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最多可以判多少年?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1、走私普通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故意伤害罪。(抗税罪中有相同情形)

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强奸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最中,强奸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如果实行行为不受刑法处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处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自残,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经有责任能力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成本罪。未经其同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须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解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

将其送回家中。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一直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例:甲一直拐卖妇女,乙表示要

收买一名妇女。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以杀人故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故意伤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10、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中处罚”,适用于本罪的1~3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再使用殴打从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不再使用侮辱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本罪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人罪。这里的暴力是指拘禁之外的暴力,而且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
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 1、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诬告陷害罪与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在二者还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在量刑标准上也有所不同。在本文中,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讲讲2018年诬陷罪与诽谤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量刑

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陷害罪既遂,而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43条的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预备,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陷害罪。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条明文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即需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的案件

    2、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4、涉嫌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诬陷罪与诽谤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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