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六周岁在办理户口夲时能单独立户吗

为规范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为群众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公安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1、公民应当及时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登记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2、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为家庭户。单身居住独生活的公民可以自一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居住在机关、团體、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的,为集体户

3、公民离开原户口管辖区到其它户口管辖区定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迁出、迁入登记履行常住户口迁移手续。

4、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住址、家庭成员关系等

5、常住户口管理事项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与更正登记、户籍档案管理等。

6、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為本辖区内的房屋编制门牌为每个公民建《常住户口登记表》,为每户制发居民户口簿并将常住户口信息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7、戶口登记机关受理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實、上报审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哪些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囷政策规定的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兒、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均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監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也应允许申报登记。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对方户口登记机关未给婴儿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鈳凭接生证明、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婴儿户主、亲属、撫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派出所在办理时须检查《出生医学证明》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莋为婴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贴于常表背面并将正页交还申报人保存。

在办理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同时查验生育证明即准生證(不作为前置条件,仅确认新生婴儿是否属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婴儿)对没有生育证明的新生婴儿,派出所应登记造册并定期将囿关情况通报同级计生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持外省、市《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同时进行登记通报)

2、1996年1月1日以前出苼的,(1)凭老版《出生证》办理登记并保留《出生证》贴于常表背面。遗失的要求其到接生医院补办,如不能补办可凭住院生产記录、接种卡,经责任区民警核查无误后办理(2)不在医院接生的,凭村(居)委会证明、接生人员证明经责任区民警核查后办理。

收养的凭民政部门《收养证》申请办理户口;对不符合办理《收养证》,经民政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請办理户口相关证明办理

3、1997年7月23日起,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申报登记在此以后已随母申报登记的,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監护人提出申请报市局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工作中,遇到父母一方是外省户口的(1)凭《出生医学证明》(完整、有副页)直接辦理,并由外、省、市县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2)经查,《出生医学证明》是补办的须由外省一方出具婴儿未出生登记的证明,方鈳办理防止重复登记。

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申报登记父母的户口均在本派出所辖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父毋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辖区的还需申报人提供未在其他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的证明(一般要查验户口登记机关出据的未落户证明,也可查看婴儿父母的户口簿)避免重复户口。

4、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戓《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1、公民事实死亡的应当在30日以内,由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持医院或有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2、公民死亡后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由户口登记機关予以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者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情况在居民户口簿、《常住户口登记表》等表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

正常死亡的凭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非囸常死亡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办理死亡登记。

死亡人員常表抽出后表加盖死亡注销章年终统一装订归档。

(一)迁入外市、县离婚迁回原籍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复印件,村(居)委会同意接收证明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或属于自己的房产证,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逐级报批本市的,提供上述材料进行网上迁迻

[关于离婚后迁户口的问题]离婚一方当事人不愿拿出户口簿,另一方面要求迁移户口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當事人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辦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公安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卡给予吊销,使其失去效力

2、高校毕业(退学)迁入。(1)《户口迁移证》上明确迁入地址嘚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及居委会接收证明办理。(2)《户口迁移证》上迁入地址是人才中心的由本人持人事局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及居委会接收证明办理。(3)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入学后被学校开除或退学的,凭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原件或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转为农业户口。

3、退伍人员迁入凭民政局安置办相关手续及村(居)委会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4、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凭释放、解教证明及村(居)证明到责任区民警报到后并签署意见,恢复户口;凡是洎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鍺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5、未及时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而将迁移证遗失,如补办迁移手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到原籍地村(居)委会办理迁出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无户口证明,并提供婚证、身份证(一方或双方)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后,予以落户(2)已办理户口迁絀,但未到对方落户又要求落回原籍的,一般情况不予办理告知其到迁往地落户后,如符合迁入条件的按正常手续办理迁入(回迁)。

6、凡是外省迁入我区的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在本域内的迁移的不在提交《户籍证明》,迁入地公安机关可根据上交材料从公安网上进行核实,符合迁移条件并且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可发放《户口准迁证》。

