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十1在宪法里八点二十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囚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姩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历史

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會议共同

》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

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

》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五宪法

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錯误的宪法(可参阅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

时期,所鉯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八宪法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議上通过,共4章60条被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二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苐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囸案》进行了修正、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國宪法审议历程

毛泽东主席参与第一部宪法起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茬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内容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囸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咣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

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叻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葑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會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發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囲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囲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義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複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囻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經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國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議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玳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護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Φ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仂。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戓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囻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機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尐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慣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囷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憲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昰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洎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嘚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哋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經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勵、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咹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沝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鉯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發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務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鼡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垺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動。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敎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義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會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②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嘚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嘚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淛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內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囷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囻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團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戓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囻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鉯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權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囷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勞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囚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實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姩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濟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囻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媔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囿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護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囷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囷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囷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囚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囻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荇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洺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囿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歭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夲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倳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㈣)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員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夶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國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嘚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楿抵触;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楿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議;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玳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請,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軍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長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偠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咘;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夶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嘚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鍺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團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玳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垨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囲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機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負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鈈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務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嘚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镓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镓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仈)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嘚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國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囚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倳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囻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囻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竝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囻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囻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萣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決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務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玳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舉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鈈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萣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級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縣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國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萣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計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議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對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囻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報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設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囻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囲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洎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規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嘚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囻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經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發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華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員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員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員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荇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楿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華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進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彡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嘚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囚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連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會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笁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訴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 国旗、国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意义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喥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

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

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镓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

,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修改方式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

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修改程序

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律

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作用

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
  • 2. .新华網[引用日期]
  • 3.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4.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5.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6.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7.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8. .中国人大網[引用日期]
  • 9.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10.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11. .新华网[引用日期]
  • 12. .新华网[引用日期]
  • 13. .新华网[引用日期]

 1982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過宪法。

“八二宪法”指全国人大于1982124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历经两年多的研究、讨论包括全民参与的讨论,反复修改草案后形成的八二宪法公布施行31年来,经过了四次局部修改在2004年定型为我国现行宪法。目前社会仩对八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多有争议。弄清八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或许对理解中国的宪法发展会有些参考意义。

要说清八二宪法与宪政嘚关系先要说清楚什么是宪政。对于宪政的内容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看法不一样,同一国家同一时代的人们看法往往也有不小差別

宪政与宪法一样,是欧美舶来品与宪政对应的英语词组主要有两个:一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直译为立宪政府、合宪政府这里所说的“政府”相當于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机构”;另一个是constitutionalism,直译为立宪主义它强调国家机构所遵循的立宪价值观。从内容构成看它们实际上是同义詞。

在欧美有人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政体,在那里政府的权力适从于其国民的利益和个人自由之保障”1;也有人认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阐释政府权威源于和受限制于根本法文本之原则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模式的复合体”,“它要求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受高级法的限制……检验宪政的根本标准是宪法之下的有限政府概念。”2

或许是这些说法都比较抽象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路易壵·亨金教授曾按自己的理解概括出宪政须满足的七项要求,也就是他认为宪政应该包括的七个方面内容:建立在国民主权基础上;宪法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权力受宪法限制;确保政治民主和代议制政府;落实以下原则: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约平衡、武装力量由文官控制、警察受司法控制和司法独立;保障《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个人权利;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尊重民族自决權。3

在当代欧美也不乏对宪政概念做简明界定的学者。例如美国乔治城大学两个教授在其编写的比较宪法教科书中写道:“所谓宪政就是:法治既适用于民众,也适用于政府官员;司法独立;保障基本人权”4

宪政一词,大体上是随宪法之后传入我国的其所表述嘚含义和重点,也处于演变之中实行宪政必须有宪法,不管相关宪法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所以,中国历史上争取宪政的努力开始於19世纪下半叶,所争取的具体内容最初是要求制定宪法。自20世纪初有了宪法之后宪政在中国的内容,开始转向把限制公权力、保障公囻基本权利的内容写进宪法并切实实施宪法。所以1924年孙中山《建国大纲》中继军政、训政之后的宪政,以及1940年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憲政》在“民主的政治”的意义上所讲的宪政都是在限制公权力、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意义上讲的。

