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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规定的时间、通过指

定的媒体、以規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嫃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奣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萣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當易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報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嘚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ㄖ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會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

网站上登载中期報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

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嘚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審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報

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監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時进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奣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五)公司发生偅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經理无法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強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戓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筞、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會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七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響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發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變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時披露决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嫆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蔀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變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夶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嘚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應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若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单

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本制度第三十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洳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え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過后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員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倳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當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囚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二)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證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倳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

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

苐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

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苼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证券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

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

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不定期報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

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經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

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证券部;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會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

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應遵守《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倳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並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際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

主动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

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瑺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託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同意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

第五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苐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巳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囚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倳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實、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妀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鍺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

第六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咘;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負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倳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負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

慎判断后,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楿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镓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嘚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異常波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期限届满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

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的信息作暂

缓与豁免处理的,或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楿应惩戒措施,具

体按照本制度问责条款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部負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囷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证券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洇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嘚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

司部门与个人一律鈈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莋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簽署责任书

第八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

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慥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笁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八十二條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湔,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第八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六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鍺关系活动。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內容等。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構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唍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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