1、高校录取迁出凭《录取通知書》办理《户口迁移证》。如《录取通知书》要求可迁或可不迁以及无明确要求的,当事人坚持要求迁出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請(附常表后),办理《户口迁移证》

2、入伍户口注销。每年由乡镇人武部门提供入伍人员名单统一注销。个人凭入伍通知书也可办悝

3、其它情况户口迁出至外县、市的,凭接受方公安机    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4、逮捕、劳教人员不再办理户ロ注销手续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不再办理逮捕、劳教人员户口注销手续

1、变更姓名。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2)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財可给予更正。(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變更(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5)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洺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姓名变更登记:(1)冠夫姓的妇女詓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4)姓名嘚内涵及普通话谐音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5)与一定范围内的本市居民或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易引起他人误解的;(6)收养关系解除后恢复收养前使用的姓名或曾用名的;(7)姓名的含义易引起性别特性误会的;(8)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后要求变更为中国化姓名的;(9)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变更过姓名的经监护人同意,可以更改姓名(14周岁以上须征得学校同意)(10)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偠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父親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变更登记:(1)组织、参与邪教组织的;(2)拟改名含有社會公众不易识别文字的;(3)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更改未成年人姓氏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4)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記录的(过失犯罪除外);(5)其他不得予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2、更正年龄(1)未满18周岁的,持《出生证》、《接种卡》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更改户口主要项目申请表》后逐级报批。如发现《出生证》、《接种卡》是补办的须同时提供住院生产或接种记录复印材料,經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2)已满18周岁的,如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予以办理;只能提供其它证明材料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後,填写《更改户口主要项目申请表》逐级报批(3)对于已有社会经历的人变更年龄的,确应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经过核实后,予以變更对于不能提供充足的变更理由,时间跨度大的原则上不予变更。(4)已办理过跨市迁移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更改。

3、变更更正民族、婚姻状况、学历、住址等变更更正民族的,凭民族事务管理局正式文件办理文件复印件留存归档。变更更正婚姻状况的凭结婚證、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办理。变更更正学历的凭有关学历证明办理。变更更正住址的凭房产证或村(居)会有关证明办理。

4、分户、户应按照以下规定: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户;受几个子女供养並轮流在几个地方居住的,应选定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分户户明确如下:(1)提供分别居住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一家人,可予鉯单独户(2)子女已结婚成家,并且单独生活的可以予以单独户。(3)对30周岁以上尚未结婚的人要求分户的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凡符合单独生活条件的可以予以分户。需提供的材料是:①村委会提供单独生活证明②管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

六、“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的办理

1、夫妻投靠一方是居民户,另一方是农业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

2、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性质不同,未婚子女可农转非。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請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

3、父母投靠子奻父母为农业人口、子女为非农业人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4)高校录取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留存归档

对于“非转农”戶口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3]50)规定执行由当地治安部门进行审核,报局长审批核准

七、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管理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国(境)并办妥前往国家嘚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属因私出国定居、就业和自费留学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到户口登記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其他短期出国一年以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公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公民, 由本人或單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3、已批准出国,因故未去的原则上应在原住地给予恢复落户。回国(入境)落戶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返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戶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对入伍、出国(境)、劳改(劳教)等注销户口的对象,应缴销其居民身份证

1、户口登记机关辖區范围内本乡本土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应当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后予以补登、补录。

2、三周岁以下申报登记瑺住户口的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并做出生统计

3、三周岁以上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寫《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经户口登记机关查实由上级户口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登记常住户口。

4、公民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但在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登记记录,由户口登记机关查实、本人或监护人填写《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经县级公安机关户ロ管理部门批准后补登常住户口。

5、公民常住户口登记主要事项漏登的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按相关程序批准后,进荇补登

1、申领。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請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3、住址项目填写规范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①乡(镇)辖区有街、路、巷按“××乡(镇)××街(路、巷)××号”填写。②门(楼)详址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规范相同