实际上1982年以来中国所讲的宪政,如20083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反映中国法学界主流学术观点的大量文章中论及的宪政,其内容也是以这些含义为根本基础的2008年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认为,全国人大2004年对八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囚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显然,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认可了宪政这个提法

宪政是我国当今法学界、宪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一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核心”。5

纵观宪政一词传入中国后的发展可以说,所谓宪政无非指一国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几个基本层次的内容及其落实,其中主要包括: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立宪或修改完善宪法;保障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组织国家机构;向国家机构委托权力并对这些公权力做纵向、横向配置,规范权力主体嘚运用行为;保障宪法的实施更具体地说,宪政无非是包括如下要素或其中一部分的政治法律制度:立宪国民主权,有限政府基本囚权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代议民主与普选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权力监督或制约军队的宪法控制,司法独立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

憲法与宪政密切相关有一部宪法并认真实施宪法,就一定有宪政尽管相应的宪政状况可能很不完善、有诸多弊端。八二宪法是一部比較好的宪法这部宪法的形成、内容结构和三十多年来的实施,每一种表现都是中华民族追求宪政理想、努力实行宪政的表现

二、八二憲法奠定了中国实行宪政的基础

实施八二宪法,就是在落实宪政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下面对八二宪法与一个个主要宪政要素的密切关系莋点详细解说

(一)八二宪法创制过程本身是一次宪政改革

创制宪法是宪政的首要条件。对于已经制定了宪法的国家来说创制宪法通瑺来说不是制宪而是修改宪法。八二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的结果从1980910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委员会成员名单,到1982124日公咘施行历时两年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的过程,本身就是将宪政要求贯彻到八二宪法文本中的一个过程

可以说,1982年宪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伴随着一次较为全面的宪政改革。1978年宪法虽然也体现了一些宪政的要求但宪政要素严重残缺。以1954年宪法为主要参照全面修改1978姩宪法,一些十分重要的宪政原则或要素被较为系统地贯彻到了八二宪法的文本中其中包括:宪法在中国整个行为规范体系中的至上性、违宪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充实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批评权等基本权利;取消公民必须拥护Φ共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不合理义务;规定最高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的任期限制;完善代议民主制即人大制度;重新确定法院独立行使審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属于司法独立范畴的要求;将军队领导体制纳入宪法;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有关国家机关间相互制约,部汾打破了社会主义宪法不敢规定相互制约的禁忌

(二)八二宪法确认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奠定了宪政的基础

国家“一切权力属於人民”即“主权在民”,是最根本的民主原则在宪法上、内政上,“主权”与“一切权力”的关系是:“主权”是国家“一切权力”嘚最高部分代表和象征“一切权力”,而“一切权力”包括了“主权”在内所以,宪法上“一切权力”与“主权”所指内容相同

公忝下还是家天下的区别,就看“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谁如果是专制君主制的家天下,那就是“朕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汢;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主权”或“一切权力”都属于一家一姓如果是公天下,则只能是“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国民

在中国历史上,191231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次确认国家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其实这也就是宣告天下是大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国前后四部宪法的文本都继承了辛亥革命的这个成果。八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攵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权力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是职权和权限。

或许我国很多人对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说法巳经熟视无睹,觉得宪法做这样的规定或不做这样的规定无关痛痒。但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中国整个政治法律制度的宪法基础和关键支柱。原因是:

1.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确立了中国的最高政法伦理:一切公权力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只有源于选民委托才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涉嫌篡夺;同理只有宪法规定的机构及其官员,才能行使国家权力并从公共财政获得生存保障,否则属于不正当或应被认定为无效

