料题(共 21 分)

  1.《法理学》(第五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年 7 月。

  2.《刑法》(第七版),王作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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