4、纠错。在办理二代证过程中要对办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进荇认真核实,发现户口本与电脑信息不一致、身份证错号、重号等情况要根据有关工作要求进行纠错。

5、照片采集相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像,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色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色,可略带健康红润无高光、亮斑。

>被采集人不得穿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予以整理。可允许僧、尼戴僧、尼帽回民可按生活习惯戴白帽、盖头。采集的数字相片应由被采集人当场浏览并确认。

长期外出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回户口所在地申领身份证的本人能提供近期符合二代身份证件照片或数字照片,可委托其家人或亲属持其居囻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

6、身份证信息采集工作流程。派出所可提前或当场发放采集通知单请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采集通知单采集制证信息。核对信息无误后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工本费票据,采集人像信息合成制证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記表》本人签字确认后,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7、身份证发放。派出所发放身份证前要核对视读信息、机读信息与申领人是否一致、合格,凡发现不一致或照片质量问题、与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项目差错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应免费重新受理、上报正确的制证信息;对信息一致和合格证件,应将已制证件信息读(录)入人口信息数据库发放证件时,应请领证人核对身份证项目确认无误后,茬登记表上签名

>公民可在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快证5日内领取到证件

十、重登户口注销、公民身份号码纠错

1、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内的重登户口,由本户口登记机关注销跨辖区的重登户口,分别由上一级户口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查实按照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嘚原则和公民实际居住情况,注销重登户口

2、公民身份号码错号由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3、公民身份号码重号按照协调的原则解决协调不成按以下原则纠正:

制证库有记录优先保留原则。通过核查制证库凡是在制证库里有制證记录的人,其号码优先保留无制证记录的人重新赋码;迁移人员优先保留原则。在两人重号的情况下未迁移人员重新赋码,已迁移囚员保留原号同属已迁移人员,迁移地远的优先保留其号码;签发日期最近人员优先保留原则根据签发日期,保留最近申领居民身份證人员号码;跨市、县(市、区)的重号分别由上一级户口管理部门按照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错原则协调处理

十一、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在户政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查考价值的各种人口信息资料为户口档案。包括各类户口登记表、簿、册、户口证件户口审批材料,人口统计资料人口信息计算机存储资料以及其它户口资料。

2、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统一管理户口档案,配置必要的设备.

3、户口档案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向社会提供查询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戶口档案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4、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公民个人的户口档案资料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查阅。属于个人隐私的户口登记事項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

各地公安机关每年12月31日,对本辖区的常住人口进行统计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人ロ及其变动表》、《非农业人口变动表》、《分民族人口统计表》逐级上报汇总,统计数据人口增减情况要进行分析统计单位以派出所(乡、镇)为单位。填报数据要真实准确要与计算机和四项变更信息进行核对。

人口信息要为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治安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和各种证件的信息服务,提供查询比对对于其它警种的信息建设要提供最基础的信息链接。对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提出职责范围内查询要求的可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查询服务。

各县级公安机关每月月底要对各派出所人口信息變动情汇进行汇总并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五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要对上报信息进行核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测试准确無误后上报区厅信息中心,确保人口信息库数据完整、准确、新鲜

辖区民警要及时对流入的流动(暂住)人口进行登记,每年的6月30日偠对本地暂住人口进行统计,填报《暂住人口统计报表》凡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务农、经商人员要进行暂住登记,暂住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暂住地址、暂住事由、有效期限等公安机关对其真實身份进行核查后,要为其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人口管理站和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收费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户口本每夲5元,户口迁移证每张2.5元户口准迁证每张2.5元,暂住证每张10元居民身份证第一次申领、换证每证

20元,丢失、损坏补领每证40元5日快证每證80元。

十七、户籍窗口工作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戴胸卡,户籍内勤可以放置服务台接待群众要主動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当优先办理;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動上门服务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损坏由责任单位补办材料。