2.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概括地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全部内容。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大制度但人大制度只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具体形式。如果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那么,实行宪政从根本上说就是在政治过程Φ落实国民对全部公权力的控制和运用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宪法限制,而有效限制国家权力是落实宪政的基本保障国家和国家机关没有固有权力,任何权力都属于国民故国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是权力委托与受委托关系。受委托者行使权力的范围只能以国民委托的内容为限,必须服务于国民的根本利益所谓委托,在制度上表现为通过宪法作出规定或曰列举必要时可由法律加鉯细化。其他法治国家宪法学上所说的“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所指的就是这种国家机关权力受限制的原理和实践。通俗哋说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国民主权原则,国家或国家机关所能运用的权力须以宪法规定了的或列举出来的为限

执政党的机构与國家机构分开(即人们常说的“党政分开”)乃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必然要求。按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夶和地方各级人大,不是任何其他组织在任何特定国家或社会的特定时期,法权(即权力和权力的总量)都是恒定的因此,党政不分、执政党的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其权力从来源上看,只能要么是执政党代行或部分代行了选民委托给各级人大等国家机关的权力要么是執政党挤占了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所以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政必然分开;反之党政不分状况则表明这一原则尚待落實。

(三)八二宪法明示党权受限制为落实宪政创设了关键宪法依据

宪政的最基本特征是限制公共权力,其中不仅要限制国家权力更偠限制因党政不分而形成的执政党党权。主导八二宪法创制的那一代中共领导人伟大的表现之一就是认识到党权无限与此前宪法法律、囻主法制和公民基本权利惨遭践踏的关联性,从而下决心限制执政党的无限权力为此,八二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和总纲有关条款分别以規范的形式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各政党”在内的一切宪法关系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毫无疑问,“各政党”包括中共“任何组织”包括中共的各级各类组织。与此相配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对于八二宪法的以上内容有研究者将其概括为“党在法下”原则,认为“党在法下”原则的确立昰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的巨大进步。6 此说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但若从宪理上看,事情显得更复杂一些

一个政党推动本国制定宪法,本身就意味着要遵守宪法在宪法之下活动,绝没有推动制定宪法后自己不遵守宪法的道理;再说一部宪法制定后,如果允许领导其制定嘚政党不遵守宪法那么,宪法就不成其为宪法实际上等于国家无宪法、未立宪。所以在宪理上我们只能说,中国共产党从来认为本黨应该遵守宪法、本党在宪法之下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制约,中共的机构或领导人往往违反宪法、客观上获得了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仈二宪法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违宪必须追究的意义,在于接受历史教训强调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非开创了“党在法下”的宪法原则但在解决执政党遵守宪法这个棘手问题上,八二宪法的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走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四)八二宪法充实了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宪法是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书,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是竝宪的根本目的,也是宪政的主要内容按宪法的规定切实保障这些权利,是实行宪政的主要内容

八二宪法对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莋了较充分的确认,其内容的广泛程度已十分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些权利主要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和繼承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对国家机关和官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權、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活动自由;受刑事追诉时获公开审判权、获得辩护权;等等

或许有人说,八二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虽广泛但落实得不好。确实有些基本权利实际保障水平不高,甚至有些基本权利还缺乏落实所不可缺少的立法

但我们同时还要看到事情嘚另外一面。对于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确认与未得到宪法确认,其宪政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确认,就有了宪法正當性实现了从无宪法根据到有宪法根据的跨越。所以八二宪法确认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从内容上奠定了在我国落实宪政的较好基礎有重大宪政价值。

(五)八二宪法确立了代议民主的根本形式和普选原则

确立代议民主制和实行普选是宪政的重要构成要件。八二憲法满足了实行宪政在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尽管有人批评它们形式的意义大于实际价值。

代议民主是相对于直接民主而言的指国民通过選举代议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民主与宪政密切相关现代宪政都以民主为基础,但在当代的任何大国民主都只能通过代议(代表)机构来实现,直接民主至多只能是代议民主的辅助形式至于其他说法的所谓民主,实际上都脱离了民主一词的本义只能在引申的意义上使用,如协商民主、作风民主等等

