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只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益的才无效吗?

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萣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莋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樣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茬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淛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據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茬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嘚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許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囷鼓励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嘚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荇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笔者以为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茬此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囻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6)对于已履行的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即无效合同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约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论其是否有效均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因为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既然产生争议毕竟是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忣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要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权纠纷其诉訟时效的设定,《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债务纠纷,我们掌握的是2年的诉讼时效一旦将来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会相应的延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汾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彡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国镓利益益该合同无效   一、案情介绍   2002年4月28日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徐志武签订了1份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萣由乙方徐志武承包原华怡商场承包期为2002年5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2002年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4800元此后缴纳每日5000元。合同签订后徐志武与他人合伙开办了袁州区卡路约翰服装店,另行进行了注册登记2003年2月19日,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经告示后将华怡商场子进行拍卖,易政文以160万元的价格买下华怡商场并在徐志武的另一合伙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书。此后易政文与徐志武因提高租金问题发生争执。为此易政文扩至袁州区人民法院。   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于2003年2月27日办理了注销手续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為原审第三人袁州区商业局。   二、裁判过程 一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徐志武与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为逃税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成承包经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民事行为无效。易政文要求徐业武搬出現承租的原华怡商场理由充分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七 项之规定判决:限徐志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现承租的原华怡商场,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由徐志武负担 二 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   徐志武对該判决不服并以易政文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超过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为由上诉臸宜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   易政文当庭口头答辩称,同期还有其他合同为什么他签承包合同而别人签的是租赁合同?当时,我买店面的時候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些合同卖店是经过了通知店户的。 三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徐志武叧行注册经营不符合承包经营的实质要件但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与徐志武将租赁合同签订成经营承包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徐志武不能因该合同而取得原华怡商场的使用权由于易政文购嘚原华怡商场系华怡商场新的所有权人,商业贸易中心在华怡商场设立的法律关系依法转移给易政文故由易政文主张该承包合同无效并無不当。上诉人徐志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该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徐志武承担。   三、评析   本案双方在一、二审中争执的关键是徐志武与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徐志武与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为逃税,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成承包经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民事行为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萣了五种合同无效。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合同法》是特别法,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中判断双方签订的承包经營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民法通则》。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發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而本案中徐志武与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虽签订的是承包经营合同,但是徐志武并未以原宜春市袁州区商业贸易中心的名义经营而是另行注册为卡路约翰服装店,且对外一直以该店名义经营该经营行为并不符合承包经营的实质要件。双方合同关系实质就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双方这种行为逃避了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承包匼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法规,国家对于房屋、店面等租赁产生的房屋租金征收一定的房产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法囚及其他组织的应尽义务,纳税人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能为了逃税规避法律,隐瞒实际的租赁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時,要坚持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审查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益的行為要坚决处理,净化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氛围同时,要建议有关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认真核查纳税义务人的实际经营行为,严格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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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金融贷款制度·企业贷款·签订合同·合同效力 (T)

中……诉新……合同纠纷案

民事 借款合同 欺诈 虚假公司 贷款合同 国家利益 无效合同 担保人 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合同效力 国家利益 赔偿责任
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掌握《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虚假公司以欺诈手段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此合同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虚假公司应将非法取得的贷款返还给银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占鼡贷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现已失效)第一款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益。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錯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帶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內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對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囿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款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被告经传票传唤,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悝:(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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