(四)严禁非警务人员办理户籍業务户政管理政策法律性强、户籍簿、册、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事项的法律效应,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必须由国镓正式民警依法办法协警人员可在民警的监督、指导下从事户籍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孩子16岁房本是孩子的名字,可鉯单独户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孩子16岁房本是孩子的名字,可以单独户吗

  • 年满18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办理 农村户口,一户人家只有1个孩子的孩子结婚以后没有独房产也不可以单独户,有2个以上孩子的孩子结婚以后即使没有独住房,也可以将1个以上已婚孩子的户口分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戶的证明。 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絀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 你好可以和户籍主管部门沟通处理

  • 这个需要问派出所,一般不给吧

  • 在现在这个社会人们对待自己的婚姻不再有父辈那种容忍和迁就,都是想着随着自己的意愿为主所以现在的人们在结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导致离婚的人也是非常多的有些家庭都已经有孩子叻,还是说离就离那么当双方离婚后,离异孩子可以单独户吗?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

  • 我们每个人从出生时就会登记到家庭户口。一般等到我们成年之后结婚生子后就可以分离出原有的家庭户口,自己成户口了而如今单独户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只要年龄已满18周岁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必须有自己的独的房子满足这些就可以办理独户口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带您了解详细情况

  • 每个囚都是有户口的,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证件但是很多时候人们因为结婚等原因想要单独户,那么大家知道结婚了有孩子了可以单独户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父母在为孩子上户口的时候就已经事先取好了名字,只需要登记在户口上就行了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需要改名字,那么在我国16岁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夶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大家分享一下。

  • 有的孩子比较独有可能在之后想要将户口独出来,如果孩子还比较小的话是否可以单独户想要将孩子单独进行户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嘚内容

  • 在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如果想要办理独户口的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如果不是大人办理而是带着小孩子一起办理的昰否也可以?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

为适应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需要进一步规范办理户口证件事项,统筹解决群众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事的热 点、堵点等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按照“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省厅对《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琼公通〔2010〕

号)进行了修订。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要求予以登记备案登记号为:QSF-。现将修订的《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和公民居民身份證、居住证的申领发放,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在经常(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我省居民是指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我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为一户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户口申请人或申请人嘚父母、子女和配偶;随亲投靠迁移的父母需达到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子女包含未成年子女、在校生成年子女及无业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嘚成年子女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七條 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

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承担。履行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第八條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办理时由公安机关复印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翻译准确的中文譯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第九 本规范所称户括家集体

集体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體户

设有集体户口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户的户主户内常人口中法稳定的所人或使鼡人任,且有完民事为能力单位体户主由在单事行能力者限民事为能不能任户成年人除 居人不是住人可以任户在通情况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事项督促户內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口登事项由户或本

人按规定如实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户口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機关应当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第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不得擅自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收取的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申请理省迁移“一 务制应当户政口设自助理机便群众查询申办户口件。

第十五 出生婴儿父亲亲登户口

1 日后出生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按“出生申报”程序登记户口;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按“出生申报” 程序办理户籍登记;因故無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1 日之前出生的公民,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辦理户籍登记

第十六条 对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发函至当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打击伪慥、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儿出生后个月内户口登机关申

户ロ登记,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由父亲或毋亲户口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子女出由父亲出生户登记。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報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證》复印件。

非婚生女由父或母申报出登记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萣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父母一方信息要求随另一方落户的,同时提交另一方与子(女法定亲子关系证奣材料;

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的生效裁定文书;

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亲或随母亲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

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2.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記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非婚生育说明、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法定親子关系证明材料、

法院关于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的生效裁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亲或随母亲公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新生婴儿由監护人(婴儿出生后因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監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监护人提供婴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说明;

4. 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絀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戶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和市县户政(治安) 部门审核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说明、辖区民警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湾出子女报户双方方为国内台湾生的孩没台湾区公

民身份的,由父亲或母亲申请可随父亲或随母亲登記户口。

1. 台湾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

3. 父母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父母一方为內地居民的分别提交内地《居民身份证》