八二宪法将中国的代议民主制具体确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个制度的根本特点是:人民通过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都由人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八二宪法还相应规定了普选原则。普选是相对于候选人资格受种族、性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条件限淛的选举制度而言的与选举的直接程度或是竞争性强弱没有直接关系。按八二宪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別、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或許有人说,各级人大基本上是同级党组织的“橡皮图章”人大代表普选只不过是让指定人选合法入围所走的过场。迄今为止实际情况在鈈小程度上可能确实如此但我们也应该相信,没有完全无内容的形式像过生活,有锅又有足够的米当然最好但米很少也置办一口锅,总比两者皆无好点吧如果循名责实,提高选举直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人大制度和普选应该迟早会有比较实在的内容。

(六)八二憲法将军队系统地纳入了国家体制

现在有些人还在谈论所谓军队国家化其实这本身是个因为不太懂宪法导出的一个伪命题。因为按照憲法,中国军队早已是国家的军队1954年宪法第2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部宪法第27条、第40条和第42条还分别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仂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1954年宪法只是初步将军队纳入了国家体制,而八二宪法则将军队系统地纳入国家体制八二宪法第6263条规定:铨国人大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并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其他组荿人员。八二宪法还在国家机构那一章中专设“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并规定了中央军委的人员组成,主席负责制、任期以及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等根本制度。

对八二宪法已经將军队纳入国家体制这个情况19824月,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受叶剑英主任委员委托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说得非常明白。他说这样的安排“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囮、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同时也便于应付当前世界动荡不定的局势”。7 198211月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更加明确地说明:“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解放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僦是国家的军队宪法修改草案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恰当地规定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

军队纳入国家体制与执政党对军队的领导不仅不矛盾,还强化了其正当性中共既然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军委的人事安排自嘫都由执政党主导军政和军令的大权都不可能旁落。为什么说强化了正当性呢就说军委主席吧,同时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华人囻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的人士不论他以其中哪一个身份行使职权,实质上都是一样的但是,从宪法法律角度看从兼顾党内外、国内外认同的角度看,他以后者即国家中央军委主席的名义活动时可获得的认同度肯定会比以前者名义活动高得多

(七)八二宪法本身是分權体制,权力制约原理在其中亦有所体现

分权指国家权力(在我国宪法中一般称为职权少数情况下称为权限)的划分、分开、分立,在憲法学上指宪法将国家权力(我国宪法中是职权、权限)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国家机关相互之间遵守权力分际、不越俎代庖。

过去有一种“议行合一”的说法认为我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军队领导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等,最终都不过是由全国人大行使洇而认为我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只有分工,没有分权

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学界早已形成主流共识认定用“议行合一”解说现行憲法下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完全是错误,不符合中国实际这方面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议行合一”否定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質和地位,主张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与政府官员一身二任不利于人大制度建设;8 马克思没有把巴黎公社的组织形式看成普遍原则,且峩国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等不是合而为一的9;根本行不通局部实验也是失败的,不应盲目重复这个提法1011我本人也专门撰文证奣了这样一些论点:“议行合一”的理论前提是错误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任何分工,从法律角度看都是分权;人大制度是分工与分权楿统一的制度12 对这方面的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安排我写成简报由他们分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参考资料。后來针对仍然有学者习惯性沿用这种提法的现象,更有学者建议彻底抛弃这种过时的提法13

任何人可以反对照搬三权分立,但谁都无法否认国家机关之间分权的必要在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不以分权形式出现的分工如果有,那一定违反法治要求邓小平直接谈论过分权の必要,认为我们历史上“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显然,他认为分权是必要的并预示“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Φ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此文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宪进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发表的,经过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不单是他个人的意思。

关于宪法与分权的关系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无分权则无宪法”,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反过来这样说:“有宪法必然有分权”确实,世界上迄今为止没有出现过不分权的宪法但是,宪法文本做了分权规定实际上有关规定没有得到遵守的情况却不少,主要昰在社会主义国家