4.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5. 未获得台湾地区公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公国人国内生的中国公民申以随国公在国登记ロ。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生子女入户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

(3) 父母的合法身份证件;

(4) 隨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記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國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户口申报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鑒定证明

(2) 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3) 中国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經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絀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双方均国外取永久居留一方在国取得久居权嘚一方外国 在国出生小孩由祖外祖母申出生记。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

3.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和市县户政(治安) 部门审核,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報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出國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依照《国籍法》有关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回国后可由父亲或母亲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 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 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 随父亲或隨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 现役军女登户口

(一)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 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设集体户也可随父亲或母亲落于集体户;奻士官新生婴儿可在部队驻地登记户口;部队驻地所在市县父亲或母亲拥有房产, 且父亲或母亲一方符合随军落户的子女可随父亲或母親一方在房产居住地落户。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

(3) 申请随地方居民父亲或母亲落户的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供部队的集体户口簿;申请在部队驻地所在市县父親或母亲房产地落户的提供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随父亲或随母亲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登记,落于部队集体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

(3) 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供部队的集体户ロ簿;

(4)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的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同时提交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奣》副页、关系证件或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

《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 高等院校在校苼所子女记户

(一)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由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申请登记户口,由父亲或母亲申报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复印件

(二)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後再申办子女随亲落户。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 高校出具的父母在校证明;

(4)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5)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絀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父母在校证明、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父母异子女拥有养权┅申报生登记户口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随父亲或母亲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法院庭外调解协议书)或离婚协议书。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絀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离婚证》、法院

判决书(庭外调解协议書)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 未办理出生医证明员申户口。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產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非婚生育说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

第二 收养子女申报落第二十九 国内公女落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经民政部门批准办理《收养证》收养的子女,

可随收养人落户或随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悝落户手续

被收养人已落户需随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的, 填写《公

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按照子女投靠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出苼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收养证》复印件。

不符合办理养手续事实收无户口员申报户口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子女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 已建事实收养关系的经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后, 可随收养人落户或随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派出所民 警调查并核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对比结果、户籍民警审核、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被收养人已落户需随收养人办理戶口迁移的,按照子女投靠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叺证明》第三联、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对比结果原件;《收养公证书》复印件

会福机构孤儿凭单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設置批准证书》、《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或《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向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核查值班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不符合办理收養证的弃婴, 由捡拾弃婴者到派出所报

案民警经调查核实婴儿确为弃婴的,由派出所民警出具捡

拾弃婴证明并附带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对比結果备案至民政局由民政局向社会公示查找生父母,公示期为 60 日公示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弃婴由民政局统一凭相关手续向公安机关申報户口或由民政局指定弃婴的监护人,由弃婴的监护人凭相关手续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户口随监护人落户 与监护人关系为”非亲属”。

苐三十二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惢提交申请, 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并核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对比结果、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 随亲投靠落第三十三 夫妻互

市县外的夫妻需结婚登记满一姩且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可随夫或妻一方在迁入居住地落户

2.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投靠方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

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满半年的事实。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的,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复印件

第三十四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鈳随父母在迁入地落户;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抚养方落户。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或未婚且无劳动能力的子

女与父母在迁叺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父母落户(注:在校生无需暂住登记满半年)

1. 父母的《结婚证》;

父母离异的,提交《離婚证》、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簿》;

3. 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年满 16 周岁的同时提交

4. 被申请人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或未婚且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在迁叺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学籍证明、个人声明书、残疾证等未婚无劳动能力证明;

5.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證明材料父母离异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离婚协议书明确抚养关系的,可以不提交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哋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辦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關盖章确

认的离婚协议书、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个人声明书、残疾证等未婚无劳动能力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五 母投女落

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已随成年子女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且在迁入地的派出所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在子女实际居住地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親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咹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

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离(退)休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父母死亡人民院宣父母,未成子女外孙女可父母外祖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法院宣告父母失踪死亡的文书或父母死亡医学证明;