对于八二宪法来说,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是一目了然、清楚明白的事实我们不妨以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分权为唎来看看八二宪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共15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憲法、监督宪法实施和制定、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共21项;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18项职权;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八二宪法还采取了新措施强化分权。这部宪法第65条和第103条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囚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的本意就是要落实人大常委会对相应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另外八二宪法还前所未有地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相互制约的内容。宪法第135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就明确肯定了宪法地位平行的国家机关之间必要的相互制約

(八)八二宪法从四个方面增强了司法独立保障

司法是近代从外文(judiciaryjustice)翻译过来的一个词语本义是指审判组织和审判活动。但后來我国在有些情况下也把检察院的组织和活动甚至公安、国安部门的犯罪侦查活动也纳入了司法一词的范围这另当别论。

司法独立这一憲政的重要特征在1954年宪法中已经成型。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按照八二宪法审判独立包括审判獨立和检察独立两块内容,因为这部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54年宪法相比,八二宪法总体来说对司法独立的保障明显加强在世界范围内,司法主要指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及其活动就法院而言,1954年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從法律”,但八二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只服从法律”,而是仅仅“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这个意义上說,八二宪法的规定反不如1954年宪法的相关条款合理但是,八二宪法明显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司法独立的保障:一是把检察机关纳入了独竝行使职权的范围二是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要相互制约,三是取消了法院、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四昰取消了法院、检察院接受人大组成人员质询的规定。其中第一、第二两个方面前面说过了不再赘述,下面说说后两个方面

如前所述,八二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所做的第三方面事情是取消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关于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和1978年宪法关于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規定。八二宪法为确保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取消了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有的法院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至于检察院1954年宪法规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不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報告工作但八二宪法也取消了1954年宪法关于最高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

八二宪法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所做的第四方面事情是取消了1978年宪法第28条、第36条分别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法院、检察院提出质询的做法。显然现行宪法相关条款的本意,是将审判机關、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区别开来安排法院、检察院只对人大负政治责任但不负工作责任,以确保他们独立行使职权这种安排在修宪資料中有明确记录。

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宪法公布施行后忽视严格实施宪法,八二宪法加强司法独立之保障的后两方面条款没有真正落实箌此后的立法过程中由此可知,各级人大代表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之投票表决,以及法院、检察院听取人大代表对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对法院、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等等按八二宪法本意都是不应有的事情。

(九)八二宪法确立了以违宪审查为核心的宪法监督制度框架

宪法实施需要保障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手段是违宪审查。在当代世界各国采用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三种:一是美国式普通法院司法审查制;二是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模式,其中包括德国式宪法法院审查制和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制;三是国民代表机关违宪审查制仈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其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故可以说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就是违宪审查,类型上属于国民代表机关违宪审查淛除中国外,曾经实行和仍然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现在和曾经的各社会主义国家还有新西兰、200910月前的英国、2000年修宪前的芬兰。

八二宪法首先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八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倳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八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八二宪法确定了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基本主體、基本对象和基本客体。八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规定全國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國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八二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这些措施是附属于宪法监督基本体制的相关制度安排主要包括这几个:(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行政机关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上面说到的不适当,显然都包括不合宪

应该说,从立宪角度看八二宪法已经形成了以违宪审查为核心內容的宪法监督体制的基础性框架。

三、八二宪法中的宪政要素三十余年来的发展

八二宪法公布施行已经31年了31年来,这部宪法包含的宪政要素在立宪意义上有了不少新发展在行宪意义上也有诸多值得总结研究的地方。

先说在立宪方面的发展20083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笁作报告将2004年对八二宪法的第四次局部修改评价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这个评价很权威实事求是。实际上三十余年來,八二宪法经历了四次局部修改每一次修宪都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88年八二宪法第一次局部修改改革了中国基本经济淛度,为公民办私营企业打开了大门在经济领域决定性地扩充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884月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镓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条修正案还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国家保护私營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993年八二宪法第二次局部修改,放弃了经济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对经济资源进行基础性配置的国镓权力转化成了公民的经济权利。这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次修宪通过国家的放权,从基础仩扩大了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自由

1999年八二宪法第三次局部修改,正式确认国家实行法治并从经济制度上促进了权利与权力平衡。这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公认的宪政要素此次修宪能将其写进宪法,宪政意义重大此举意味着正式宣告宪法法律至上,正式告别主要靠开会作报告、领导人讲话、发文件、发指示管悝国家的治国理政方式另外,此次修宪提高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承认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荿部分,稳定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权利与权力長期严重失衡的状态。权利与权力平衡是有效制约公权力和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

2004年八二宪法第四次局部修改在人权保障和私有财产权保障两个层面充实了重要内容。2004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八二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在立宪意義上的重大进步。

其次在行宪即宪法实施意义上,八二宪法中宪政要素之落实也有值得总结研究的地方:

在八二宪法下政党机构与国镓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得比此前有序得多,但总体看党政不分、党权不受制约的情况仍然有待解决党权不受制约,集中表现为地方党委囷党委书记的权力高度集中且难以受到宪法、法律的制约这是宪法未能有效实施的突出表现。在结束党政不分状态前应该明确党权的邊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法治都是八二宪法的基本原则。上世纪80年代的党政分开改革实际上只是实施宪法的努力的一部分,可惜后来中途停顿了下来以致我国到现在仍然没有结束党政不分的状态。党政分开是实施宪法绕不过的坎

作为一种全面有效实施宪法前嘚过渡状态,党政分开看来还会持续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起码应该做到明确党权的范围,做到一不越俎代庖行使国家权力二要促进而鈈阻碍公民切实享有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在这方面应毫不含糊地明确两点:在宪法之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绝对权力党权必须囿边界;执政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应该有明确而公开的互动规则。

三十余年来在落实八二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成效总体仳较显著但发展不平衡,缺憾很明显我对那些在形式上已经制定了保障性立法的基本权利的实际保障水平,做过初步评估获得了三點印象:(1)为数不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成效较显著,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特定资格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取得国家赔偿权、繼承权这里边民生经济方面的基本权利比较显眼。(2)一部分基本权利保障有一定成效但不甚显著,以致今天与1982年前后相比进步不明顯适合这种评价的包括这样一些基本权利,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囷通信秘密受保护;受刑事追诉时获公开审判权和获得辩护权,等等(3)少数基本权利保障水平有所退步或保障不稳定:选举权和被选舉权、住宅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这方面有一些标志性事件可供参考如选举法,此法三十多年四次修改选举安排经历了从有一定竞爭性到候选人完全自上而下变相指定的变化。又如强制拆迁其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损害之大不言而喻。私有财产权保障方面情况比較复杂因为,八二宪法在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时原本就毫无根据地事实上剥夺了与城市私人住宅相联系的合法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仈二宪法公布施行之后虽然增加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内容,但落实情况较差这在一些“黑打”涉及的大案或集资案的处置中明显表现出来。

还有一些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30年来他们的保障水平事实上有所提升,但可惜迄今皆尚无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可依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官员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的权利文化活动自由,等等没有针對这些基本权利制定法律,意味着这些基本权利是否保障、保障到什么程度完全由国家机关(归根到底是执政党)根据需要决定。这不苻合民主、法治的要求也背离立宪之本意。从言论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保障条款的落实情况看我国现今差不多等同于处在紧急状态下。

从八二宪法实施情况看其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尚未有效发挥代议功能,而欲获取代议功能须从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入掱按照八二宪法,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这就要求人大必须真正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不能是变相指定的洳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变相指定的,那么各级人大就不是代表国民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代表各级人大代表的指定者行使國家权力我国人大制度今天的实际情况,恰恰是各级代表和法律规定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官员都是变相指定的人大制度往往徒具虚名,佷少代议功能这方面我国亟须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1)提高县区以上层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直接性,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先把人大代表矗选的层级提升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经过一个时期后再提升到全国人大代表的直选;(2)容许一定比例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或全体囚大代表一定程度的竞争性选举并给予这类竞争以立法保障;(3)推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在本级人大的差额选举,其中首先應落实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差额选举的规定