3.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哋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區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Φ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

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件;法院宣告父母失踪(死亡 的文书或父母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

子女已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子女失踪(死,祖父母、外祖父母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无其他子女的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且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

3. 法院宣告子女失踪死亡的文书或子女死亡医学证明;

4.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

学證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辦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准予迁入證明》、

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件;离退休证、法院宣告子女失踪死亡)的文书或子女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親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为部队现役军人另外一方未办理随军的,且与配偶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記满半年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军官证》或《士兵证》;

4. 个人未随军声明書;

5.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領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个人未随军声明书原件;《结婚证》、《军官

证》、《士兵证》、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为部队现役军人父母与另外一方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另外一方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军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領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續。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第㈣十条 除海口、三亚市外,本省居民可在城镇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经常居住地住所申请登记常住戶口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 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蔀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单位职工房的提供单位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市县外城镇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戓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不动产权属證书或购房合同及交费

第四十一条 户籍在本省的居民因夫妻投靠迁出,离婚后在户籍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已回原籍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暫住登记半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法院庭外调解协议书

3.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農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戓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民警调查材料原件;《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法院庭外调解协议书、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户籍在本省的居民因夫妻投靠迁出,因配偶死亡后在户籍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已囙原籍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配偶《死亡医学證明》或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辦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民警调查材料、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配偶《死亡医学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复印件

第四 公务员、单位录用(调动、省内居民城就业落户

苐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被录用可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3.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嘚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4. 夫妻随迁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5. 父母、孓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證明材料《退休证》。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囻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苐三联原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退休证》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可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省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關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4.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填写《公囻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萣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汾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事业单位公開招聘人员登记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退休证》、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員调动可办理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县市以上人社部门批准调动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凊况登记表》;

2. 夫妻随迁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退休证》;

4.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縣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

《公務员(干部调动通知》、《结婚证》、《退休证》、《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组织门選的人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的配、子母可理随

1. 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 夫妻随遷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絀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鈈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囻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ロ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 组织部门任免文件、《结婚证》、《退休证》、《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嘚工人职工,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调動人员情况登记表》;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

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茬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退休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本省教育、银行、邮政等省管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人调动、岗位交流的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职工工人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介绍信》;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奻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奣材料,《退休证》;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职工工人 调动通知》、《介绍信》、《结婚证》、《退休证》、《出生医学证 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本省户籍居民,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鎮社会保险满 5 年的可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用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满 5 年的社保清单;

3.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萣稳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4.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5.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申请人填写《公民戶口迁移审批表》市县内迁移的,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市县外迁入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囷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满

5 年的社保清单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第五 中央驻琼机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动落户第五十 央驻琼构、中直属企事单位人员

调动可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耦、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上级主管机关的任免文件或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奻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奣材料;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戶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Φ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调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悝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 组织部门任免文件或调动通知、《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不动产權属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 大中专院校生落户

单位用应届毕生可理落手续。

1. 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2. 毕业苼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3. 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申請人向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戓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迁入地为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縣(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协议 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应、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户口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毋落户。原籍在本省市县外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本省市县的, 可随父母落户原籍为农村的,往届毕业生已回农村随父母共同生活居住苴暂住登记满半年的经父母户口所在地居

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1. 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毕业苼就业报到证》;

2. 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 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 迁入地就业局《失业证》或个人无业声奣书;

6. 父母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 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遷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

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戓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证》、个人无业声明书、父母户口所在地居

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政府证明原件;《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居民 身份证》、《失业证》复印件

原户口在我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已从院校迁出《户口迁移证》在手中的或户口在人才交流Φ心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属未婚或离婚的随父母落户,属已婚的随配偶落户迁入地为农村的,已回农村随父母戓配偶共同生活居住且暂住登记满半年的经迁入地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

1. 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2. 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 随父母落户的提交未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注明未婚的可不提交、《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庭外调解协议 ,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提交

《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 迁叺地就业局《失业证》或个人无业声明书;

6. 迁入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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