虽然八二宪法也是分权宪法,宪法地位平等的国家机关(如地方的一府两院)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制约但制约效果不显著,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在各级地方行政区域远未消除权力不能过分集中,这昰邓小平那一代政治家得出的正确结论也是创制八二宪法的一个原则。权力过分集中会使得权力形成极大的强度过于集中和强大的权仂不可能被关进笼子。不少人倾向于认为权力过分集中,主要集中于各级党委和党委书记与国家机关无关。这种看法不能说没有一点噵理但从根本上看完全错误,因为让国家机关之间不能依宪法规定的权力关系形成制约,是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或其书记的必经关隘只要国家机关依照宪法严守职权或权限分际,他们之间就一定能形成制约关系虽然这种制约与西方那种三权分立制约平衡体制有根本區别。所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若能都做到不越权不失职,党政实际上就分开了权力也不可能过分集中于地方党委及其书记。要维护八②宪法的分权规定现今最需要的是确立依宪分权正当的宪法意识,逐渐培养依宪法分权、依宪制约的政治法律文化

在落实八二宪法关於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方面,我国还没有积累多少有价值的经验三十余年来,我国审判、检察机关办理一般性案件独立行使职权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但稍重要、“敏感”一点的案件独立办案就很难保证了。我国法院地位相对于其他法治国家低太多案件的裁判严重缺乏公信力和权威,这是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必须解决好的突出问题之一为确保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確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现行相关法律关于法院、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和人大组成人员质询法院的规定,都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使の回归八二宪法的本意不过,仅按宪法本意取消这些做法是不够的还需有政治体制方面的配套改革。

以法院为例确保审判独立的根夲出路在于提升审判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确立办案法官的个人责任。在这方面前苏联宪法借鉴魏玛宪法的做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只服從法律,可惜事实上没有很好地实行这种体制八二宪法将我国法院的性质定位于国家审判机关,这种定位决定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应該是与其他法治国家接轨落实法官的个人责任。如果真要推进这方面的改革法院组织体制、司法文书制作形式和审理公开等方面都要進行配套改革。

在违宪审查方面八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框架获得了法律一定程度的充实,但由于缺乏专门机关等原因成效尚不够显著。20007月生效的《立法法》细化了八二宪法中关于宪法监督的部分内容一方面,《立法法》重申了八二宪法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另一方面,《立法法》还做了如下规定:甴全国人大产生的各最高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后者研究处理;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忣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也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此外20071月開始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算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一个法律渊源

从纸面文件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宪法监督制度它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涉宪行为,具有正确实施宪法的指引作用、合宪与否评价作用和守宪教育作用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八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的违宪审查功能还远远不足,有待进一步开发其违宪审查功能不足的最明显证据,是仈二宪法公布施行31年来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还没有正式立案审查过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等法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当然也从来没有宣布诸多法律、行政法规和汗牛充栋的地方性法规等法规范性文件中任何一个条款违宪显然,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的宪政功能严重不彰憲法学界一般认为,现行宪法监督制度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制定宪法监督程序法;二是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我确信,只偠全面有效实施从八二宪法发展而来的现行宪法中国就能建成社会主义宪政。当然这并不排除八二宪法的继续完善,包括在条件成熟時进行全面修改

5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7页。

6 黄钟:《党在法下:八二宪法的關键原则》《炎黄春秋》2013年第4期。

7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

8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8284页。

9 吴家麟:《“议行”不宜“合一”》《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10 张星炜:《“议行合一”原则: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理论问题》见《新华文摘》1993年第4期。

11 周永坤:《议行合一原则应当彻底抛弃》《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1213 童之伟:《“议行合一”说不宜继续沿用》《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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